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目的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3.定义3.1伤亡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3.2险肇事故:有可能造成事故、但因偶然性因素并未产生损失后果的事件。如果该事件重复发生,不排除造成事故的可能。3.3 迟报: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3.4 漏报: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部分内容遗漏未报。3.5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或部分内容。3.6瞒报: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4.职责4.1安全部负责伤亡事故
2、的综合管理。4.2生产部负责伤亡事故报告、处置过程的信息传递。4.3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对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善后处理。4.4安全部负责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和经济考核的执行情况。4.5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4.6财务部负责落实对相关方的考核。4.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伤亡事故的上报5.管理内容与要求5.1伤亡事故分级(根据本单位情况修改) 5.1.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分级执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5.1.2一般事故中的伤亡事故,按由重
3、到轻的顺序分为四级: 5.1.2.1一级伤亡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79人重伤的事故。 5.2.1.2二级伤亡事故:一次造成1人死亡或36人重伤的事故。 5.2.1.3三级伤亡事故:一次造成12人重伤的事故。 5.2.1.4四级伤亡事故:一次只造成轻伤的事故。 5.2伤亡事故报告 5.2.1事故快报程序见图一伤亡事故快报流程图(根据本单位报告程序调整)。因火灾、爆炸、设备事故等其它类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部调度室同时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5.2.2公司内部各级快报采用电话等快速方法报告,各级的报告时限不应超过5分钟,快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5.2
4、.3对外快报:安全部在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后,写出文字快报,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办公室加盖公章、传真报出。来不及文字快报时,安全部采用电话快报。对外快报应在报至总经理后1小时内报出。对外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现场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2.4难以及时准确判断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较高级别报告。 5.2.5对外续报:对外快报后出现新情况的,采用文字方式及时续报,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司办公室加盖公章后报出。5.3伤亡事故现场处置 5.3.1接到报告后,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 5.3.2有
5、此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无此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中毒、窒息类事故严禁冒险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3有此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的,按其规定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5.3.4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二级及以上伤亡事故,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
6、方可清理现场,三级、四级伤亡事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同意后方可清理现场。5.4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 5.4.1二级及以上伤亡事故由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5.4.2三级、四级伤亡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的险肇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根据情况可召集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5.4.3伤亡事故调查一般通过现场勘察、拍照、录像、询问、会议等方式收集事故物证、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与事故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
7、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4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5.4.5对收集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4.6各级伤亡事故的责任分析原则 5.4.6.1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对照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的作用,分别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4.6.2主要原因是所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中的一个或多个,主要责任者是所有责任者中
8、的一人或多人。 5.4.6.3一般情况下,本质安全方面的责任大于非本质安全方面的责任,管理责任大于操作责任,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最有效措施所对应的责任大于其它措施对应的责任。 5.4.6.4分析技术方面的责任时,考虑技术应知深度、技术实现难度,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5.4.6.5直接责任 5.4.6.5.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5.4.6.5.2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5.4.6.5.3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和减轻伤亡的。 5.4.6.5.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
9、,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5.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5.6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5.7因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的错误和缺陷,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5.8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领导责任 5.4.6.6.1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2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3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落实,造成
10、伤亡事故的。 5.4.6.6.4管理工作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5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而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和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防护设施有缺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7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9对事故隐患
11、未及时检查发现或未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10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任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4.6.6.11指派经体检确诊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 5.4.6.6.12领导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13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6.14劳动组织不合理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5.4.6.7领导人员和具体实施人员直接责任的区分 5.4.6.7.1如果具体实施人员按领导人员的指示进行实施或实施中提出纠正意见,但未被领导人员采纳,造成伤亡事
12、故的,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 5.4.6.7.1如果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规定的意见,领导人员同意实施或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人员的指示违反有关法规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 5.5对伤亡事故责任单位的考核对伤亡事故的考核执行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5.6相关单位、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将上述涉及相关方的考核条款在合同或安全专项管理协议中写明。5.7其它规定 5.7.1个人和单位均无责任的轻伤事故,免于处罚。 5.7.2年度内发生重复性事故,加倍处罚。5.8对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5.8.1对伤亡
13、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5.8.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其中: 5.8.2.1给予降级处分的,1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同级别或以上行政或党内职务; 5.8.2.2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1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同级别或以上行政或党内职务; 5.8.2.3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年,从处分开始5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处分期间执行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处分期间因伤亡事故再次被追究责任的,给予开除。 5.8.3执行经济处罚时可分月扣罚,保证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8.4应从重处理情况 5.8.4.1伤亡事故发
14、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抢救不力,致使伤亡或损失扩大的; 5.8.4.2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5.8.4.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8.4.4有干扰、破坏事故调查的行为(如未保护好事故现场,甚至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5.8.4.5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或涉及人员较多、影响比较恶劣的; 5.8.4.6在此前12个月内因发生伤亡事故,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追究责任的; 5.8.4.7在此前12个月内本单位发生三级以上重复事故的; 5.
15、8.4.8此前安全管理绩效较差的。 5.8.5下列情况应从轻处理: 5.8.5.1此前安全管理持续保持优良绩效的; 5.8.5.2造成本人伤害较重的。 5.9伤亡事故结案 5.9.1二级及以上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并督促结案。 5.9.2三级、四级伤亡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调查处理意见,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在发生事故后5日内报安全部,安全部应在1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5.9.3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批复的伤亡事故报告,落实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9.4按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四级伤亡事故、三级伤亡事故的整
16、改措施,由安全部或相关专业部门检查、验证;二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整改措施,由安全部或事故调查组指定的部门检查、验证。二级及以上伤亡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安全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9.5伤亡事故结案后,安全部通过报纸、会议或下发事故通报的形式组织职工进行学习。 5.9.6对伤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及善后处理。 5.9.7伤亡事故结案后,安全部归档保存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 5.9.8按照伤亡事故分析的规则,每半年对事故、事件进行一次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并通报各单位。各单位要组织回顾学习,进一步汲取事故教训。6.附件附件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
17、表附件1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编号: 本栏目由公司安全部门填写事故编号结案意见文档编号部门签章: 年 月 日报告日期年 月 日1、事故单位: 2、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3、事故类别: 4、事故地点: 5、事故严重程度: 6、作业种类: 7、直接原因: 8、间接原因: 9、主要原因: 10、总损失工作日: (日)11、经济损失: (元)12、直接经济损失: (元)13、事故简要经过: 14、本次事故共伤亡 人(如多人,按以下项目附页填写):(1) 姓 名: (2) 性 别: (3) 年 龄: (4) 伤害程度: (5) 受伤部位: (6) 主要伤情: (7) 受伤性质: (8) 伤害方式: (9) 工 龄: (10) 本工种工龄: (11) 用功形式: (12) 文化程度: (13) 工 种: (14) 技术等级: (15) 是否本企业职工: (16) 安全教育情况: 1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措 施 名 称落实措施负责人 完成期限验收人1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制表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