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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乌建发[2012]50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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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乌建发[2012]502号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新建造〔2010〕4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0〕5号)的规定,市建委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12年第三季度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按约定执行。 二、本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12年第三季度期间在建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如合同约定执行人工费单价下限的,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调增23.07元/定额工日; 安装工程调增23.61元/定额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调增25.37元/定额工日; 抗震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四、执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定额(不含安装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7.11元/定额工日;执行市政安装定额及房屋修缮安装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7.95元/定额工日。 五、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吕玉山 叶灵 联系电话:463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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