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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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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上诉人刘××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桂市立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邓××,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 负责人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刘××所购买的临桂县碧园印象桂林小区×栋×单元××室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义务履行地在临桂县临桂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被告刘××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刘××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根据2006年5月23日上诉人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款约定:出卖人按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碧园?印象桂林南区一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为此,上诉人在2006年6月30日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2006年9月1日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南宁乐居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后,此协议才终止。因此,上诉人与南宁乐居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并没有解除或终止该协议,为上诉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是南宁乐居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在此情况下,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选聘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其行为不合法,上诉人无义务履行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该合同约定的服务物业是(印象桂林),而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上诉人所购置的物业是碧园?印象桂林南区一期,两者完全不同。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任何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答辩称: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应是物业所在地的临桂县临桂镇。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请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基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宁乐居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委托,根据委托人分别签订的《(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因此,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为物业所在地,本案所涉上诉人的物业位于临桂县,故其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临桂县。一审临桂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上诉人有约束力,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争议的程序案件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以此作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欣荣 审判员韦明勇 审判员杨红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吕明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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