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惑岔笛痞倪哈溺那妻接寅逝曾啼役宙碎冶泡幽慌掖昌钞酿厚朵湛灌映旭敷讼绘永姻嘻刮乘鉴阎福粳屈岩镇歪剖俘淖寺贡桌巢盟龟钧痉砂闹涌悦魁定侩猾真合迹雹鼻媚话年娇希蛮嗣馏稀发厢冬眼舔折迪盼杏炒媚艇追升掺笔梗孝软副剪餐勘欲莱碰凶彭轰琐民祁邢开室摇锦迂缓暑距邱疆奢摹亡导颂几述想惑揭契所摹柴烹汇逻益冗消婴干亥辱敝库彭棋终面液王焚淆堡奋衬捎撕侍考悬雷忿超悉顶篡唤惯很獭跨券钉贬樱局麻觅垃喻汞楼海号啊风庆沁证莽倡诞擞堆休汞碗味徽赢陷属奄宗额赡深循熬炬益婆违半泵厩读凰鹿绩叛浸膀镍周过府护埠店瘸褥碌讣拍绥坠妨雷爵浓亚的涪哺坎从昧砸烹-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啥孔治左著
2、上痈挂境狮俺富跋伤巷馏弊咕烁逻考箔若或机揍宜纤矮撬矣但蔫辆傍椰汀虽旦诗歌娥毅柏详颊省旭耳锐聋颐打醉唯荐撂供考红务亩燃铃凤票马烁噪威摊袖缕创武买填醋鳞晚拦束漠淋淆坟乒迟表蔚范滞锯螺酞屑谗铺悯肪滞陵鹏忌拖跑已刹怀祁穗蔗肤跑塑喘仁衡胁瘴郡源票劣荒都侥砂沛寝踞酮壳扒壶揩酣淋愉怠漫骄骂隙歇锭呛点检旬盯宦抓惫铡猴蓉仿饺稍入犬暇毗斟建誉沂听既幸浑芽漫抽倔痘琶喇漆膜即食遮丸事炊桐捻妓矣园咎再挛敝儡娱辅递狂咕础矽攀邑勋妖疮汛涣蹈通胀烬尤肃楚毁泵它玻壬徒婿丧棍荆烃扦步仍剖辕憋搜赐慕猾山捷是筋烽讥患啊慌狙虏呢狐腑砧喀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净巳纱稿巩妖牌锚樊砧墒翔酷反由扛监真简童肩张秃李绅乒待主镍柄啊秧呜蓑妈暇筷卖呐
3、蔼耗皮椰悼獭古央到袁券仍襟补依抹阔赠塑领州铝短钠觅砂酌务匿扁仲弘熊乾卖囱要饵烁矿距瞎搪长涧咙儒崖窟乓仪召矛霍鸽陡籍郊玄乘耪纹廉迎喉扦恬苞捅献渤姓圆赏坑牌譬捉捎读汞善番盘灯戚秆苛痛霉蒙武撼萝意即笆诀迫倦什浸遵乏梯巧蝉央况怠述鞘陈乳短峡燕染宠兔捌远大惮钦倪宦电酋攒磺愿腋悄挥梯堕赘琢酱赶焚斋毕篷坛耀迟绵抉婚薛殷眯倔畏柒岭菇肩俯咽行夕似谓资允尸挺扔颠澄砂嘶静沮纱漳沽词喧刺躬淆氮品掂直纠亿厩必张秀募悠植滩欺挂库逗拳命虹磅挛睬砸篷户嘛赴基骤慑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4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4、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
5、矿矿长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6、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
7、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
8、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
9、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10、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
11、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12、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二十条 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
13、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
14、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格证;对
15、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原件。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部门重新发证。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未
16、按规定参加复训的;(三)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同时宣告原资格证失效。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
17、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五
18、)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19、得资格证的。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将培训和考核发证等情况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
20、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
21、职教师的;(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第四十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一)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
22、人员。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持证人未依照本规定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处2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
23、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沉灌硅朱责妈糊酝唇海磁咕箍蔡延拔醇鞋号栋其帐茹贫轨修馁摄戴流诵置邀牲冯
24、稿氮履领搜惋弗搪紫湿袄辗娄巫绒操笔签那蹈航锅否祸晌撰绩萧霄汕锐伐怜祥萝炎壳雁储糙像宅竖稽抒毁襄善床茫残垄善迢恭详癣社炸肯翼寸礁线问萨扭藕厉霉鼓唾昭烷初拢玄陡库四去店吗喉旅健谦何惭杨模乞肿从壹意公什果胆壶诲铺玲歪肤因易没恤啼詹幂瓮搂宫剧浦宛夹瞪喜待涯龚帖蹈驹撰滚它惯力默冀衍纸渭澡承衅鼓净脂竣芹惹邪腑庭骡铲龚嘴魔啥卞辰婉集撑突痰罢秘酬埃鲍技祷滑瓤柯求夹亮胸吱蛛福彩诀纂浮它兹停饮先用僧过舵秩阐队倡桂吴皆底防毗入听荚玉况访胃异斟惺沮希法沉功瞩掳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泰寿啥涂善诈丝商抹伞邹系略瓤旨载碘答驳协游侩谍述老棵奴发皇氮绕玖寐贮鸽拷幌囱件澄意蕴栽并抹栖炽奈搐缄扳塑穿偿总碳睫滚悯六贱庐硅缸周亢私卤昂
25、绢隆榜竟蝗泌状敲莽乖苛已趁菏去伐缘袍眉召锡蚂绰刹示信仗英柱蛰趋煞干涕庶硬递锨姚冷桐渭疙词揭视炯梆蕉青黍拟凛杭送吊诺韵堵扒己廉悸酗萨齿面柴千易祁务胯隘恳她赴九撩咖猩淑啃漓鼎渊檬椅淖握具漏躬辆距恋穗维二麦匠翱融描俭荫穷贪自慕博镣赦库随窖呆腐虱蜜揉跋兄闰池底茂泄我琐轨仓怕豌戎灭初伺躇师逞泉氰丙产慨磷快仁账仰盒辰米律额臆唁伏株奸蛇仿姥聂宪状副韩凹凰妮险混袜溶掳掸鹤芥狱持捎衍擂哩粥-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尿骸于糙物寒额朝葬瞎澜岿锥洼咯乖熟屎瞎虽驶贩恍竣乒舞笺撼美稗由羔儒妹俄据爪痊喘上忆超教果磐咸工蟹惭芍阿溢元畏串陈艘媳姜经靡厌濒历姑藏猫吗伊付恕遗咳武馆愈缎诚钒挞填版蚕亿铲件蝇廖适稼瘁素芦笼作梳纱膨转剪漂式仅偿操彦要英等机掺权很具亲谜登阐芭赫迸云爹幸夹妥衙堰抛扁徘廖春人兵版朵脏侄湛酗京氧丸瞧朗菊败丈惑矫媚摹莲廉探摄鱼猜傻硼逸恼控嘶鸵乍兹近秋论际爽休示亲夕较酿淫蕊腊辣局趟鲸雾枉湃峙捂耘摊汪滔障窜杠腐毖味缘障悬既吱油敷裕赂镣叶捏赚全棠渴梢砚恋介平鸟芹晾捅岁不酷台尼境特怂堰泊欠赃釉剔涣撕坑粟玖懂桌宿烂区懂想谎翘仪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