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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442-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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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20 P 51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42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collection and editing of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 information 2017 - 06- 29 发布 2018 - 01- 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 合 发 布 DB11/T 14422017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基本规定

2、 . 1 3.1 空间参照基准 . 1 3.2 工作内容 . 1 3.3 成果要求 . 1 3.4 精度要求 . 2 3.5 拓扑要求 . 2 3.6 属性要求 . 2 3.7 接边要求 . 3 4 数据组织 . 3 4.1 组织方式 . 3 4.2 数据分层 . 3 5 内业数据采集 . 5 5.1 一般规定 . 5 5.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 . 7 5.2.1 种植土地 . 7 5.2.2 林草覆盖 . 7 5.2.3 房屋建筑(区) . 7 5.2.4 道路路面 . 8 5.2.5 构筑物 . 8 5.2.6 人工堆掘地 . 9 5.2.7 荒漠与裸露地 . 9 5.2.8 水域

3、 . 9 5.3 地理国情要素采集要求 . 9 5.3.1 古树名木 . 10 5.3.2 单体建筑 . 10 5.3.3 铁路与道路 . 10 5.3.4 水域 . 11 5.3.5 构筑物 . 12 5.3.6 地理单元 . 12 6 数据编辑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编辑整理要求 . 14 DB11/T 14422017 II 6.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编辑整理要求 . 14 6.3.1 古树名木 . 14 6.3.2 铁路与道路 . 14 6.3.3 水域 . 14 6.3.4 构筑物 . 15 6.3.5 地理单元 . 15 7 质量要求 . 16

4、 7.1 质量控制要求 . 16 7.2 过程质量检查要求 . 16 7.3 质量检查要求 . 16 8 成果汇交 . 17 8.1 文档成果汇交 . 17 8.2 数据成果汇交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理国情数据层属性结构 . 1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单体建筑使用性质 . 4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主要工矿企业、单位院落行业代码 . 4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 . 45 参考文献 . 46 DB11/T 1442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D是

5、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空间信息工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测绘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伯钢、王淼、刘博文、王思锴、晁春浩、刘清丽、李毅、李森、赵琦、王焱、周庆、王金坡、李节严、夏光利、彭瑜、盖乐、顾进、张伟松、刘韶军、刘英杰、姜坤丽、陈娟、李超、龚芸。 DB11/T 14422017 1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地理国情普查中关于地表覆盖

6、分类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内业采集、 编辑与整理阶段的基本规定、数据组织、属性定义、内业数据采集、数据编辑、质量要求、成果汇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中地理国情信息的采集、更新、管理、统计分析和分发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 公路路线标示规则和国道编码 GB/T 4754- 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08- 2005/ISO 8601:2000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

7、表示法 GB/T 13923- 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5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 DB11/T 996- 2013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DB11/T XXX2017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3 基本规定 3.1 空间参照基准 3.1.1 地理国情数据成果的坐标基准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3.1.2 地理国情数据成果的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2 工作内容 3.2.1 地理国情信息采编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内业解译与信息采集、外业工作底图制作、内业编辑整理、成果质量检查、成果汇总提交。 3.2.2 应对地表覆盖分类与地

8、理国情要素数据的生产任务计划、资料分析、内业采集、外业调查、检查验收、成果汇交等各个生产环节以空间数据的方式制作元数据。 3.3 成果要求 3.3.1 数据成果应以区为基本单元,包括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元数据。 3.3.2 文档成果应包括设计书、检查报告、技术总结、验收报告及其他文档资料。 3.3.3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水域(面)、水域(线)应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分区存储,其他数据层成果不分区存储。 3.3.4 在不超出节点总数限制的情况下,不分区数据中各项属性值相等的相邻同名要素应合并为一个实体。 3.3.5 任务区范围应同数据成果一并提交汇总。 D

9、B11/T 14422017 2 3.4 精度要求 3.4.1 数据成果坐标用双精度浮点数表示,保留 9 位小数;高程系统以米为单位,保留 2 位小数。 3.4.2 宜优先使用优于 1 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或优于 0.5 米分辨率的彩色数字航空摄影资料,影像时相与内业采集时间间隔宜小于 6 个月。 3.4.3 影像上分界明显的地表覆盖分类界线和地理国情要素的边界以及定位点的采集精度应控制在 5个像素以内。在高层建筑物遮挡、阴影等特殊情况下,采集精度应控制在 10 个像素以内。 3.4.4 应处理具有一定高度的地物在影像上产生的投影差,以符合采集精度要求。 3.5 拓扑要求 3.5.1 采集过程不

10、得使用参数曲线,应统一采用坐标串表示。 3.5.2 在同一线上的相邻坐标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0.2 米;坐标点与组成该要素的线段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等于 0.2 米。 3.5.3 地表覆盖数据层应由单个多边形图斑构成,相邻多边形之间重叠、缝隙拓扑容差不应大于 0.01米。 3.5.4 地表覆盖图斑多边形节点数不宜超过 10 万个,地理国情几何要素节点数不宜超过 2 万个。 3.5.5 对于客观存在的复杂地物可分割为多个几何要素表示。 3.5.6 组成公共边的坐标点在两个多边形中记录的坐标值应相同。 3.5.7 不应出现内外环粘连和自相交的情况。 3.6 属性要求 3.6.1 通用属性

11、的定义如表 1。 表1 通用属性 属性项 属性名称定义 填写依据和说明 CC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 在 DB11/T XXX2016 中定义的类型代码 GB 基础地理信息分类码 按实体要素采集的地理国情要素类对应的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代码,按照GB/T 13923- 2006 填写至最细类。如果没有相应的类,设为 999999 3.6.2 专有属性项中,日期类属性项均为文本型,应遵循 GB/T 7408- 2005/ISO 8601:2000 的相关规定,采用完全表示法的扩展格式,即“YYYY- MM- DD”日历日期格式,不确定的部分填充 0。 3.6.3 属性项约束条件定义为必选(M)的属性项,

12、有值的必须填写,确定没有值的填写缺省值;定义为可选(O)的属性项,数据源中有相应信息的应填写,否则填写缺省值;定义为条件必选(C)的属性项,针对特定条件下的要素必须填写,非特定条件下的要素视为可选属性项。 3.6.4 必选(M)、可选(O)和条件必选(C)属性项的缺省值见表 2。 表2 必选项、可选项与条件必选项缺省值表 类型 必选(M)属性项缺省值 可选(O)属性项缺省值 条件必选(C)属性项缺省值 SHORT 8,888 9,999 7,777 DOUBLE 88,888,888 99,999,999 77,777,777 FLOAT 8,888,888 9,999,999 7,777,7

13、77 TEXT “/”或特殊规定 “”或特殊规定 “”或特殊规定 DB11/T 14422017 3 3.7 接边要求 3.7.1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必须经过属性和几何接边处理。 3.7.2 接边之后应保证图形数据光滑、连续,避免出现硬折、尖角,并确保在接边界 0.01 米范围内接边。 3.7.3 数据接边不应改变对象真实形状及相关位置。 4 数据组织 4.1 组织方式 4.1.1 地理国情信息成果应以矢量数据的方式存储。 4.1.2 地理国情信息成果按数据集和要素层组织,要素层应采用简单点、线、面表达。 4.1.3 按照城市地区要求采集的城镇综合功能单元子类数据层应放在专门的

14、数据集中。 4.2 数据分层 4.2.1 要素层的名称为字符、数字的组合,末位字符代表几何类型(P:点、L:线、A:面),其它字符、数字是要素层内容的缩写。 4.2.2 数据分层如表 3 所示,各要素层属性结构见附录 A。 表3 数据分层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型 数据内容 1 地表覆盖数据集 LcrDataset LCRA 矢量面层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 2 古树名木 VegDataset EFATP 矢量点层 名木 3 EOLTP 矢量点层 古树 4 单体建筑数据集 BldDataset HBLDA 矢量面层 单体建筑 5 HBLDP 矢量点层 公共服务建筑点 6 交通数据集 TraData

15、set LRRL 矢量线层 铁路 7 LRDL 矢量线层 公路 8 LCTL 矢量线层 城市道路 9 LVLL 矢量线层 乡村道路 10 LLKL 矢量线层 匝道 11 TRPIL 矢量线层 规划路 12 水域数据集 HydDataset HYDA 矢量面层 水域(面) 13 HYDL 矢量线层 水域(线) 14 构筑物数据集 StrDataset SFCA 矢量面层 闸、码头、尾矿堆放物 15 SFCL 矢量线层 堤坝、闸、其他水工构筑物、隧道、桥梁、码头、车渡 16 SFCP 矢量点层 闸、高速公路出入口、立交桥 17 TBRIL 矢量线层 桥梁 18 TTRSA 矢量面层 交通场站 DB

16、11/T 14422017 4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型 数据内容 19 TUSTP 矢量点层 轨道交通站点 20 TRTEP 矢量点层 轨道交通出入口 21 ELGSA 矢量面层 垃圾场站 22 WCWPP 矢量点层 城市易积水点 23 WMSGP 矢量点层 浅层地下水监测点 24 地理单元数据集 UniDataset BOUA1 矢量面层 国家级行政区 25 BOUA2 矢量面层 省级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 26 BOUA4 矢量面层 地级行政区 27 BOUA5 矢量面层 县级行政区 28 BOUA6 矢量面层 乡镇行政区 29 BOUP7 矢量点层 行政村 30 BOUA8 矢量面层 城

17、市中心城区 31 BOUA9 矢量面层 其他特殊行政管理区 32 BOUL 矢量线层 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界线 33 BERA1 矢量面层 主体功能区 34 BERA2 矢量面层 开发区、保税区 35 BERP3 矢量点层 国有农、林、牧场 36 BERA4 矢量面层 自然、文化保护区 37 BERA5 矢量面层 自然、文化遗产 38 BERA6 矢量面层 风景名胜区、旅游区(面) 39 BERP6 矢量点层 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 40 BERA7 矢量面层 森林公园 41 BERA8 矢量面层 地质公园 42 BERA9 矢量面层 行、蓄、滞洪区 43 SWPA 矢量面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8、 44 ECPA 矢量面层 生态保护红线 45 FLPA 矢量面层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46 CTLA 矢量面层 城镇开发边界 47 EHWTA 矢量面层 危险废物处置场 48 EKSPP 矢量点层 重点调查污染源 49 EPOPA 矢量面层 人口分布 50 BGBA 矢量面层 流域 51 BGTA 矢量面层 地形分区 52 BGLA 矢量面层 地貌类型单元 53 BGWA 矢量面层 湿地保护区 54 BGMA 矢量面层 沼泽区 DB11/T 14422017 5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型 数据内容 55 BUCA 矢量面层 居住小区、工矿企业、单位院落、休闲娱乐、景区、体育活动场所、名胜古

19、迹、宗教场所 56 BUCP 矢量点层 居住小区、工矿企业、单位院落 57 ULUPA 矢量面层 城乡规划用地 58 ECUSA 矢量面层 城市下垫面 59 EESHP 矢量点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60 ETGPP 矢量点层 城镇典型地质点 61 ESSMP 矢量点层 地表沉降监测点 62 城市地区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数据集 CtyDataset RSDA 矢量面层 居住小区 63 FCTA 矢量面层 工矿企业 64 CPDA 矢量面层 单位院落 65 ENTA 矢量面层 休闲娱乐、景区 66 SPTA 矢量面层 体育活动场所(面) 67 SPTP 矢量点层 体育活动场所(点) 68 ARCA 矢

20、量面层 名胜古迹(面) 69 ARCP 矢量点层 名胜古迹(点) 70 RLGA 矢量面层 宗教场所(面) 71 RLGP 矢量点层 宗教场所(点) 72 PHSA 矢量面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 73 PRKA 矢量面层 收费停车场/库(面) 74 PRKL 矢量线层 收费停车场/库(线) 5 内业数据采集 5.1 一般规定 5.1.1 内业解译与信息采集完成的阶段产品成果宜分批次提交外业调查与核查,同时提交内业采集问题信息和作业结合表。 5.1.2 在保证地表覆盖分类结果正确的基础上,最小图斑面积可向下浮动 30%。 5.1.3 应以外业核查结果为依据确定发生非季节性根本变化的地表覆盖类型。

21、5.1.4 空间上被多种类型立体层叠覆盖的情况下,地表覆盖分类宜以面积占绝对优势的类型为主。 5.1.5 内业根据已有资料无法确定属性或范围的,应提交外业调查。 5.1.6 地表覆盖分类中水域类型的图斑不应大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范围。 5.1.7 在未被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按地理国情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应与地表覆盖分类中的无轨道路路面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性。 5.1.8 用线表示的堤坝要素应位于作为覆盖类型的堤坝图斑范围内。 5.1.9 在城市地区范围内,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硬化地表、固化池、露天采掘场、建筑工地应采集至三级类,采集指标要求见表 4。 DB11/T

22、14422017 6 表4 城市地区地表覆盖采集要求 代码 一级 二级 三级 城市地区采集指标要求 0300 林草覆盖 0360 绿化林地 绿化林地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03A0 人工草地 03A2 绿化草地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0500 房屋建筑(区) 0540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 0541 多层独立房屋建筑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0542 中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43 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44 超高层独立房屋建筑 0550 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00 平方米 07

23、00 构筑物 0710 硬化地表 0711 广场 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800 平方米 0712 露天体育场 0713 停车场 0714 停机坪与跑道 0715 硬化护坡 0716 场院 0717 露天堆放场 0718 碾压踩踏地表 0719 其他硬化地表 0760 固化池 0761 游泳池 0762 污水处理池 0763 晒盐池 0769 其他固化池 0800 人工堆掘地 0810 露天采掘场 0811 露天煤矿采掘场 0812 露天铁矿采掘场 DB11/T 14422017 7 代码 一级 二级 三级 城市地区采集指标要求 0813 露天铜矿采掘场 0814 露天采石场 0815

24、露天稀土矿采掘场 0819 其他采掘场 0830 建筑工地 0831 拆迁待建工地 0832 房屋建筑工地 0833 道路建筑工地 0839 其他建筑工地 0890 其他人工堆掘地 其他人工堆掘地 小计 4 个一级类 9 个二级类 31 个三级类 5.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 5.2.1 种植土地 5.2.1.1 在种植土地地块内部,宽度在 5 米(含)以下的田埂、小路、水渠、林带等狭长条带可就近归并到相邻的种植土地类型中。 5.2.1.2 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应归为耕地所属类别。 5.2.1.3 各类园地在均匀或接近均匀混种时,按照占比或优势类型归

25、入合适类型的园地。 5.2.1.4 花圃一般位于地势平坦开阔、背风向阳、排灌系统良好、交通和物资供应条件较好的城市近郊。 5.2.2 林草覆盖 5.2.2.1 道路和河渠旁边成行排列、 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 10 米以下的树木, 不单独归类,应就近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5.2.2.2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的街巷、零星地块、街心花园以及道路隔离绿化带、道路两侧等范围内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林地按绿化林地归类。 5.2.2.3 城市公园中大面积成片覆盖的树林,应按乔木林或灌木林等类型归类。 5.2.2.4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之外的道路、沟渠两侧、道路隔离带等范围的林带,不按绿化

26、林地归类。 5.2.2.5 路堤、路堑、堤、坝、护坡等部位被灌丛或草地覆盖的部分宜按照护坡灌草归类。其中无植被覆盖的路堤、路堑按照路面归类,无植被覆盖的堤坝按照水工设施中的堤坝归类,无植被覆盖的护坡按照硬化地表中的护坡归类。 5.2.2.6 绿化草地仅指居民地范围内为绿化环境或体育运动而人工种植维护的草地或花坛。 5.2.3 房屋建筑(区) 5.2.3.1 界限明显的房屋建筑区内连片单一地类图斑面积大于 1600 平方米应单独归类, 不宜全部归并到房屋建筑区一个图斑中。 5.2.3.2 房屋建筑区中房屋建筑的占比应在 10%以上; 房屋建筑的占比低于 10%的, 应分别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

27、他类型也应单独归类。 DB11/T 14422017 8 5.2.3.3 房屋建筑区的范围通过连接围合该区域的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 5.2.3.4 在包含相同房屋建筑数量的情况下,房屋建筑区范围应尽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5.2.3.5 对有围墙、栅栏等明显隔离设施、与周边其他建筑在高度、结构、排布规律或建筑密度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位置较为独立的院落式房屋,围墙范围内的面积超过 1600 平方米,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 10%,整个围墙范围内视作房屋建筑区,并依据房屋的平均层高和实际建筑密度归入到对应的房屋建筑区类型中。 5.2.3.6 围墙范围内的面积低于 1600 平方

28、米且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 10%的, 整个院落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否则,院落范围内达到指标要求的各类型应单独归类。 5.2.3.7 对于城镇地区内在形态、结构、高度、规模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周边其他房屋建筑的大型单体建筑,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8 完全连接在一起的房屋连续覆盖、与周边其他类型有明显分界线、范围内全部或接近全部为房屋建筑的区域,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9 集聚程度较低、自然散乱分布、被其他类型分隔的乡村地区房屋建筑,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10 小规模的聚居点宜优先按照房屋建筑区归类,最小图斑实地面积指标可按照 200 平方米掌握。

29、5.2.3.11 乡村地区散点型分布居住点可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12 当房屋建筑区和独立房屋建筑两种类型的要求都满足时,应优先按照“房屋建筑区”的要求归类。 5.2.3.13 可利用阴影信息定性判断楼层高低。 5.2.3.14 公路收费岗亭、服务区应按照房屋建筑(区)类型归类。 5.2.4 道路路面 5.2.4.1 从地表覆盖角度,道路路面应包括有轨路面和无轨路面。 5.2.4.2 铁路路基范围的路面为有轨路面,应包括无植被覆盖、经硬化的路堤、路堑的范围,代码取0610。 5.2.4.3 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统一归为无轨路面,代码取 0601。 5.2.4.4 无轨路面采集

30、宽度大于 3 米且长度大于 500 米以上的道路路面, 含无植被覆盖、 经硬化的路堤、路堑的范围。 5.2.4.5 宽度小于 3 米的无轨路面,可与相邻主要类型合并。 5.2.4.6 高架铁路、高架路应分别按有轨道路路面、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5.2.4.7 穿越河流、峡谷的大型桥梁,应依据桥梁下真实的地表类型分类。 5.2.4.8 立交桥、匝道宜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5.2.4.9 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宜一并归入无轨道路路面一类。 5.2.4.10 城镇居民区内道路被行树遮盖而难以获得真实地表的部分,在地表覆盖中可按绿化林地归类,出露的道路部分如果达到采集指标的应归为路面。 5.2.5 构筑

31、物 5.2.5.1 大面积硬化无植被覆盖的防护工程应归入硬化地表中的护坡。 5.2.5.2 田径场内的草坪可不单独归类,宜合并归入露天体育场一类中。 5.2.5.3 未经硬化的场院宜归入碾压踩踏地表。 5.2.5.4 人工长期堆积的各种矿物、尾矿、弃渣、垃圾、沙土、岩屑等地表应归入露天堆放物。 DB11/T 14422017 9 5.2.5.5 碾压踩踏地表包括无植被覆盖的田埂,牧区露天的牲畜圈舍,房前屋后堆放杂物、日常活动用的空地等。 5.2.5.6 平坦旷野地区汽车碾压的车辙,应归入相邻主要类别。 5.2.5.7 包括堤基范围,宽度大于 3 米,长度大于 100 米的堤坝归入堤坝要素。 5

32、.2.5.8 堤上路面宽度大于 5 米的范围,宜按照道路路面归类,其余部分按照堤坝归类;路面宽度低于 5 米范围,宜按照堤坝归类。 5.2.5.9 连片分布的温室、大棚区域宜合并归类。 5.2.5.10 连片分布的固化池之间的埂、堰等可统一归并到固化池类型中。 5.2.5.11 不透光的棚房宜按房屋建筑归类。 5.2.5.12 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应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5.2.5.13 位于房屋建筑顶部的固化池宜按照固化池归类。 5.2.5.14 连片分布的工业设施可合并归类。 5.2.5.15 露天工业设施集中分布的区域, 宜按照设施外围范围合并归类, 范围内各种

33、连片的硬化地表、路面、房屋建筑等达不到采集指标要求不需单独归类。 5.2.6 人工堆掘地 5.2.6.1 采掘场范围内堆积的矿石、弃渣以及尾矿,统一归并到露天采掘场这一覆盖类型。 5.2.6.2 露天采掘场范围内,包含开掘裸露物之外的其他覆盖类型(水面、植被),达到其覆盖分类要求的应单独归类,不宜并入露天采掘场一类。 5.2.6.3 尾矿库中水域部分应按指标归为水面,赋代码 1001。 5.2.6.4 城镇中的房屋拆迁待建区域,应归入建筑工地类。 5.2.6.5 人工长期堆积的各种矿物、尾矿、弃渣、垃圾、沙土、岩屑等覆盖的地表归入堆放物类中。 5.2.6.6 以短期或临时存放货物为主要目的,堆

34、放物和数量经常发生变动的硬化地表,应归入硬化地表(及其下级)类。 5.2.7 荒漠与裸露地 5.2.7.1 河流、湖泊、库塘以及海滨等出露水面的泥滩,均视作裸露地表。 5.2.7.2 长期自然裸露的沙土应归入裸露地表。 5.2.7.3 荒漠与裸露地不包含人工堆掘、夯筑、碾压等方式形成的裸露地表或硬化地表。 5.2.7.4 泥土地表不包括翻耕或未出苗的裸耕地。 5.2.7.5 沙质地表包括水滨的沙滩和干旱地区大面积的沙地。 5.2.8 水域 5.2.8.1 河流、常年有水的水渠、湖泊、水库、坑塘、海面中的液态水面覆盖类型应统一赋代码 1001。 5.2.8.2 常年有水的水渠采集水面范围赋代码

35、1001,其余部分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 1012。 5.2.8.3 浮游植物覆盖的水面应归入水面覆盖范围。 5.2.8.4 宽度 3 米以下的线状水面可归入相邻类型。 5.2.8.5 渠内水面宽度小于 3 米的可视为无水渠道。 5.2.8.6 临时有水或无水渠道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 1012。 5.2.8.7 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面分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5.3 地理国情要素采集要求 DB11/T 14422017 10 5.3.1 古树名木 5.3.1.1 古树名木按照古树、名木分层组织,采集其定位点。 5.3.1.2 古树采集的主

36、要属性信息包括古树编号、调查编号、树种、等级、树高、胸径、生长势、平均冠幅、管护单位、管护人。 5.3.1.3 名木采集的主要属性信息包括树种编号、树种、树高、胸径、平均冠幅、生长态势、历史、名木类型、管护单位、管护人。 5.3.2 单体建筑 5.3.2.1 房屋建筑区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单体建筑。 5.3.2.2 应采集全市域范围内已建成的所有非涉密单体建筑。 5.3.2.3 应采集单体建筑垂直投影到地面的范围线构面,并采集相关属性。 5.3.2.4 城市核心区可按照 1:500 比例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5 核心区至六环之间区域可按照 1:2000 比例

37、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六环外的平原区可按照地形图、0.2 米分辨率影像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6 山区可按照 1:10000 比例尺地形图、0.5 米分辨率影像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7 门牌地址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编号为准,宜填写至楼号、院号。 5.3.2.8 使用性质应按照单体建筑主要使用性质为准,具体房屋使用性质分类见附录 B。 5.3.2.9 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储类别的单体建筑,无法确定四级类可采集到三级类。 5.3.2.10 建筑性质宜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为准。 5.3.2.11 阶梯式房屋的地上层数宜按照最高的层数确定。 5.3.2

38、.12 有裙楼的建筑,主楼、裙楼宜分别采集范围线构面,分别填写相应属性。 5.3.2.13 占地面积宜按建筑的几何图形的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5.3.2.14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体建筑面积以登记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 其他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宜按占地面积*地上层数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5.3.2.15 土地性质宜以国土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信息确定。 5.3.2.16 所在区县和所在乡镇宜以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5.3.2.17 内业无法确定的属性信息和空间范围可提交外业实地调查确定。 5.3.2.18 完整采集银行、超市、通信、邮政、教育、文化、卫生、

39、体育等公共建筑点位点,不包含个体经营的门脸房等小型服务业建筑。 5.3.2.19 公共建筑点应位于单体建筑范围内。 5.3.3 铁路与道路 5.3.3.1 只采集已建成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城市地区匝道的中心线数据,并赋要素属性。 5.3.3.2 道路应以实体的方式采集, 并做拓扑关系处理, 道路相交且能相互连通应打断生成两条线段。 5.3.3.3 采集所有通车的宽度大于 5 米城际公路的道路中心线,与公路构网的城市道路宜按城际公路采集。 5.3.3.4 采集县级及以上政府驻地所在城镇内路宽大于 5 米的快速路和城市街道的道路中心线,及该范围内其他起路网联通作用的主要街道的道路中心

40、线。 5.3.3.5 采集所有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地铁线路宜采用地铁站之间连线,有明显矛盾的应做适当处理。 5.3.3.6 采集经硬化的乡村道路中心线。 DB11/T 14422017 11 5.3.3.7 所有与高等级公路相连的城市道路应完整采集。 5.3.3.8 城市道路为某条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在公路层表示。 5.3.3.9 在路网中起连通作用的乡村道路应完整采集。 5.3.3.10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的分类码、道路编码(线路编号)、名称等属性项可参照1:50000 地形要素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5.3.3.11 铁路只需采集正线的中心线,并赋要素属性。间隔

41、 10 米以内的多条并行正线轨道按一条采集,宜以较为居中的一条轨道中心线位置采集;间隔 10 米以上的多条并行正线轨道应分别采集。 5.3.3.12 铁路与道路要素采集中应保证路网的连通性,遇桥梁、隧道、车渡等要素时,需将这些要素并入相应的道路,作为路的一部分表达,路在桥梁、隧道、车渡等处不能断开。 5.3.3.13 公路中不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5.3.3.14 除立交桥匝道,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宜按公路要求采集。 5.3.3.15 在铁路、公路中,需处理重复路段。重复路段的几何信息只存储一次,道路编号、重复路段编号属性项宜按要求填写。 5.3.3.16 道路分段主要以路面宽为基准,

42、 单行线宽度变化超过 3.5 米, 双行线宽度变化超过 7 米时需拓扑打断。 5.3.3.17 道路等级、铺设材料等其他属性项,宜以道路主要路段的技术等级、铺设材料为准。 5.3.3.18 道路路宽可依据正射影像数据量取获得。 5.3.3.19 道路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带宽度达到或超过 10 米时应按两条路线采集, 并分别计算道路宽度;道路中央宽度小于 10 米的隔离带或绿化带计入道路宽度。 5.3.3.20 城市地区采集匝道时, 其起止点应位于相连道路的中心线上, 相连道路在匝道起止点处可以不打断形成节点。 5.3.3.21 与高速公路出/入口相连的匝道,其起点或终点应与出/入口位置一致。 5.

43、3.3.22 规划路以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为底图, 叠加航空影像、 地理国情要素的城市道路,判断城市规划道路的实施情况,计算已实施长度。 5.3.3.23 规划路的名称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道路名称数据为准。 5.3.4 水域 5.3.4.1 有堤防的河道,河道范围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包括常年雨季形成的高水位岸线。 5.3.4.2 采集河段结构线或中心线时,必须按从上游到下游的方向顺序采集坐标点。 5.3.4.3 河流结构线不应穿越位于高水位之上的岛屿或沙洲。 5.3.4.4 高水界之上的岛屿,两侧应分别采集河流结构线

44、 5.3.4.5 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同一河流、支流、渠道的连通性,遇地理国情要素中达不到采集要求或不要求采集的地下河、渡槽、隧道、涵洞、倒虹吸等要素时并入相应河、渠。 5.3.4.6 汇入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流结构线之间加河流结构线并连接,以保持两者的连通性;延伸部分算作单线支流的结构线。 5.3.4.7 遇连通河流的水库、坑塘和湖泊,河流结构线(中心线)保持连续通过;5000 平方米以下的水库、 湖泊和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坑塘如果连通的河流上下游河道宽度大于 20 米的, 应视为河流的组成部分来采集。 5.3.4.8 连片分布、用途相同的库塘,内部的塘埂、小路、水渠、林

45、带等狭长地物宽度在 5(含)米以下,或者连片达不到相应类型的采集要求的,可并入库塘,类型采集外围轮廓线构面,并赋属性。 5.3.4.9 水域层各要素的属性可参照水利普查成果、1:10000、1:50000 地形要素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DB11/T 14422017 12 5.3.4.10 有共享河段的河渠,共享河段的几何信息只采集和存储一次。 5.3.4.11 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叉口处截断,避免形成复杂多边形,多边形节点数控制在 2 万个以内。 5.3.5 构筑物 5.3.5.1 构筑物层主要存储以实体形式采集的堤坝、闸、排灌泵站、输水管道、渡槽等水工设施、桥梁、码头、隧道、车

46、渡、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气)站、充电站等信息,人工堆掘地中的尾矿堆放物也存储在该层中。 5.3.5.2 高架路不视作桥梁采集。 5.3.5.3 高速公路出入口采集到高速路中心线与匝道中心线相交位置。 5.3.5.4 隧道采集成线,直接连通两端出入口,如有明显矛盾的应做适当处理。 5.3.5.5 位于宽度小于 20 米的河道上的闸,采集其定位点,位置定在闸门的中心位置。 5.3.5.6 桥梁类型包括铁路桥、公路桥、公路铁路两用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桥、人行过街天桥、机耕桥、运水桥(渡槽)及其他专用桥梁。 5.3.5.7 采集桥梁的中心线,铁路桥、公路桥、公路铁路两用桥一般应与道路中心线重合。

47、 5.3.5.8 桥梁的最大承载重量、限高属性信息以实地标注信息为准。 5.3.5.9 同时采集立交桥定位点,每处立交桥只采集一个中心点,并赋要素属性;点位点应与立交道路路线的交叉点重合,有多个交叉点时,选择相对居中的一个。 5.3.5.10 交通场站主要包括客运、货运、旅游、轨道交通车辆段(地铁),采集范围线构面,并采集相关属性。 5.3.5.11 轨道交通站点应采集在地铁线路上, 属性应采集地铁线路名称、 站点名称、 是否可换乘信息。 5.3.5.12 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宜采集到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地面构筑物的中心位置, 属性信息采集地铁站点名称、出入口编号。 5.3.5.13 垃圾场站包括

48、垃圾处理厂(场)、密闭清洁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卫生填埋场等类型,宜结合影像数据和地形图采集垃圾场站范围线构面,并采集相关属性。 5.3.5.14 城市易积水点应结合遥感影像和地形图采集其最低点定位点, 并采集相关属性, 最低点高程精确到 0.1 米。 5.3.5.15 浅层地下水监测点应采集实际监测点中心点,并采集相关属性。 5.3.5.16 无法确定的构筑物要素空间位置、属性信息应提交外业调查。 5.3.6 地理单元 5.3.6.1 地理单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社会经济区域单元、自然地理单元、城镇综合功能单元等要素。 5.3.6.2 国家行政单元、省级、县级、乡镇级行政区划单元以及特

49、别行政区单元应全部采集,并赋要素属性值。 5.3.6.3 乡镇界线依据时点前最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名称,并收集有关资料采集。 5.3.6.4 不处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元界线和其他相关要素的协调性问题。 5.3.6.5 可以归类到多种类型的同一地理单元,几何信息可采集一次并复制到对应的不同要素层中,并分别赋属性值。 5.3.6.6 行政村采集定位点,并赋城乡代码属性。定位点宜定在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所在位置,应确保在行政村的范围内。 DB11/T 14422017 13 5.3.6.7 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按点采集时,采集其定位点,宜定位在城镇综合功能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或大门口的中心处。 5.3.6.8

50、 学校、医院、政府、社会福利机构这四类单位院落共用同一个地址时,应分别采集定位点;其他类型单位院落共用同一个地址,只采集一个点,属性项中填写行政等级最高或规模最大、最主要单位的相关属性值。 5.3.6.9 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按面采集时,几个单位共用同一个地址的单位院落宜采集一个面并赋不同属性,用“/”隔开。 5.3.6.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区根据收集资料采集。 5.3.6.11 危险废物处置场采集范围线构面,并采集要素属性值。 5.3.6.12 重点调查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集范围线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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