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工程财务管理,规范工程财务管理行为,强化工程财务监督,提升工程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XX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相关工程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201010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
2、单位范围内的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公司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电网、小型基建及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等工程。专项技术改造、零购、大修和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准确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开展分析、评价和考核工作,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第五条 工程财务管理要全面贯彻财务集约化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程项目成本财务核算主体与项目出资单位保持一致。第六条 工程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五
3、制三算”制度,即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概(预)算、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建设、投运和后评价全过程财务管理,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工程财务管理。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程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组织配备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工程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二章 工程财务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是省公司系统工程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财务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建立
4、完善公司系统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全面指导和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系统工程财务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三)负责省公司电网发展规划相关财务工作。(四)负责各单位工程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的汇总、审批、监督和考核。(五)负责省公司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支付,结合信息化管理流程,实施工程成本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六)组织指导各单位工程核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工作。(七)组织开展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及财务稽核,指导和改善工程财务管理,为公司项目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八)负责省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工程项目财务归口
5、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工程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电网发展规划相关财务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准确核算、真实反映工程成本。(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和批复工作,其中:省公司统一管理的跨区跨市电网工程,竣工决算由省公司统一批复。(六)负责组织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成本统计、分析、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及财务稽核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负责本单位工程财
6、务考核评价工作。(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所属单位工程财务管理工作。(九)参与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及经济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结算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计划管理部门在工程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审批、项目进度统计及计划编制、下达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统计情况及相关核准文件等资料。负责年度预算工作中项目前期费用计划的编报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审查工程费用,及时完成项目施工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控制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正
7、确性。(二)负责编制物资需求计划;负责对已出库、运抵并移交施工现场物资的管理;负责办理施工过程中剩余物资的退库手续;配合物资部门编制设备材料清册。(三)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批准概算书、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所需相关资料。(四)按月向财务部门报送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及下月度用款计划。(五)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大事记等重要事项资料。(六)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完工的估价资料及暂估转增资产时需要的资产移交清册,并配合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等工作。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工程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物资采
8、购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负责物资入、出、退库管理,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入、出、退库料单。(三)负责组织收集物资结算票据,跟踪和督促票据传递。编制物资资金用款计划,向财务部门提供物资核算及结算等相关凭据,办理物资支付结算手续。(四)定期组织人员盘点工程物资,编制盘点表,对节余工程物资进行清理、分析,充分利用节余物资,避免出现工程物资积压浪费现象。(五)负责物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处理废旧物资,并及时将残值收入交财务部门。第三章 电网规划和工程前期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发展能力,对电网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详细测算和评估,向公司决策机构
9、提出财务建议,确保公司投资能力与电网发展相适应,保障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的项目储备库,按照综合指标对项目进行科学评级,实行编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为工程立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查,配合做好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评估。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资金满足正常需要。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支出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前期费支出计划并做好核算。前期费应与后续拟核准立项的项目对应,待项目批准立项后,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成本;未获核准而取消的项目,前期费用转入当期损益。负责立项工作的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定
10、期开展前期费的清理、核销工作。第四章 工程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电网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在业务部门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工程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在年度预算调整时重新上报审批。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采取打包处理的方式。执行中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的,应由预算编报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调整项目储备库后,报财务部门随同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批
11、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实现项目预算与现金流量预算的紧耦合。没有纳入项目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会计核算方式要与项目预算管理相适应,对各类支出不仅要按财务科目进行归集,还要按具体项目进行归集,以便动态跟踪监控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项目资本金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融资按照公司相关融资规定执行,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现金流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资本性收支预算,结合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制定融资方案并适时开展融资工作,通过优化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
12、。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切实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工程付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部门报送月度资金预算,经审核批准后,纳入次月资金支付月度预算。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预算的编制要适应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及要求,确保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有效衔接。财务部门应参与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内容及造价情况。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招投标有关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批准概预算价格与中标价格的比较分析,加强招标节余资金的统一管理,降低工程造价。第二十五条 推行项目执行概算管理,以批复工程概预算为基础,对概算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
13、备购置项目,结合重要设备物资、施工招标情况,动态调整执行概算和资金计划。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物资采购、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合同文本要经财务等相关部门会签审核,未经会签审核的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应对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合同执行中若出现转让或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另行签订协议,并经原会签部门共同会签。工程建设中进行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取得相关授权及批准,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财务部门应留存合同副本,作为结算价款和工程成本控制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配合物资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开展物资
14、清查与核对,加强出、入库及库存管理,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查找物资毁损、盘盈、盘亏原因,并做好处置和利用。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强化工程成本动态控制,完善项目概(预)算执行监控及预警机制,确保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一)工程概(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得突破。若出现工程成本超概(预)算,需查明原因按要求重新审批并下达调整概算批复文件。(二)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概(预)算、投标报价书及合同等规定内容安排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和增加其他费用开支等与概(预)算内容不符的项目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三)财务部门
15、要加强工程成本过程管理和控制。结合工程管理方式和合同签订情况细化资金管理,对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其他费用分别控制资金,如需费用之间调整,在不突破项目概预算静态投资的的基础上,经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据实办理资金支付。(四)准确反映工程成本。计划部门要细化项目计划内容,满足工程财务核算要求,财务部门应依据立项或计划文件批复的项目逐一建立工程明细账进行核算,正确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反映项目投资成本。(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工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须据实列支,严禁通过虚列工程量、虚假业务等方式转移、套取项目建设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隐匿建设项目资金。(六)加强工
16、程结算和报销管理,及时归集工程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支出。(七)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和控制工程概(预)算中各种取费和辅助设施工程的支出,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统筹管理。对概预算中列支的“管理车辆购置费”、“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项目法人管理费”、“项目后评价费”等费用实行概算控制,纳入财务预算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工程往来资金的清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长期挂账在建工程清理处置,配合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
17、时妥善处理。对建设项目报废或其他原因搁置的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中拆除原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XX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变卖、处置拆除的废旧物资。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依据相关合同等文件进行,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支出合法性、合理性及资金支付手续齐备性进行审核。(一)工程款项支付结算须以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入库料单、相关监理确认单、发票、工程结算等为依据,并预留质量保证金。(二)工程项目管理、物资管理等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项目进度、设
18、备物资到货等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支付合同款项申请,并提交合同等相关依据。付款申请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应提交说明并经合同会签部门审查。(三)预付工程款或工程备料款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四)施工合同进度款累计结算付款不超过工程价款的85,剩余工程价款应在工程验收并完成结算审价后,以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办理单项工程结算支付手续。设备采购合同进度款不得超过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后的合同价款。(五)工程结算价款超过原订立的合同金额时,原合同签订单位需提供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19、相关资料,并签订补充合同或结算协议,财务部门据此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六)工程、设备质量保修期到期后,应由建设、运行和物资等相关部门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财务部门据此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三十三条 动用批准概(预)算内的基本预备费,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说明动用预备费的项目、金额、动用原因及依据,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书面资料,审核、办理工程款项支付业务。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XX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及结算通用格式要求,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书,为工程竣工决算创造有利条件。电源基建工程及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在投产后90日内将批准的工程结算书交财务部门;11
20、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在投产后45日内将批准的工程结算书交财务部门;其他小型基建及技改工程在投产后30日内将批准的工程结算书交财务部门,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影响竣工决算编制和转增固定资产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程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模式,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财务管控能力和水平。第六章 工程竣工决算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同生产运行部门核实资产状况,负责竣工决算编制和转增资产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工程竣工验
21、收报告、实物资产移交清册和合同清册”,财务部门在竣工验收当月估价转增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资产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估价的基本原则:根据工程概(预)算、合同、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以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估价资料为依据,合理估计工程成本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督导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结算和报销估列的工程价款。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需组织专门人员,据实编制工
22、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按规定报批。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时间要求如下:(一)电源工程和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二)220千伏以下的电网及其他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第四十一条 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未完工程。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概算价值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各单位应加强未完工程的组织实施,加快实施进度,未完收尾工程应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并编制相关竣工决
23、算报原决算批复单位和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未完收尾工程6个月内尚未开工,该项目取消,待后续实施时另行安排计划和资金,并相应调整原入账价值。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按照XX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执行。各单位要加快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进度,提高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质量。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后,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工作,收回结余资金。第四十四条 项目出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证书。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与此项目出资主体保持一致。第七章 统计与分析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财务统计与分析机制,全面分析资本性支出预
24、算执行、筹资和物资管理等工程成本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结算和决算的统计对比分析,结合工程典型化设计,强化财务关键点控制,研究和解决工程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通过统计分析研究和总结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的有效措施,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支持。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财务报表体系。将资本性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管理、在建工程成本支出、工程进度等信息通过报表体系集中统一,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应每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工程项目过
25、程中的财务统计与分析,强化财务监督和控制能力,促进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第八章 财务评价与考核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建立的工程财务考核和评价体系,对各单位的日常工程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管理需要逐步将主要管理指标纳入省公司资产经营考核范围,按照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考核兑现。第五十条 工程财务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各单位资本性收支预算编制、审批、预算执行和分析、调整情况;(二)工程全过程成本管理、工程资金管理情况;(三)工程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审批和转增固定资产情况;(五)工程经济效益情况。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工程财务稽核和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价与考核。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都应建立工程财务考核制度,定期对工程财务管理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结合本单位财务状况,提出意见,作为后续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XX电力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新范本,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