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美丽·悦城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车位销售补充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牡丹江市美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海
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城区祥云路明天庄园办公楼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省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海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226号21层2112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代理营销“美丽·悦城”项目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在此期限内应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
二、顾问策划、销售代理佣金标准、付款方式
1、乙方承诺免费为该项目提供策划和广告设计等相关工作,甲方承担该项目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
2、根据市场和项目情况甲方确定月度销售任务额,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95%以上,代理佣金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5%计取;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的80%-95%,代理佣金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3%计取;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的60%-80%,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计取。
3、如果乙方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额的60%(即60%以下),当月佣金不予结算,当月销售任务额与下月销售任务额累计计算,乙方完成累计销售任务额的60%后,开始计取佣金。未完成销售任务额的月度的佣金在完成销售任务额后计算比例为1%,不与下月累计计算,其余部分按照上述标准计取。
4、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乙方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营销项目做出必要的调整。但是乙方拟定的价格、付款方式等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5、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的任何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有效正规发票。
三、佣金结算方法
甲方按已签约销售合同总额(不包括其他代收费用),每月月底结算一次,次月5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于乙方,乙方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佣金。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牡丹江市美丽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省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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