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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负债类。
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三)净资产类。
1.“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3.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4.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四、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资产类。
(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负债类。
(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1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13)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1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17)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18)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1)—(18)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二)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见附2),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行政单位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其他衔接事项
(一)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二)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1.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2.行政单位“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及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7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
102101
102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115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5
1212
应收账款
104
暂付款
6
1213
预付账款
104
7
1215
其他应收款
104
暂付款
103
有价证券
8
1301
存货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9
1501
固定资产
106
固定资产
10
1502
累计折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06
固定资产
13
1602
累计摊销
14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105
库存材料
16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106
固定资产
17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18
2001
应缴财政款
201
应缴预算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19
2101
应缴税费
203
暂存款
2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203
暂存款
21
2301
应付账款
203
暂存款
22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
2305
其他应付款
续表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及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4
2401
长期应付款
203
暂存款
2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26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3
结余
27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28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29
3501
资产基金
350101
预付款项
303
结余
350111
存货
303
301
结余
固定基金
350121
固定资产
301
固定基金
350131
在建工程
350141
无形资产
301
固定基金
350151
政府储备物资
303
结余
350152
公共基础设施
303
固定基金
30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收入类
31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401
拨入经费
32
4011
其他收入
407
其他收入
-
-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01
经费支出
501
经费支出
505
结转自筹基建
34
5101
拨出经费
502
拨出经费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附2:
行政单位“大账”和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大账”科目
基建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233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232
银行存款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3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235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12
应收账款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3
应收票据
1215
其他应收款
252
其他应收款
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81
有价证券
1501
固定资产
2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202
累计折旧
1511
在建工程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02
设备投资
103
待摊投资
104
其他投资
211
器材采购
212
采购保管费
213
库存设备
214
库存材料
218
材料成本差异
219
委托加工器材
241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财政部分)
363
应交基建收入(应交财政部分)
364
其他应交款(应交财政部分)
2101
应缴税费
361
应交税金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341
应付工资
342
应付福利费
续表
“大账”科目
基建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301
应付账款
331
应付器材款
332
应付工程款(1年以内偿还的)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353
应付票据
2305
其他应付款
352
其他应付款
364
其他应交款(非应交财政部分)
2401
长期应付款
332
应付工程款(超过1年偿还的)
304
基建投资借款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306
其他借款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1
基建拨款(贷方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资金)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的非同级财政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501
350121
350131
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301
基建拨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4011
其他收入
301
基建拨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321
上级拨入资金
五、支出类
5001
经费支出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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