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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彼岸--休斯顿实习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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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身在彼岸-休斯顿实习报告 当美国西北航空NW85次航班到达浦东机场的时候,我的思绪似乎还没有着陆的意思。上海-洛杉矶-休斯顿-底特律-东京-上海,一次绝对精彩的回归。生平第一次,我飞跃了浩瀚蔚蓝的太平洋,看到了湖泊点缀的加拿大,去过了精致优美的扶桑国,最重要的,我,在美国,真真切切地工作和生活过了。 (二) 我承认我是为数不多的幸运儿之一。在堪称多事之秋的XX年夏初,我来到了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的Baylor医学院,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新鲜而颇具挑战性的专业实习。 Baylor医学院是美国排名前10%的医学院,与康乃尔医学院齐名。它位于德克萨斯医学中心(Texas Medi

2、cal Center)。这个医学中心颇有大学城的感觉,众多医学院、研究所和医院坐落其中。这里与传统的大学不同,几座高楼便组成Baylor医学院的main campus,没有典型意义上的校园,更没有宿舍和围墙。 工作的第一天,我参加了为新员工准备的orientation。我惊叹于Baylor医学院严谨的学术科研氛围、现代化的实验设施和专业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我的实验室在分子与细胞生物学系。与中国相比,美国的实验室可谓小,这里只有16个人。但美国人欣赏diversity(多元化),这16个人,就来自美国的8个州和另外7个国家,这是令实验室主任颇感自豪的一件事。 该实验室利用转基因小鼠,研究美国妇女

3、多发病乳腺癌的发生机理和信号传导途径。美国人讲求效率,work hard,play hard。我很快习惯了美国研究生院的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晚上及周末皆休息。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着实让人惊叹。 在我们的印象中,美国人以随意著称。然而,在科研中他们有着一套极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吸管、培养皿等实验用品皆为一次性的,一切做过动物细胞培养的器皿,都要丢入标有Biohazard的桔红色塑料袋内。安全高于一切,这一点我有切身体会。有一次,一位研究生在水池中误燃了酒精,被火灾警报器探测到,消防警察迅速戒严了整层楼。喷洒消防粉末,更换警报器,停止电梯运行,我们则只能站在楼梯口。从完全角度上说,美

4、国人从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他们只会make small things big,make big things giant。他们的预警系统值得我们学习。 美国的summer student,在其实习结束时,都要做一个汇报性质的presentation。我也不例外。作幻灯片和presentation是衡量科研能力的一个重要部分。那天的lab meeting,我就8周来的工作成果,做了一个乳腺上皮细胞系中Schlafen基因家族表达特性的报告,并回答了大家的问题。第一次用英语作presentation,我不禁忐忑:他们会满意么?大家的反应证明我是成功的,伴着一片掌声,只见实验室

5、主任满面笑容:Congratulations! Very good!大家开玩笑说:You deserve a Ph.D. for all your effort!确实,我为了这个presentation,演练了好几遍呢。 Lab meeting结束后,老板及同事给了我一个farewell party。我们驱车去了Hong Kong City,品尝了Dim Sum (广式早茶),老板负担了所有花销。美国式的大方、友善、热情与熟稔尽显无疑。 最让我骄傲的是,无论美国人,还是在美国的中国人或其他国的人,都说我的美语很地道。我很高兴能让我的老板、同事和朋友感受到中国学生的优秀素质。 (三) 休斯顿是美

6、国的第三大城市,也是一座很年轻的城市。它的酷暑,已全国出名;而它的空调系统之完善,也已全国出名。全世界的能源支持着美国正常运转,难怪。 由于得到了相当丰厚的工资,我可以在休斯顿过得尽量舒心。我在一处Luxury Garden Apartment Complex租了一套公寓。我喜欢去住所周围一家有名的书店Barnes&Noble Booksellers。优雅宁静的环境,琳琅满目的书籍杂志,对我是挡不住的诱惑。经常在这儿碰见洋娃娃一般可爱的孩子。美国人注重对于儿童的教育,但决非向他们灌输知识,而是让他们学会尊重和包容,学会关怀和感恩,学会负责任,学会热爱自然In God We Trust,一本小小

7、的彩图版圣经故事,便是送给孩子的最好礼物。美国人对于交通规则的遵守,对于残疾人的照顾与尊重,让人感受到其从小养成的良好素质以及社会的井然与温暖。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间一个学期的教学工作就要结束了,本学期在学校领导的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为了促使今后更好的工作总结如下:1.加强课堂教学,努力做到当堂达标.教学目标是学生学习的结果也是学生学习活动要达到的标准课堂当堂达标与课堂教学效益密切相关,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努力做第一,把学生的学习作为主体性,这样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有利于以学生的自主学习,给学生较多的思考、探索发现、想象创新的时间和空间,使其能在教师启发下,独立完

8、成学习任务。对不同的知识内容类型和学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课堂教学结构,同时还要准确把握课堂教学结构。只有这些有机衔接,和谐有序,才能产生优化的课堂教学结构。检测对于师生双方都起着反馈信息的作用,对教师来讲可以把课堂上反馈到的学习缺陷及时总结、及时矫正,并及时改进自己的教学,同时它也是学生了解本人学习成果、自觉弥补学习缺陷的重要手段。教师还应注意对检测后的信息反馈的收集与积累,有效地实施单元验收。对每次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及重、难点问题再次进行测试并及时批改,从而能对本单元的教学进行正确全面的评价,对未达到过关要求的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反馈矫正,弥补不足,以求绝大多数学生能真正达到节节清、章章

9、清。2.关爱差生成长差生的自尊心是很脆弱的,经受不住刺激,渴望老师对自己以诚相待,因此,热爱学生,融洽的师生感情是转化差生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在教学过程中,把爱生的情感投射到学生心里比如,在数学课堂上,老师提出问题时,随之对差生投去一个充满信任的、亲切的目光,一张和蔼可亲的笑脸等都会在他们心中掀起浪花.差生认识前提差、思维能力差,因此根据教材的不同特征,灵活多变讲课时要注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尽量降低学习坡度,分散难点,给予模仿性练习的机会还要加强变式训练,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情况及时得到反馈讲授速度要适合差生的接受情况,必要时就放慢速度讲课语言尽量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另外特别加强直观教学,凡能利用

10、直观教具的尽量利用比如,在讲平行四边形面积时先让学生动手操作,然后让差生回答是如何拼割的,另外,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对差生要优先提问,优先辅导,优先检查评价评价时,特别注意差生的进步处和闪光点,及时予以鼓励,耐心激励差生上进,增强学会的信心3.降低要求,减轻作业负担,帮助差生掌握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对于数学作业,应以课本为主,不搞偏题、怪题,不搞题海战术题量要适中,可以结合学生能力,拉开档次,不搞一刀切注意引导学生发现解题规律,掌握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数学题目千变万化,但其规律和类型都是有限的引导学生抓解题规律,用规律指导练习是搞高质量,减轻作业负担的根本途径.今后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学习,不断

11、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12、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雍弦橥

13、酪椤讣?咛迩榭鋈缦拢?nbsp;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

14、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15、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16、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        诉讼参加人 

17、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

18、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19、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20、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

21、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

22、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nb

23、sp;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

24、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

25、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26、: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

27、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

28、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29、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

30、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

31、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

32、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

33、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

34、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

35、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

36、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

37、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

38、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

39、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

40、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

41、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

42、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

43、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44、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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