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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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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文明形象,规范渣土运输及弃置管理,节约项目建设成本,根据《xxx渣土消纳场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等城市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土石方费用清单和施工单位对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并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要求做出承诺。招投标完成后,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对违反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提议对责任单位进行违规记分或实施不良记录登记,两次违反的,取消该项目xx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五条 监理单位须检查土方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企业的相应资质,监督其从业行为,并督促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 第六条 监理单位须加强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参照重大危险源项目进行监控,严格审批工程土方施工方案,加强对土方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土方开挖或回填施工应组织核查,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或回填。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安排专人每日对项目周边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擅自处理渣土的现象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项目渣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渣土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至项目竣工移交,施工单位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负有渣土管理责任。 第十条 渣土运输前,施工单位应确保有正规的渣土消纳场地或取土区;有符合要求的经硬化处理的进出口道路;在施工场地、消纳或取土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正常使用;必须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准运证》,临时取(卸)土的必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以及承运合同方可办理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同时运输渣土车辆符合要求,实行一车一证并严格按线路行驶、时间运输。有卫生责任制度,对突发污染事故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污染危害;有防污治污教育宣传,对管理人员和司机进行防污治污教育。 第十一条 承担建筑渣土运输的土方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使用车辆应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 在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望城区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申报土方的运输路线,收到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同意开工的批复后,方可开始土方施工和渣土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渣土运输和管理,严禁擅自弃土和不按方案就近转移处置,一经发现,一律不予计量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应确保运输车辆无超载,车况良好,运输途中无撒漏现象发生。消纳场裸露泥土需采用绿色遮阳网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需采用种植草皮或其他绿化方式,做到“不露黄”,减少扬尘发生,杜绝二次污染。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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