资源描述
第 9 页 共 9 页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
代理(自行)销售人员应知应会题库
(2010年)
一、知识要点
1、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5、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定: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6、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7、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8、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9、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10、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11、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12、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13、完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制度。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市区新增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20%。
1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使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在建建筑单体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5、《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本市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
16、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
17、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等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撤销、注销登记的,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称房屋交付之日,房屋预售的以《房屋交接书》签订日期为准;房屋现售的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19、《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20、《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预售方案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调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新调整的价格对现场公示价格进行更新。
22、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应根据需求确定并确保供应。适应市场需求,着力增加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要放量供应,重点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
23、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4、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26、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27、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
28、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29、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或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30、商品住宅项目中自留房源数量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套(处)数的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项目中不列入预售范围的自留房源,须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按照存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
3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
32、《青岛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原则。
3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保持售房现场公示信息、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35、商品房预(销)售相关宣传单、楼书等宣传材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3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将商品房预售方案作为必备要件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37、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38、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价格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申报备案,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调整未予备案前,准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销售。
3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40、《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类,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七区五市的行政区域。
二、知识内容
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2)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3)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用房、车库、会所及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具体范围及权属约定
(4)商品房开发企业自留房产的位置、面积、套(处)数等情况
(5)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6)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
(7)销售起始日期、销售流程、承诺合同撤销控制比例
(8)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
(9)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0)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
(1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2、商品房预(销)售在售楼处设置证件公示栏(台)应公示那些证件和信息?
答:(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2)《房地产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及委托协议
3、商品房预(销)售在售楼处设置文件公示栏(台)应公示那些证件和信息?
答:(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4)《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5)《购房特别提示》
4、商品房预(销)售在售楼处设置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那些内容?
答:(1)批准预售本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商品房房源“可售”、“已付定金”、“已签合同”、“已登记”、“自留”等预(销)售动态信息
5、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在售楼处设立的信息查询处应提供那些信息查询服务?
答:(1)通过电脑等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服务
(2)《房地产测绘成果预(实)测报告》
(3)《商品房预售方案》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中,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1)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2)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3)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4)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中,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2)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3)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4)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答:(1)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2)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4)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
(5)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6)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
代理(自行)销售人员应知应会题库
(2011年新政)
一、知识要点
(一)基本常识
1、以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并且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及抵押预告登记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抵押权利人配合购房人共同办理。
2、2010年10月1日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缴纳,90-144平方米的契税按1.5%缴纳,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3%缴纳;非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契税按3%缴纳;购买新建商品非住宅的,契税按3%缴纳。
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的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走廊、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阳台等面积。
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间、变电室、设备间、过道、以及公共门厅、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对于在规划设计中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面积;对于非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面积。
(二)政策法规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2、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3、2011-2013年,我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4、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5、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6、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7、《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以年度管理计划和季度管理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管理,确定后的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年度管理计划和季度管理计划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重要依据。
8、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根据本企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向项目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本企业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有下属项目公司的,应当将本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并进行申报。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一商品房项目办理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最先审批的证件时间为准)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本企业季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销)售预案中确定的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和申报的商品房项目预售预案中确定的相关内容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不实或隐瞒不报的,记入房地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其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有关内容不予列入当季度及下一季度的季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情况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限购措施
1、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
2、限购政策实施期间,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
3、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应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4、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2月10日之前(含2月10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6、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7、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8、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9、自2011年2月10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当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10、酒店式公寓应认定为住宅受限购政策约束,公寓式酒店应认定为非住宅不受限购政策约束。
11、为保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特将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非成套住房(不论几处)统一视为只拥有一套住房,如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内七区无其他住房则可再购买一套住房。
12、对于通过继承、诉讼或仲裁、拆迁安置、公房出售、公务员配售的方式新获得的住房不认为是新购住房,不受限购政策约束;对于通过拍卖(法院拍卖除外)方式新获得的住房则视为新购住房受限购政策约束;对于通过赠与方式新获得的住房,若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暂缓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登记,若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有住房不满两套的,可以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登记。
13、对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应当认定为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已有住房,拥有两套以上的不能在市内七区再次购买住房。对于已有两套以上住房,但又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并且住房保障部门也已经审核通过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可以购买该保障性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二、知识内容
1、2011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有哪些?(8分)
答: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①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重点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③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巡查、考评、约谈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中,2011年我市实行住房限购的具体措施包括那些内容?(6分)
答:①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②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青土资房发[2011]194号)中,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7分)
答:①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房屋性质、项目总规模等;
②商品房项目预计建设情况,包括项目预计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③预计开盘销售日期;
④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建筑面积和预计销售均价;
⑤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户型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
⑥商品房项目精装修情况;
⑦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青土资房发[2011]194号)中,季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8分)
答:①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②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③本期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和建筑面积;
④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户型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
⑤本期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最高、最低销售价格及销售均价;
⑥预计开盘销售日期、销售流程和销售方式;
⑦商品房项目精装修情况;
⑧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5、2011年我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期间,销售人员现场接待意向购房人的说辞中应包括那些内容?(8分)
答:①如实告知意向购房人我市实行住房限购的相关政策,充分了解意向购房人的户籍所在地、家庭成员情况、拥有住房套数等基本情况,以便确认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②如实告知意向购房人充分了解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购房特别提示》的相关内容。
③如实告知意向购房人项目取得的相关证件,包括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明》等内容。
④如实告知意向购房人项目的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是否具备预(销)售资格、全部可售房源的总套数、面积、房屋性质、装修标准、销售动态及“一房一价”等信息,确保其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
6、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那些材料?(5分)
答:①登记申请书(原件);
②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已登记备案的房屋预售合同(原件);
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
已登记备案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第④项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原件)。
7、申请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6分)
答:①登记申请书(原件);
②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预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原件);
⑤抵押合同(原件);
⑥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
抵押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第⑥项材料。
8、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分)
答:①登记申请书(原件);
②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④购房发票(原件)。
申请新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原件),但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申请登记房屋属于预售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交接书(原件);
以贷款方式购买开发企业已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的,可不提交第④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借款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以上新政参考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
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青土资房发[2011]194号)
4、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解决限购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