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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聘用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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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聘用合同书 甲  方: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人教处监制 目  录 第一章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章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受聘人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章 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六章 违约现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人事争议处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劳动聘用合同续签书 劳动聘用合同变更书 附:《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劳动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 姓名: 研究所 性别: 单位性质: 事业 民族: 法定代表人: 出生年月: 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依据《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劳动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乙方在签订之前须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及《实施细则》,聘用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聘用合同分为两种:一种为固定期限,一种为无固定期限。本合同属(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含试用期6个月)。本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二条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按岗位聘任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考核,具体按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聘用单位的权利 1.依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聘用单位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工会、职代会的监督。 2.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职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支付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不低于兰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4.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失业、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受聘人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待遇。 3.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退休等待遇。 4.本聘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或病休期的天数按实际发生天数累计。具体如下: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 在我所工作(含在原三所工作时间,以下同)1——4年医疗期限为3个月; 在我所工作5年以上医疗期限为6个月;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30年: 在我所工作1——5年医疗期限为6个月; 在我所工作6——10年医疗期限为9个月; 在我所工作11——25年医疗期限为12个月; 在我所工作16——20年医疗期限为18个月; 在我所工作21——30年医疗期限为24个月;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由所领导酌情处理; 第八条 受聘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遵守甲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5.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工作,退还办公和实验用房以及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住房按所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五章 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终止或解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劳动聘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 2.签订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误解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 第十一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续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符合应聘条件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并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1.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宣告破产、撤销、合并等,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退休或死亡时,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自愿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者。 ●因公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者。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工作规章制度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者。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现任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5天或年累计10天者。 ●在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后,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人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者。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调出所外或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者。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自费脱产参加有关学历、学位学习者。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乙方应有的工作报酬或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的。 ●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甲、乙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时,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者。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在承担国家和院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者。 ●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健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间者。 ●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结案者。 ●乙方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者。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 第十四条 劳动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要承担违约现任,并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符合本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如乙方强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1.收回乙方在聘期内的技术资料和甲方提供的住房以及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等。 2.乙方离所后,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甲方已申请的专利,或正在研究还未公开发表,处于保密期的技术成果或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 3.乙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以距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以强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当月收入为准)月收入总和2倍的违约金。如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交付违约金处,还应支付教育培训费。 第十六条 在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后,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被甲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四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30%津贴)作为风险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人事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期内,由甲方人事部门和所属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条例,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从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人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兰州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再度调解,对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中科院、聘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用钢笔地填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聘用合同续签书 本次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劳动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2000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所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员聘用合同制是我所和个人在法律条件约束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形式,确认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竞争与激励制约相结合的机制,有利于我所拥有自主用人权,职工拥有自主择业权。 第二章 劳动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劳动聘用合同采用局面签约的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单位正式编制的全民固定职工(不含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职工和按国发[1986]77号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暂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1.公派出国或出国探亲尚未到期人员。 2.患有重病住院或未恢复健康,丧失行为能力在家休养人员。 3.长期借调在外人员。 4.因严重违纪正在受有关监审部门审查的或因触犯法律,正在受到公检法机关审查人员。 第六条 在编职工不愿意与我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又不符合以上缓聘条件的,自通知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自行流动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自行流动期满后仍未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不辞而别的,其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劳动聘用合同由我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八条 未经当事人局面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劳动聘用合同无效。 第三章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合同(即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再以固定期限的方式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1.固定期限合同 ⑴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为3年。第一次与我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新进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饮食在聘期内。 ⑵2000年为我所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年度。首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为2年(2000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2.无固定期限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受聘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⑴58岁以上的博士生导师; ⑵优秀青年人才(指国家聘任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百人计划”入选者)。 第十条 对在聘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经批准延缓退休的除外),届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在实行劳动聘用合同的基础上,聘任单位(以下称甲方)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岗位聘任制。受聘人(以下称乙方)竞争上岗时,须与甲方或部门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已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的继续有效,有明确岗位未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的,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同时,还须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劳动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 1.依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对受聘人进行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所工会、职代会的监督。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职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支付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不低于兰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4.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失业、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待遇。 3.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退休等待遇。 4.本聘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或病休期的天数按实际发生天数累计。具体如下: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 在我所工作(含在原三所工作时间,以下同)1——4年医疗期限为3个月; 在我所工作5年以上医疗期限为6个月;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30年: 在我所工作1——5年医疗期限为6个月; 在我所工作6——10年医疗期限为9个月; 在我所工作11——25年医疗期限为12个月; 在我所工作16——20年医疗期限为18个月; 在我所工作21——30年医疗期限为24个月; ●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由所领导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遵守甲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5.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工作,退还办公和实验用房以及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住房按所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五章 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终止或解除。 第十七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条件: 1.经甲乙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 2.签订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误解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 第十八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续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符合应聘条件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并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1.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宣告破产、撤销、合并等,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退休或死亡时,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自愿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者。 ●因公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者。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工作规章制度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者。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现任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5天或年累计10天者。 ●在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后,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人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者。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调出所外或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者。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自费脱产参加有关学历、学位学习者。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乙方应有的工作报酬或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的。 ●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甲、乙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时,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者。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在承担国家和院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者。 ●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健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间者。 ●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结案者。 ● 乙方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者。 第六章  岗位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仍按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任合同的终止条件 1.岗位聘任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2.劳动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岗位聘任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有明确岗位,条例应聘条件,双方同意后续签岗位聘任合同,并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岗位聘任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乙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 研究系列的乙方,其研究小组两年内考核不合格;其他系列的乙方,在聘任中期,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 学风不正,丧失科研道德,情节严重者。 ● 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的。 ●甲方不履行岗位聘任合同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 乙方要求调整岗位,获得甲方同意的。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要承担违约现任,并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况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如乙方强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1.收回乙方在聘期内的技术资料和甲方提供的住房以及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等。 2.乙方离所后,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甲方已申请的专利,或正在研究还未公开发表,处于保密期的技术成果或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 3.乙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以距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以强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当月收入为准)月收入总和2倍的违约金。如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交付违约金处,还应支付教育培训费。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后,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被甲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四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30%津贴)作为风险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聘期内,由甲方人事部门和所属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条例,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第三十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从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人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第三十一条 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兰州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再度调解,对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聘用考核方法 第三十二条 甲方将根据乙方岗位聘任合同,按照所制订的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国家、院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由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实施细则》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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