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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441-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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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141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Content and index of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 information 2017- 06- 29 发布 2018- 01- 01 实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412017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地理国情信息分级与编码 . 2 4.1 地理国情信息分级 . 2 4.2 地理国情信息编码 . 3 4.2.1 代

2、码结构 . 3 4.2.2 分类编码 . 3 5 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种植土地 . 9 5.2.1 定义 . 9 5.2.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10 5.2.3 水田 . 10 5.2.4 旱地 . 10 5.2.5 果园 . 10 5.2.6 茶园 . 11 5.2.7 桑园 . 11 5.2.8 橡胶园 . 11 5.2.9 苗圃 . 11 5.2.10 花圃 . 11 5.2.11 其他经济苗木 . 12 5.3 5.3 林草覆盖 . 12 5.3.1 定义 . 12 5.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12 5.3.3 乔木林 . 12 5.

3、3.4 灌木林 . 14 5.3.5 乔灌混合林 . 15 5.3.6 竹林 . 15 5.3.7 疏林 . 15 5.3.8 绿化林地 . 16 5.3.9 人工幼林 . 16 5.3.10 稀疏灌丛 . 16 5.3.11 天然草地 . 16 5.3.12 人工草地 . 17 DB11/T 11412017 II 5.4 房屋建筑(区) . 19 5.4.1 定义 . 19 5.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19 5.4.3 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 20 5.4.4 低矮房屋建筑区 . 20 5.4.5 废弃房屋建筑区 . 21 5.4.6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 . 21 5.4.7 低

4、矮独立房屋建筑 . 22 5.4.8 单体建筑 . 22 5.5 铁路与道路 . 25 5.5.1 定义 . 25 5.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25 5.5.3 铁路 . 25 5.5.4 公路 . 26 5.5.5 城市道路 . 27 5.5.6 乡村道路 . 28 5.5.7 匝道 . 29 5.5.8 规划路 . 29 5.6 构筑物 . 29 5.6.1 定义 . 29 5.6.2 硬化地表 . 30 5.6.3 水工设施 . 32 5.6.4 通设施 . 35 5.6.5 城墙 . 39 5.6.6 温室、大棚 . 39 5.6.7 固化池 . 39 5.6.8 工业设施 . 4

5、0 5.6.9 沙障 . 40 5.6.10 其他构筑物 . 40 5.7 人工堆掘地 . 40 5.7.1 定义 . 40 5.7.2 露天采掘场 . 40 5.7.3 堆放物 . 41 5.7.4 建筑工地 . 42 5.7.5 其他人工堆掘地 . 43 5.8 荒漠与裸露地 . 43 5.8.1 定义 . 43 5.8.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43 5.8.3 盐碱地表 . 43 5.8.4 泥土地表 . 43 5.8.5 沙质地表 . 44 5.8.6 砾石地表 . 44 5.8.7 岩石地表 . 44 DB11/T 11412017 III 5.9 水域 . 44 5.9.1 定义

6、. 44 5.9.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44 5.9.3 河渠 . 44 5.9.4 湖泊 . 47 5.9.5 库塘 . 48 5.10 地理单元 . 49 5.10.1 定义 . 49 5.10.2 分类要求与指标 . 49 5.10.3 行政区划单元 . 49 5.10.4 社会经济区域单元 . 50 5.10.5 自然地理单元 . 58 5.10.6 城镇综合功能单元 . 61 5.11 地形 . 6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理国情要素属性值说明 . 68 DB11/T 1141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7、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空间信息工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测绘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伯钢、刘清丽、刘博文、杜明义、王淼、李毅、晁春浩、祝晓坤、左琛、王金坡、李节严、夏光利、彭瑜、盖乐、顾进、任海英、关丽、张海涛、丁燕杰、张巾卓、孙澜、陶迎春、韩友美、陈艳 DB11/T 11412017 1 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地理国情信息的分类、编码、内容和指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理国情

8、普查和监测中地理国情信息的采集、更新、管理、统计分析和分发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 公路路线标示规则和国道编码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534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 GB/T 26767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元 GB 50090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T 5009

9、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CJJ/T 114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 JT/T 132公路数据库编目编码规则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SL 213 水利工程代码编制规范 TB 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 DB11/T 064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 DB11/T 316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DB11/T 996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国情信息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information 从地理的角度分析、 研究和描述国情, 即以地球表层自然和人文现象的空间变化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征等为基本内容

10、,对构成国家物质基础的各种条件因素做出宏观性、整体性、综合性的调查、分析和描述,是空间化和可视化的国情信息。 3.2 DB11/T 11412017 2 理国情普查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census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 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 3.3 地理国情监测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monitoring 地理国情监测就是综合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

11、技术,利用各时期测绘成果档案,对自然、人文等地理要素进行动态和定量化、空间化的监测,并统计分析其变化量、变化频率、分布特征、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形成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监测数据、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从地理空间的角度客观、综合展示国情国力。 3.4 地表覆盖 land cover 反映地表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造物的自然属性或状况。 地表覆盖不同于土地利用, 一般不侧重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图等社会属性。 3.5 地理国情要素 national geographic elements 反映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为稳定的空间范围或边界、具有或可以明确标识

12、、有独立监测和统计分析意义的重要地物及其属性。如城市、道路、设施和管理区域等人文要素实体,湖泊、河流、沼泽、沙漠等自然要素实体,以及高程带、平原、盆地等自然地理单元。 4 地理国情信息分级与编码 4.1 地理国情信息分级 共分四级,包括 10 个一级类、61 个二级类、164 个三级类、40 个四级类。 4.2 地理国情信息编码 4.2.1 代码结构 分类代码采用4- 5位数字或字母码,分别按数字和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码,具体代码结构如下: XXXXX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 图1 分类编码结构图 a 左起第一、二位为一级类码,用两位数字 0112 表示; DB11/T

13、 11412017 3 b 左起第三位为二级类码,用 09,AZ 表示; c 左起第四位为三级类码,用 09,AZ 表示; d 左起第五位为四级类码,用 09,AZ 表示。 4.2.2 分类编码 分类编码见表1。 表1 分类编码表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0100 种植土地 0110 水田 0120 旱地 0130 果园 0131 乔灌果园 0132 藤本果园 0133 草本果园 0140 茶园 0150 桑园 0160 橡胶园 0170 苗圃 0180 花圃 0190 其他经济苗木 0191 其他乔灌经济苗木 0192 其他藤本经济苗木 0193 其他草本经济苗木 0300 林

14、草覆盖 0310 乔木林 0311 阔叶林 0312 针叶林 0313 针阔混交林 0314 古树名木 0320 灌木林 0321 阔叶灌木林 0322 针叶灌木林 0323 针阔混交灌木林 0330 乔灌混合林 0340 竹林 0350 疏林 0360 绿化林地 DB11/T 11412017 4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0370 人工幼林 0380 稀疏灌丛 0390 天然草地 0391 高覆盖度草地 0392 中覆盖度草地 0393 低覆盖度草地 03A0 人工草地 03A1 牧草地 03A2 绿化草地 03A3 固沙灌草 03A4 护坡灌草 03A9 其他人工草地 050

15、0 房屋建筑(区) 0510 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0511 高密度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0512 低密度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0520 低矮房屋建筑区 0521 高密度低矮房屋建筑区 0522 低密度低矮房屋建筑区 0530 废弃房屋建筑区 0540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 0541 多层独立房屋建筑 0542 中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43 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44 超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50 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0560 单体建筑 0561 住宅 05611 平房 05612 楼房 0562 公共建筑 05621 行政办公 05622 商业服务 05623 文化娱乐 05624 体育 0

16、5625 医疗卫生 05626 教育科研 DB11/T 11412017 5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05627 交通建筑 05628 环境卫生 05629 园林建筑 0562A 文物古迹 0562B 社会福利院 0562C 宗教活动场所 0562D 通信广播建筑 0562E 纪念性建筑 0562F 其他服务建筑 0563 工业仓储 05631 一二三类工业 05632 高新技术产业 05633 绿隔产业 05634 其他企业建筑 05635 仓储 0564 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 0565 其他建筑 其他建筑 0600 铁路与道路 0610 铁路 0620 公路 0630 城市道路

17、 0640 乡村道路 0650 匝道 0660 规划路 0700 构筑物 0710 硬化地表 0711 广场 0712 露天体育场 0713 停车场 0714 停机坪与跑道 0715 硬化护坡 0716 场院 0717 露天堆放场 0718 碾压踩踏地表 0719 其他硬化地表 071A 垃圾场站 0720 水工设施 DB11/T 11412017 6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0721 堤坝 0722 闸 0723 排灌泵站 0724 排水管线 0725 城市易积水点 0726 浅层地下水监测点 0729 其它水工构筑物 0730 交通设施 0731 隧道 0732 桥梁 073

18、3 码头 0734 车渡 0735 高速公路出入口 0736 加油(气) 、充电站 0737 立交桥 0738 交通场站 0739 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 0740 城墙 0750 温室、大棚 0760 固化池 0761 游泳池 0762 污水处理池 0763 晒盐池 0769 其他固化池 0770 工业设施 0780 沙障 0790 其他构筑物 0800 人工堆掘地 0810 露天采掘场 0811 露天煤矿采掘场 0812 露天铁矿采掘场 0813 露天铜矿采掘场 0814 露天采石场 0815 露天稀土矿采掘场 0819 其他采掘场 0820 堆放物 0821 尾矿堆放物 DB11/T 114

19、12017 7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0822 垃圾堆放物 0829 其他堆放物 0830 建筑工地 0831 拆迁待建工地 0832 房屋建筑工地 0833 道路建筑工地 0839 其他建筑工地 0890 其他人工堆掘地 0900 荒漠与裸露地 0910 盐碱地表 0920 泥土地表 0930 沙质地表 0940 砾石地表 0950 岩石地表 1000 水域 1010 河渠 1011 河流 1012 水渠 1020 湖泊 1030 库塘 1031 水库 1032 坑塘 1040 海面 1050 冰川与常年积雪 1051 冰川 1052 常年积雪 1100 地理单元 1110

20、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 1111 国家级行政区 1112 省级行政区 1113 特别行政区 1114 地、市、州级行政区 1115 县级行政区 1116 乡、镇行政区 1117 行政村 1118 城市中心城区 DB11/T 11412017 8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1119 其他特殊行政管理区 1120 社会经济区域单元 1121 主体功能区 1122 开发区、保税区 1123 国有农、林、牧场 1124 自然、文化保护区 1125 自然、文化遗产 1126 风景名胜区、旅游区 1127 森林公园 1128 地质公园 1129 行、蓄、滞洪区 112A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12B

21、 生态保护红线区 112C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112D 城镇开发边界 112E 危险废物处置场 112F 重点调查污染源 112G 人口分布 1130 自然地理单元 1131 流域 1132 地形分区 1133 地貌类型单元 1134 湿地保护区 1135 沼泽区 1140 城镇综合功能单元 1141 居住小区 1142 工矿企业 1143 单位院落 1144 休闲娱乐、景区 1145 体育活动场所 1146 名胜古迹 1147 宗教场所 1148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 1149 收费停车场 114A 城乡规划用地 114B 城市下垫面 114C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DB11/T 11412017

22、 9 代码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四级类 114D 城镇典型地质点 114E 地表沉降监测点 1200 地形 1210 高程信息 1220 坡度信息 1230 坡向信息 5 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5.1 一般规定 5.1.1 地理国情信息分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采集。 5.1.2 地表覆盖分为种植土地、林草覆盖、房屋建筑(区)、铁路与道路、构筑物、人工堆掘地、荒漠与裸露地、水域进行采集,按照最小图斑实地面积 400 平方米,重点对象按照最小图斑实地面积 100平方米指标采集。 5.1.3 地理国情要素对林草覆盖、房屋建筑(区)、铁路与道路、构筑物、水域、地理单元中部分内容进行采集。 5.1

23、.4 城市地区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人口较稠密的地区称为城市,包括了住宅区、 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 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涉及较其本身更广泛的区域,其中有居民区、街道、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写字楼、商业卖场、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城市地区可按照城市规划、建成区现状或行政管理等方法确定。 5.2 种植土地 5.2.1 定义 经过开垦种植农作物以及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并经常耕耘管理、作物覆盖度一般大于50%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发整理荒地、以农为主的草田轮作地;各种集约经营管理的乔灌木、热带作物以及果树种植园以及苗圃、花圃等用地。 5.2.2 分类要求与

24、指标 5.2.2.1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400 平方米。 5.2.2.2 连片区域范围内部的地块之间的田埂、 小路、 水渠、 林带等狭长条带, 如果宽度在 5 米以下,或者连片达不到实地 400 平方米的,可以就近归并到相邻的种植土地类型中。 5.2.2.3 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依据覆盖物性质视为构筑物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5.2.3 水田 5.2.3.1 定义 种植水稻、莲藕、茭白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5.2.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DB11/T 11412017 10 5.2.3.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

25、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3.2.2 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一般限于 2 年内的轮种可以视为水田,如果轮种周期超过 2年的归入旱地。 5.2.4 旱地 5.2.4.1 定义 种植小麦、玉米、豆类、薯类、油菜和蔬菜等旱生、旱作农作物的耕地,不含大棚用地。 5.2.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2.4.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4.2.2 旱地中基本包含了土地利用分类中的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即在本类型中不区分这三种具体类型,泛指种植旱生、旱作农作物的耕地。 5.2.4.2.3 一般属于旱地的大棚覆盖的耕地单独归入“温室、大棚”一类,不能

26、明确判定为温室大棚的耕地,归入旱地。 5.2.5 果园 5.2.5.1 定义 指被人工种植的果树覆盖的连片区域。 果树主要是指能生产人类食用果实的木本或多年生草本植物。 5.2.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本级类及所有下级类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5.3 乔灌果园 种植乔木或灌木类果树为主的果园,包括水果和坚果。常见的包括苹果、梨、海棠果、山楂、桃、李、杏、樱桃、树莓、石榴、柿、枣、核桃、板栗、银杏、榛、扁桃等。 5.2.5.4 藤本果园 种植藤本类多年生果树为主的果园。如葡萄。 5.2.5.5 草本果园 种植株型较大、多年生草本类果树为主的果园,如草莓。 5.2.6 茶园

27、 5.2.6.1 定义 被人工种植的茶树覆盖的连片区域。 5.2.6.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7 桑园 5.2.7.1 定义 DB11/T 11412017 11 被人工种植的桑树覆盖的连片区域。 5.2.7.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8 橡胶园 5.2.8.1 定义 被人工种植的橡胶树覆盖的连片区域。 5.2.8.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9 苗圃 5.2.9.1 定义 被人工繁殖、培育的苗木成片覆盖的地表。 5

28、.2.9.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10 花圃 5.2.10.1 定义 以生产草本花卉为目的,由人工繁殖、培育的草本花卉成片覆盖的地表。 5.2.10.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2.10.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种植土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10.2.2 某些情况下,该类与旱地不易区分,确难区分的情况下,归入旱地一类。 5.2.11 其他经济苗木 5.2.11.1 定义 被人工种植的可可、咖啡、胡椒、药材、油棕和其他油料或香料等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覆盖的连片区域。 5.2.11.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2.11.2.1

29、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400 平方米。 5.2.11.2.2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其所有下级类与本级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2.11.3 其他乔灌经济苗木 被人工种植的其他多年生乔灌木形态的经济作物覆盖的连片区域。 5.2.11.4 其他藤本经济苗木 DB11/T 11412017 12 被人工种植的其他多年生藤本经济作物覆盖的连片区域。 5.2.11.5 其他草本经济苗木 被人工种植的其他多年生草本或灌丛类经济作物覆盖的连片区域。 5.3 5.3 林草覆盖 5.3.1 定义 实地被树木和草连片覆盖的地表。包括乔木、灌木、竹类等多种类型,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区分该类下级各类类型;包括

30、草被覆盖度在 5%10%以上的各类草地,含林木覆盖度在 10%以下的灌丛草地和疏林草地。 5.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3.2.1 大面积的林区和草原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400 平方米。 5.3.2.2 对于道路、 河渠、 房屋周围等单排行树, 树冠不明显, 未成片或成带区域的可归入相邻地类;大片耕地中零星,未成片的树木,按照就近就大原则归入相邻地类。 5.3.3 乔木林 5.3.3.1 定义 由具有高大明显主干的非攀缘性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乔木树冠覆盖面积占65%以上)构成的片林或林带,高度一般大于5米。其中,乔木林

31、带行数应在两行以上且行距小于等于4m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10m以上。树木郁闭度大于0.2。 5.3.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3.3.2.1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400 平方米。 5.3.3.2.2 道路和河渠旁边成行排列的树木如果达不到乔木林定义的标准,即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下的,不单独归类,按照“就近就大”的原则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5.3.3.3 阔叶林 5.3.3.3.1 定义 由双子叶乔木树种为主构成的树林,阔叶树合计占65%以上。有冬季落叶的落叶阔叶林(又称夏绿林)和四

32、季常绿的常绿阔叶林(又称照叶林)两种类型。 5.3.3.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3.4 针叶林 5.3.3.4.1 定义 DB11/T 11412017 13 由松、柏、杉等裸子植物的乔木树种为主构成的树林,针叶树合计占65%以上。 5.3.3.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3.5 针阔混交林 5.3.3.5.1 定义 针阔两类

33、乔木混生,但林冠覆盖面积都不超过65%(含)的树林。 5.3.3.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3.6 古树名木 5.3.3.6.1 定义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 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 而那些树种稀有、 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属性项定义见表2。 表2 古树名木属性项 古树名木分类 属性项名称 必选/可选 属性项说明 取值范围或依据的技术标准 古树 属性项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 必选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代码 GB/T 13923

34、古树编号 必选 调查编号 必选 古树普查编号 树种 必选 等级 可选 属性值定义见附录 A 树高 可选 胸径 可选 生长势 可选 原挂牌号 可选 特征代码 可选 平均冠幅 可选 管护部门 可选 管护单位 可选 管护人 可选 所在区 可选 所在区名称 数据来源 必选 DB11/T 11412017 14 古树名木分类 属性项名称 必选/可选 属性项说明 取值范围或依据的技术标准 名木 属性项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 必选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代码 GB/T 13923 树种编号 必选 树种 必选 原挂牌号 可选 特征代码 可选 树高 可选 胸径 可选 平均冠幅 可选 生长态势 可选 管护单位 可选

35、管护人 可选 历史 可选 名木类型 可选 属性值定义见附录 A 所在区 可选 所在区名称 数据来源 必选 5.3.3.6.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理国情要素采集。采集古树名木的定位点。 5.3.4 灌木林 5.3.4.1 定义 由生长低矮的多年生灌木型木本植物为主体(灌木树冠覆盖面积占65%以上)构成的植被,覆盖度大于30%,高度一般低于5米。 5.3.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其所有下级类与本级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4.3 阔叶灌木林 以阔叶的灌木、灌丛和通常低于5米小乔木为主

36、组成的植被类型。 5.3.4.4 针叶灌木林 由针叶的灌木、灌丛和通常低于5米的小乔木为主组成的植被类型。 5.3.4.5 针阔混交灌木林 针阔两类灌木混生,但林冠覆盖面积都不超过65%(含)的灌木林。 5.3.5 乔灌混合林 DB11/T 11412017 15 5.3.5.1 定义 由乔木和灌木交替生长混合覆盖但两者林冠覆盖面积各自都不超过 65%(含),且树木总体覆盖度大于 30%的地表。 5.3.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大面积的林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6 竹林 5.3.6.1 定义

37、 全部由各类竹子组成的纯林或仅混生少量针阔叶树种的植被类型。 5.3.6.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7 疏林 5.3.7.1 定义 由各类林木组成但覆盖度较低,郁闭度在 0.10.2 的林地。 5.3.7.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3.7.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 5.3.7.2.2 疏林可分为原始疏林和次生疏林。原始疏林是由于当地自然条件差、林木生长缓慢、天然更新困难而形成的。次生疏林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使林地经过次生逆向演替而形成的疏林。 5.3.7.2.3 疏林中,也可以杂生

38、一些灌木和草本植物。在干燥的情况,疏林可能过渡到无树平原或灌木地。 5.3.8 绿化林地 5.3.8.1 定义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的街巷、 零星地块、 街心花园以及道路隔离绿化带等范围内人工种植的绿化树木覆盖形成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区域(不包括楼顶种植的树木) 。 5.3.8.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3.8.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200 平方米。其中,城市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5.3.8.2.2 对于城镇集中居住区域内公园、学校中大片长期自然生产的林地不按照绿化林地归类。对于其他区域,将成团分布的面积超过 400 平米或林带宽

39、度超过 10 米且面积达到 400 平米以上树林归入其他对应的林地类型。城市中公园里零散、单块面积不大可以归为绿化林地,主要根据绿化林地或者绿化草地的定义进行判定,面积指标只作为难以判定时的参考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在不能按照绿化林地定义确定的情况下,按照 400 平米指标执行。 DB11/T 11412017 16 5.3.8.2.3 绿化林地仅适用于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的街巷、零星地块、街心花园以及道路隔离绿化带等范围内为绿化环境而种植的树木形成的小面积林地,不包括公园内大片的长期自然生长林地。包含在房屋建筑区内的绿化林地应按照房屋建筑区内的归类规则确定是否单独归类。 5.3

40、.9 人工幼林 5.3.9.1 定义 以造林为目的,人工种植不久、处于初长阶段、树木矮小、枝叶稀少且树冠覆盖度低于20%的未成林。人工幼林影像上难以判断有人工种植树木存在,以背景地物特征(如草地、裸露地表等)或种植痕迹为主。 5.3.9.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10 稀疏灌丛 5.3.10.1 定义 在荒漠或植被稀疏地区丘团状生长的低矮灌木或灌草丛,成群分布,但平均覆盖度低于 30%、大于10%的地表。 5.3.10.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荒漠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小

41、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 5.3.11 天然草地 5.3.11.1 定义 以天然生长或半人工培育的草本植物为主覆盖的地表。 一般未经改良或经过不破坏天然植被条件下的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包括以牧为主的树木覆盖度在 10%以下的疏林草地和灌丛草地。 5.3.11.2 分类要求与指标 草原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 平方米。 5.3.11.3 高覆盖度草地 5.3.11.3.1 定义 覆盖度大于 50%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割草地,此类草地一般水分条件较好,草被生长茂密。 5.3.11.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42、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天然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11.4 中覆盖度草地 5.3.11.4.1 定义 DB11/T 11412017 17 覆盖度为 20%50% 的天然草地和改良草地,此类草地一般水分不足,草被较稀疏。 5.3.11.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天然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11.5 低覆盖度草地 5.3.11.5.1 定义 监测年份覆盖度为 10%20%的天然草地,或多年均有草木生长的区域,监测年份草被覆盖度达到5%20%的区域。植被成颗粒状丛生,以草本为主内偶含低矮的灌丛。此类草地水分缺乏,草被稀疏,牧业利用条件较差。 5.

43、3.11.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荒漠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 草原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其他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400 平方米。 5.3.12 人工草地 5.3.12.1 定义 通过耕翻、完全破坏、清除原有天然植被后,人为播种、栽培建植的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人工植被及其生长的土地,包含人工栽植林木覆盖度小于10%的人工疏灌丛群落或疏林群落及其生长的土地。包括饲用为主要目的的人工牧草地和特殊用途如改善环境的绿化草地。 5.3.12.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400平方米。 5.3.

44、12.3 牧草地 5.3.12.3.1 定义 由人工种植的用于放牧或饲料的牧草覆盖的草地。 5.3.12.3.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人工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12.4 绿化草地 5.3.12.4.1 定义 城镇或居住区域内地面上,由栽种的草本植物覆盖的地表,包括公园、运动场所、绿地等范围内为绿化环境人工种植的草地、花坛,不包括楼顶种植的草坪。 5.3.12.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3.12.4.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200 平方米。其中,城市地区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DB11/T 114120

45、17 18 5.3.12.4.2.2 仅指居民地范围内为绿化环境或体育运动而人工种植维护的草地或花坛。 包括在房屋建筑区内的绿化草地应按照房屋建筑区的归类规则确定是否单独归类。 5.3.12.5 固沙灌草 5.3.12.5.1 定义 为了固定或者减轻干旱地区流沙移动而人工种植的发挥防风固沙、减少水土流失作用的草地。 5.3.12.5.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人工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12.6 护坡灌草 5.3.12.6.1 定义 路堤、路堑、堤、坝、护坡等的边坡部位,为防止受冲刷,在格框或直接在坡面上生长的灌丛或草地。 5.3.12.6.2 分类要求与指标

46、5.3.12.6.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人工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3.12.6.2.2 该类型只适用于路堤、路堑、堤、坝、护坡等部位被灌丛或草地覆盖的部分,未被灌丛或草地覆盖的硬化部分不归入此类。其中无植被覆盖的路堤、路堑按照路面归类,无植被覆盖的堤坝按照水工设施中的堤坝归类,无植被覆盖的护坡按照硬化地表中的护坡归类。 5.3.12.7 其他人工草地 5.3.12.7.1 定义 其他未分类的人工草地。 5.3.12.7.2 分类要求与指标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与上级类人工草地的分类要求与指标相同。 5.4 房屋建筑(区) 5.4.1 定义 5.4.1.1 房屋建筑一般指上有

47、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产、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 2.2 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等也包括在内。 5.4.1.2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一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该范围总面积之比(%)。它反映一定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 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5.4.1.3 为便于操作,根据房屋建筑的集聚程度和规模,该大类下分房屋建筑区和独立房屋建筑两种情况。 DB11/T 11412017

48、19 5.4.1.4 房屋建筑区是指城镇和乡村集中居住区域内,被连片房屋建筑遮盖的地表区域。具体指被外部道路、河流、山川及大片树林、草地、耕地等形成的自然分界线分割而成的区块内部,由高度相近、结构类似、排布规律、建筑密度相近的成片房屋建筑的外廓线围合而成的区域。 5.4.1.5 独立房屋建筑包括城镇地区规模较大的单体建筑和分布于分散的居民点、规模较小的散落房屋建筑。 5.4.1.6 从地理要素实体角度,单体建筑是相对于建筑群而说的,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单体建筑。 5.4.2 分类要求与指标 5.4.2.1 按照地表覆盖采集 5.4.2.1.1 房屋建筑区和独立房屋建筑按照。 房屋

49、建筑区的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 根据房屋建筑高度、 结构、 排布规律、 建筑密度以及外部道路和其他明显界限确定的房屋建筑区内,连片的绿化林地、绿化草地、硬化平地、路面等其他类型,若其面积小于 1600 平方米,即使达到各类型的最小图斑要求, 也不再单独归类, 直接并入各类房屋建筑区类型; 如果连片面积大于 1600 平方米,应单独归类,一般不宜全部归并到房屋建筑区一个图斑中; 5.4.2.1.2 房屋建筑区中,纯粹房屋建筑的占比应在 10%以上,低于 10%的,范围内房屋建筑应分别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应单独归类; 5.4.2.1.3 房屋建筑区的范围通过连

50、接围合该区域的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勾画房屋建筑区范围时,在包含相同房屋建筑数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5.4.2.1.4 对有围墙、栅栏等明显隔离设施、与周边其他建筑在高度、结构、排布规律或建筑密度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位置较为独立的院落式房屋,围墙范围内的面积超过 1600 平方米的,如果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的 10%,整个围墙范围内视作房屋建筑区,并依据房屋的平均层高和实际建筑密度归入到对应的房屋建筑区类型中;围墙范围内的面积较小,低于 1600 平方米的,如果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的 10%,整个院落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否则,不宜把整个院落归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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