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 省安监B—3
教育活动类别: 一级入场教育 年 月 日
主讲单位
建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管部
主讲人
受教育单位
人 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16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5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51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52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53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54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55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56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10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9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21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44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50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5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7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32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33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37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66条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 省安监B—3
教育活动类别: 二级入场教育 年 月 日
主讲单位
建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管部
主讲人
受教育单位
人 数
建筑业属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自2011年起,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超过煤矿行业排在第二位,所以要求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要了解建筑业的工作特点和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建筑施工的特点:产品固定,露天及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多,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多,流动性大,由此反映出建筑业诸多不安全因素。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一、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末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三、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米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五、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六、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七、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八、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九、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十、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脚、赤膊操作。
十一、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结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十二、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十三、任何人不准往下和向上乱抛材料、垃圾、工具等物件;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集中,不准开玩笑、打闹。
十四、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高空作业时,如暂时没有工作,人员应当下到地面休息,严禁在高空构件上休息和睡觉。
十五、手推车装运物件,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撤把溜放。
十六、高空焊接作业时,应使用接火盆,防止焊渣坠落伤人。
十七、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十八、高空作业;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空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重心及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风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4、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致。
三、吊车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四、架设电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五、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六、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和向上乱抛材料、具等物件。
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八、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臂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九、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不准从正在起吊、吊运中的物件下通过,以防止物体突然脱钩,砸伤下方人员。
二、不准从高处往下跳。
三、不准在没有防护的高空过窄物体上行走。
四、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五、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外用施工电梯、龙门架和随同吊装物上下。
六、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
七、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走道上逗留。
八、不准末经允许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九、 严禁夜间在无任何照明设施工地现场区域内行走。
十、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起重“十不吊”规定
一、起重臂和吊装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二、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三、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固,多点起吊。单头或捆扎不牢固不准吊。
四、吊物重量不明不准掉、吊物重量超过限制不准掉
五、视线不明不准掉。
六、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七、埋入地面的物件不准吊。
八、斜拉斜牵重物不准掉。
九、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十、大雨、大雾、雷电、下雪等天气不准掉。
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 省安监B—3
教育活动类别: 三级入场教育 年 月 日
主讲单位
建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管部
主讲人
受教育单位
人 数
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1、熟识和掌握装吊工一般知识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
2、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救生衣等。
3、掌握和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是否完好,方可使用。
4、检查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5、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6、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7、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起重作业
1、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2、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3、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4、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5、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6、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7、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8、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9、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0、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2、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3、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4、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5、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16、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三、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
5、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
6、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8、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9、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10、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
11、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
12、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
四、工地搬运作业
1、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势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不得超过80kg,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要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kg.
2、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
3、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扛,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4、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严禁溜放,推行姿势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2m以上,坡道应在10m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5、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五、起重工具
1、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2、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3、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中心位置,当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操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4、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5、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cm,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6、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的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7、当起顶又长又高的工作物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承牢靠后,在另一端起落。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顶翻工作物而发生事故。
8、千斤顶工作时,应由专人观察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值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9、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如底部用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等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使用时须严格执行《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10、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装吊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但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11、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
12、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近,排列整齐,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13、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14、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吊钩如有永久裂纹或变形时,应当更换。
15、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拴挂好后应封钩。
16、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扭转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标记,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子扭转,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17、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cm,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18、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19、倒链滑车栓挂点应兼顾,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收紧吊具,待物件稍离地面并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20、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21、不得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22、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况下圆木大小的直径以20~25cm为宜。
23、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扒杆下部系以绊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应每隔30~40cm钉以木条或绊脚绳,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24、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认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的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25、人字扒杆顶端,应拴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60°角,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正扒杆的前倾角度。
26、钢丝绳、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27、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和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确定: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直径(毫米)×直径(毫米)×4.5(公斤)
28、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应符合规定要求,起吊重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使用新钢丝绳。
29、钢丝绳在编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cm,用绳卡连接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30、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遵守焊、割设备一般安全规定及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5、严禁在带电和带压力的容器上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7、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8、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档板等隔热措施。
9、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索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0、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11、清除焊渣或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12、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13、钍钨板要放置要密闭铅盒内,磨削钍钨板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14、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V。
15、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16、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7、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8、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工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遵守焊、割设备一般安全规定及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安全装置。氧气瓶、乙炔瓶、氧气、乙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4、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5、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6、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民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7、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8、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加热解冻,不准用火烤。
9、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10、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1、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2、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13、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14、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15、氧气瓶、乙炔气瓶分开,贮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吊运时应用吊篮,工地搬运时,严禁在地面上滚,应轻抬轻放。
16、焊、割作业人员从事高处、水上等作业,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17、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焊、割作业。
焊、割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一、焊接、切割前准备
1、焊接人员应穿戴焊工服、安全帽或护目镜、绝缘鞋及鞋盖、电焊绝缘手套、口罩等,扣紧衣领和袖口。如有配合人员也应戴好有关防护用品。
2、焊、割场地禁止存放有关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安全措施,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严防触电、火灾、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在焊、割工作现场10m范围内,不准堆放各种焊接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如: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
4、焊机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清洁干燥,无杂物放置,应在焊机下加垫干燥木板。
5、久未使用的电焊机,应检查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接线部位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电焊机接入电网时,应注意两者电压相符。
7、焊机导线和接地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不准接在机械设备和管道上,及建筑物金属构件或轨道上。机壳接地应符合焊接工艺规定,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8、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作,握柄与导线联接处应牢靠,并包好绝缘布。
9、特别要注意硅整流焊机的保护和冷却,严禁在不通风的情况下使用。
二、焊接、切割中注意事项
1、施焊受压容器、密闭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冲洗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焊接、切割密封容器应先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气口外装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
2、必须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在煤气管道附近或受力构件上焊割时,应有消防、安技部门或煤气站到现场检查同意,压力管道停止运行,并排尽管道内气体;受压构件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或爆炸。禁止在已做油漆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3、严格按照焊机额定焊接电流和暂载率来使用,严禁过载。
4、焊接过程中,如遇有短路现象,不允许时间过长。特别是硅整流焊机,在短路时容易烧坏。
5、焊接铜、铝、铁、锡等有色金属时,必须要通风良好,采取防毒措施(戴防毒面罩或呼吸滤清器等)。
6、在高空焊割和施焊稳定性差的工件中,应系上安全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和工件倒塌;禁止将导线挂绕身上,地面应指定专人监护。
三、焊接、切割完后注意事项
1、详细清理工作场所,切断电源,将焊接、切割设备及工具摆放在指定地点,灭绝余火后才准离开工作场所。
2、定期清洁、保养焊接、切割设备和工具。
受教育人签字:
1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