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砂供应合同 甲方: 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澄迈县人民法院项目经理部 乙方: 根据澄迈县金江镇的原材料许用量情况,甲方将部分地材委托给乙方供应,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标的、数量、价款材料名称细度模数计量单位单价(元)数量(方)备注河砂2.43.0车370元/车每车保证够15立方注:以上材料综合单价(单价包含材料单价、运费、过路、过桥、税票及合同附件所涉及到的各种明示暗示等所有费用)。此单价只下浮不上浮。甲方在材料调查过程中有低价供应时,按下浮价执行。二、质量标准砂子粗细程度为中级,细度模数2.43.0。河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甲方施工要求。三、供应方式和地点乙方组织汽车采
2、购、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砂场拉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以甲方现场验收为准,河砂370元/车(每车保证有15立方)。河砂含水率按国家标准执行或现场测定为准。四、供货期限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现场需要组织供应。根据甲方电话通知的数量,乙方及时组织供料,供货时间不得拖后,要做到随叫随到。五、验收方式和标准砂子到场后,甲方工地收料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外观质量验收,确认外观质量合格后,运输人员复核无误后,收料人员开具收料单据,运输人员签认,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外观质量验收过程中,砂子含水率一般情况按6%-8%扣除水分,下雨天扣10%以上含水率,如发现人为注水,按30%扣罚水份。如出现有害物质含
3、量超标情况,验收人员有权直接拒收。甲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甲方对到场的砂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在检验中如出现有害物质、泥土、颗粒粗细等含量超标情况,乙方必须及时将不合格的砂子清理出场,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料款。2、乙方运输车辆到达工地,甲方应及时收料,不得超过3小时。3、验收检验乙方进场材料,对不合格材料有权拒收或清理出场。5、如乙方所供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数量计划和交货地点,组织运输车辆,保证河砂及时到位,保证甲方使用。2、负责处理因河砂的质量和
4、数量引起的争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负责施工便道和村庄道路、村民挡道协调问题,保证运输畅通。3、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价格调整。4、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地的选择运输路线,乙方运输材料时对道路造成损坏由乙方自己协调维护和维修,道路的使用维修费用乙方自理。6、乙方运输人员应遵守甲方工地规章制度,服从收料人员的指挥和安排。7、如因乙方原因不能保证甲方河砂用量及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停付货款。8、乙方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人身保险由乙方办理,运输途中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负。9、如乙方所供材料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乙方同意终止合同。七、付款方式和期限1、双方按当月验收合格的河砂数量办理结算手续,并由乙方提供相关手续,每月结清本月的货款。八、乙方供料过程中必须保证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十、其它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之日起生效,截止到合同料款的最后一笔款项结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乙方:(盖章) 澄迈县人民法院项目部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2012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