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人大说明.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629853 上传时间:2024-05-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人大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人大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人大说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人大说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文件编号:144644 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陈凤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关系涉及基本的社会关系,既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又影响劳动用工成本、投资环境和体制竞争力,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早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第一年,我省即出台

2、了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55号),为我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法由于制定得比较早,距今已有近10年,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出现了许多滞后和不适应,需要作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劳动合同的规范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为我省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去年我省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年活动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加快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立法步伐。因

3、此,及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势在必行。 首先,从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着有劳动没合同,有关系没劳动的现象。非国有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更低;有些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合同内容很不规范,存在无效合同或者违法合同的问题;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随意违反劳动合同,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部分困难企业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造成了职工大量上访,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逐步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江苏作为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劳动用工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妇联等有关方面针对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议案、建议,呼吁加快劳动合同立法步伐,可见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

5、的大局。 目前周边省市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步伐都在加快,近期,已有北京、上海、山东、宁波等地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劳动合同条例。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全国较早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区之一,同样有条件、有必要制定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去年初,省劳动保障厅就开始着手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并于3月份起草完成了初稿。该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后,省劳动保障厅又专门成立了分管厅长负责的起草小组,加快了条例(草案)的起草步伐。起草小组在原来初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13个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征求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的同志也参

6、与了条例(草案)的前期研讨、论证和修改工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后,于今年3月份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8个省辖市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吸收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修改。今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到常州等地调研并征求意见,7月初召开了协调会,进一步研究讨论条例(草案)。在借鉴上海、山东、北京、浙江等兄弟省、市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对送审稿不断予以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

7、案)的指导思想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草案)制定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贯穿这部法规的一条主线。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寻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平衡。因此,条例(草案)突出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针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在第十三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针对一

8、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在第十七条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9、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通过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规避法律的调整,使得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其他劳

10、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范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改正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约措施乏力而且对劳动者实体权益如何保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当前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引起的劳动争议也很多的现实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劳

11、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接每人每月(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100元处以罚款。这样,既强制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对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可以有效地促使劳

12、动合同的订立。 (四)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经济补偿主要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还没有实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处于被动的弱者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容易遭到不法侵害,因此条例(草案)强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新的用工形式,目前已呈迅速发展的趋势。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为对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进

13、行有效规范,保证其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条例(草案)设专章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作了有别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根据非全日制工作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的特点,我们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立劳动关系充分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二是用工主体双方主要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权利义务;三是要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妥善处理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复杂,在条例(草案)中只是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待今后实践的发展,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 (六)关于集体合同一章的设置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手段。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条例(草案)对集体合同单独设一章,增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完整性。集体合同是对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认可,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订立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签定集体合同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对劳动合同的保证作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可以前移,使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履行。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