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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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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因此,贵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程序需到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询问。另附: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参考资料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

3、企业具有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水暖、电工及管道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作业分包范围: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

4、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作业分包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焊接作业的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

5、注册资本金的5倍。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线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架线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作业分包范围: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架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四、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 企业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

6、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钣金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钣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作业分包范围:可承担各类工程的钣金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

8、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9、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许可

10、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

11、、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

12、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

13、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

14、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15、(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16、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17、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

18、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

19、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20、(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

21、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

22、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

23、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

24、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

25、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6、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27、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

28、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初审办事程序(上报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领取表格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报送资料以下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1)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29、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章)(3)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合同(4)有证书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企业办公地址证明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的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核准内容 7个工作日后,申报单位到窗口领取书面整改通知书,经落实整改后,将上述资料一式四册(附软盘)交回窗口。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初审上报文件,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表相应的审批栏中签章,并将资料上报市建管局登记转交 上述全部资料上报市建管局,批准后电话通知建筑业劳务分包企

30、业,返给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料一册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其余资料建管办存主办部门建管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一、审核、审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

31、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2、标准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阅,网址:(一)施工总承包序列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专业承包序列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土石方工程专

33、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1、铁路电气

35、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36、质等级标准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0、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7、等级标准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劳务分包序列1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三、企业申报程序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向

38、建设厅申报,由建设厅初审后全部报建设部审批。2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及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申报,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全部报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需报建设部审批。3申请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全部报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审批。4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5企业申请的资质批准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申报。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9、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材料;2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及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3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4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及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五、企业申报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部格式文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格式文本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免费下载,网址:(二)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新成立企业不

40、提供)。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按标准要求确定,资料包括任命文件、本人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6企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C101表及近3年C102、C103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7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资料(发票、调拨单、设备台帐等,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8加工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9代表工程资料(中标通知书、设计总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如以上资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

41、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10项目经理资料(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11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资料(职称证书、聘用合同、身份证)。(三)说明1. 企业的资质申请资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2. 凡企业申请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道、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3. 附件材料为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按照以上附件材料内容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4. 企业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

42、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进行核对。5. 附件材料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分册装订的,还应在每册封面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及本册的主要内容。 6. 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封面不得使用硬皮或塑料皮,建议附件材料不要使用硬皮或塑料皮。六、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资质证书上变更的,按以下规定随时办理:1特级及一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由建设部办理;2特级及一级企业变更除企业名称以外的内容、二级及三级企业变更所有内容由建设厅办理。3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批

43、准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任命文件、有关职称证书和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建设厅办理,或由建设厅出具证明到建设部办理。 七、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企业名称、遗失资质证书编号)、遗失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企业留存的经批准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同意补办的申请报告,到建设厅随时办理。八、申报资质常见问题解答1新设立企业应该先办理营业执照,还是先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答:应该先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才能申请

4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哪些单位不能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3在省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作为省直属企业直接向建设厅申报资质?答:不能。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简单说,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企业。4省级有关协会的会员单位,能否作为省直属企业通过协会向建设厅申报资质?答:不能。会员单位不是省直属企业,参见上一条。5新成立企业能否直接申报二级资质?答:不能。新成立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企业所有条件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一般按该专业最低级别核定;新成立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除业绩和工程结算收入外,其他条件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一般按该专业最低级别核定。6新成立企业没有项目经理,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经理的条件自行聘用三级项目经理,详见关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0492号)。7对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数量有没有限制?答:有。主项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其他各类别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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