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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26-2020 渔船安全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tu****23 文档编号:161032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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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47.020U 09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1262020渔船安全操作规范Saf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fishing vessels2020 - 09 - 25发布2020 - 10 - 25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4.1通用要求24.2人员要求24.3设施设备35驾驶安全操作35.1出海前准备35.2进出港35.3靠泊操作35.4对遇会船操作35.5交叉对遇操作45.6追越操作45.7尾随行使操作45.8停泊及锚泊操作46机舱部安全操作56.1机器运转56.2上高和多

2、层作业56.3吊运作业56.4停车与停港57甲板部安全操作57.1双拖网安全操作57.2刺网安全操作67.3围网安全操作77.4其它作业操作78恶劣天气安全操作88.1大雾天气88.2大风浪天气88.3台风天气88.4冰区航行99应急安全操作109.1失控时应急措施109.2火灾应急措施109.3碰撞应急措施119.4搁浅应急措施119.5进水堵漏措施119.6人落水时的搜救措施129.7弃船操作12附录A(资料性附录)渔船船员基本职责13附录B(资料性附录)甲板部船员职责14附录C(资料性附录)轮机人员职责16附录D(资料性附录)开航前检查记录表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

3、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鲁TC17/SC0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日照市海洋发展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先杰、翟国印、王波、李倩、韩小伟、黄超、于若诗、潘婷婷、陈志凯、王晖、于智锋、齐新涛、王昭、李齐森、王洪明、张春玉、姚殿志、宫笑笑。渔船安全操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船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驾驶安全操作、机舱部安全操作、甲板部安全操作、恶劣天气安全操作、

4、应急安全操作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在册渔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66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4年第4号)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8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5、件。3.1渔船fishing vessel按照渔业规范标准建造,从事捕捞鱼类等水生经济生物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册船舶。3.2围网船组seine group由一艘网船,若干艘灯船组成的船组。3.3会船encounter两艘船舶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并通过的情况。3.4追越overtaking当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以及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的情况。3.5对遇head-on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且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白天能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的情况。3.6交叉相遇cr

6、ossing两船的船首相交叉,即指船首相交叉大于6舷角,但小于112.5舷角,即除追越和对遇局面以外的两艘机动船航向或者船首交叉的情况。3.7滞航heave to以保持舵效的较低航速,使船首以左(或右)舷23罗经点的方向偏顶浪航行的操纵方法。3.8顺航scudding船舶在大风浪中以船尾斜向受浪航行的操纵方法。3.9漂滞drifting船舶停机,辅机随风浪漂流的操纵方法。3.10可航半圆与危险半圆navigable semicircle and dangerous semicircle遭遇热带气旋时,顺着热带气旋的移动方向往前看,将热带气旋分成两个半圆,分别称为左半圆和右半圆。北半球左半圆为可

7、航半圆,右半圆为危险半圆。南半球右半圆为可航半圆,左半圆为危险半圆。4 基本要求4.1 通用要求4.1.1 渔船应符合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的适航要求,不应超过核定航区、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4.1.2 渔船应严格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使用信号设备。4.1.3 渔船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4.1.4 渔船大小分类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执行。4.2 人员要求4.2.1 渔船船员配备及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4.2.2 应及时掌握气象信

8、息,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4.2.3 渔船船员不应酒后驾驶渔船,在出海及在港值班期间不应饮酒。4.2.4 渔船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佩戴安全帽,不应穿拖鞋作业。4.2.5 驾驶和轮机岗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其他岗位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不应擅自离岗,交班时应履行交接手续。4.2.6 渔船各岗位人员职责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4.3 设施设备4.3.1 渔船应按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应保持良好使用状态。4.3.2 驾驶室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航海文件、图书资料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翻动,未经船长许可不应随意带出驾

9、驶室。操舵室和标准罗经附近不应放置铁质或磁性物件。4.3.3 配电板、电源箱、分电箱、插座箱等高压部位应标示高电压警示标志。4.3.4 甲板机械和起重设备应由专人管护,损坏的渔船部件应及时维修。4.3.5 渔船配备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设备等应符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的要求。在非临水作业期间,救生衣应妥善保管,放置在易于取拿之处。4.3.6 配备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操作室,应保持清洁及良好通风,应有可靠照明和通信设备。室温应保持在045,室内不应存放其他物品。4.3.7 配备有冷冻设备的渔船,每一独立的冷藏鱼舱应完全为钢质气密结构。应定期检查蒸发器有无发霉或结霜情况,定期清洗、保养。

10、5 驾驶安全操作5.1 出海前准备5.1.1 出海前应确保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齐全。5.1.2 应检查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机舱机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符合使用要求,并保持状态良好。5.1.3 应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等的阀门打开;检查油箱盖、油柜盖是否紧固,防止溢油。5.1.4 应检查电器设备,打开供电线路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确保正常使用。5.1.5 出海前检查记录表参见附录D。5.2 进出港5.2.1 进出港时,应由船长本人驾驶,加强瞭望,严格遵守港章,服从监督管理机构和码头调度人员的监督和指挥,机舱应有专人值班。5.2.2 进出港航行应控制航速,不应并行或强

11、行追越他船。5.3 靠泊操作5.3.1 操作前,船长应指挥船员按分工备好靠球、碰垫、带缆,将伸出舷外设备等物品及时清理好,通知机舱做好准备。5.3.2 应慢车操作,不应快车停泊;不应跳过他船带缆、解缆,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使用倒缆时不应快车,避免拉断本船或靠帮船的带缆。5.3.3 风流对船舶影响较大时,应考虑采取防风、防流压等措施。5.3.4 靠码头后应留有足够的值班人员,以备应急时移泊。5.4 对遇会船操作5.4.1 应认真瞭望,观察周围环境和对遇船动态。5.4.2 应控制船速,各自向右转向,同时鸣放操作和警告信号,夜间行驶还应配合显示灯光信号。5.4.3 当无法判断是否处于对遇局面,应假定

12、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及早做好对遇准备。5.4.4 当环境和情况不允许本船采取右转行动时,应尽早与他船建立VHF通信,协调两船行动。5.4.5 限于吃水的船舶与其他船舶构成对遇局面时,应充分注意到本船偏离所驶航向能力受到限制,谨慎驾驶,做好随时操纵机器的准备。5.4.6 狭长水道宜单船航行通过。5.5 交叉对遇操作5.5.1 当两船交叉相遇致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5.5.2 避让小角度交叉船时,应采取向右转向的行动,并使得他船能够见到本船的红舷灯,使得本船从他船船尾后方驶过。5.5.3 避让垂直船,如果条件允许,两船相距不太近,让

13、路船可采取向右转向从他船船尾后驶过。如果条件不允许让路船右转,宜减速让直航船从本船前方通过。5.5.4 避让大角度交叉船时,如果两船相距较远,让路船可向右转向从他船尾后驶过。如两船的横距不大,让路船没有足够的水域向右转向,可向左转一周后再恢复原航向。还可采取减速或停车,或者可采取减速配合大幅度左转的办法避让。5.5.5 采取行动时应鸣放相应的操纵声号或者显示操纵灯号以避免两船行动的不协调。5.6 追越操作5.6.1 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追越时应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5.6.2 追越船应密切注视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不利行动予以高度戒备。应避免在狭水道的弯头地段

14、、通航密集区、习惯转向点或禁止追越的水域追越。当需要被追越船配合采取行动时,应鸣放相应的声号,不应强行追越。5.6.3 被追越船发现有他船追越时,应检查本船所显示的号灯号型是否正常,密切注视追越船的行动和追越的方式。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果同意追越,应鸣放声号明确表示,采取让出航道或者减速的措施;如果不同意追越,应向追越船发出警告声号。5.6.4 当追越船追过前船后,不应立即横越他船船首,以避免形成紧迫局面,而应驶过让清他船后再恢复原航向。5.6.5 在追越过程中,双方宜保持VHF通信联系,协调行动。5.7 尾随行使操作5.7.1 尾随行驶,后船与前船应保持安全距离。5.7.2 后船尾随前船行驶

15、,应加强瞭望并保持信息互通,密切注意前船和前方动态,随时准备减速、停车、倒车。5.7.3 前船在行驶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倒车时,应即时鸣放号声,通知后船。5.8 停泊及锚泊操作5.8.1 渔船应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5.8.2 锚泊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应在航道和禁锚区锚泊。5.8.3 起、抛锚时,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服从指挥。6 机舱部安全操作6.1 机器运转6.1.1 进出港口、靠泊及水道航行时,轮机长或管轮应在现场。6.1.2 应检查主、辅机运转,油泵、马达、绞车、离合器等机械工作情况。注意监听和观察机械设备有无异常响声。6.1.3 应做到主

16、、辅机无泄漏,供水、供电、供油正常,各液压、气动管系畅通,压力正常,保证生产连续性。6.1.4 值班人员应巡回检查各类仪表及设备,有异常现象及时排除,并将详细情况及时记入轮机日志。6.1.5 航行中无特殊情况不应超过额定转速,拖网转速应视主机负荷情况而定,不应超负荷运转。6.1.6 运转中不应对运动件进行调整或处理,经过未安装防护罩的皮带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6.1.7 主机故障需停车处理时,应通知驾驶室,夜间应保证对号灯、通讯和助航仪器的供电。6.2 上高和多层作业6.2.1 在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上高作业用具,确认良好。脚手架上应铺防滑帆布或麻袋等。6.2.2 上高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滑鞋、系

17、好保险带,必要时应在作业处的下方铺设安全网。6.2.3 对上高作业的工具、零部件应采取防护措施。6.2.4 当上层有人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宜在其下方停留或作业。6.2.5 在恶劣海况时,非特殊情况不应上高作业。6.3 吊运作业6.3.1 作业前,应检查吊环、横杆、支架、绳索、链环等是否完好、滑动是否灵活。6.3.2 起吊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处并戴好安全帽,不应在起吊机件下走动或工作。6.3.3 被吊机件重量不应超出起重装备的安全负荷。6.3.4 操作人员应按指令操作,注意人员和机件的安全。6.4 停车与停港6.4.1 全负荷长时间运转停车前,应先空车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停车。6.4.2 关闭油、

18、水等报警器及各系统有关阀门,特别是海底门应关紧,避免海水进入舱内。6.4.3 停车后应检查曲轴轴承、连杆轴承的温度和螺栓的紧固情况。进行常规性保养或检修,使机器处于随时启动状态。6.4.4 严冬季节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措施,必要时放净主、辅机内的冷却水。7 甲板部安全操作7.1 双拖网安全操作7.1.1 放网与带网7.1.1.1 放网前应检查设备、网具、索具等,并将囊网、身网、袖网、上下纲等按顺序叠放。7.1.1.2 放网人员应做到脚下清楚,不应站在主要受力纲索附近,避免纲索绷断击伤。7.1.1.3 到达放网地点,放网人员将网囊抛投入海,网具各部分依次入水后,应观察网形是否正常,待网形正常后,主

19、船(放网船)通知副船(带网船)靠近接缆。7.1.1.4 收到接揽信号后,副船应慢车向主船靠拢,两船应保持一定横距。7.1.1.5 主船接到曳纲头,应用绳索将曳纲头系住,不应用手压脚踩;曳纲头对接完毕后,通知船长放曳纲,放曳纲速度应均匀,放曳纲时操作人员不应跨越横过。7.1.1.6 放曳纲时,船员应离曳纲一米以上的距离,放曳纲的一舷,不应工作和停留。7.1.1.7 曳纲放完,再通知驾驶室使用加车,逐步将船速增至拖网速度。7.1.1.8 带网时应安排人员值班,注意对船信号和两船横距,如与其他作业渔船相遇,应按渔船作业避让规定执行。7.1.2 起网7.1.2.1 起网前应通知全体人员做好起网准备,并

20、显示信号告知他船。7.1.2.2 两船靠近时应谨慎驾驶,两船距离以掠过撇缆为限。7.1.2.3 网船接到过洋缆,上稳车绕三圈后方可停车,通知副船打开弹钩。7.1.2.4 稳车应由熟练人员操作,衣着利落,思想集中,谨慎操作。7.1.2.5 操作稳车人员工作时应坚守岗位,绞缆上网或起吊货物应按指挥人员的口令或手势操作;任何人不应站在吊杆下或曳纲受力的方向。7.1.2.6 收绞曳纲时两边应均匀绞进,并保持曳纲与船尾有一定斜度;空纲上来后停止绞收,进车将网具拖离船尾一定距离后,再继续绞收,防止网具压入船底。7.1.2.7 曳纲卷入滚筒时应排列整齐,注意查看卡环、转环有无损伤。7.1.2.8 大风浪天气

21、,起网应使船处于顺浪或迎浪状态,不宜横浪吊网;吊底纲、网身时应加安全钩;不应脚踩、身压,防止网具后退带人落水。7.1.2.9 吊网时,吊钩应有专人负责传递,不应投掷。7.1.2.10 吊包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鱼池中,抽包绳人员不应站在舱边、舱口处;吊包起重不应超过吊杆和吊钩安全负荷。7.1.2.11 拖到障碍物时,应使用稳车分段绞收,不应用吊杆起吊;收绞时应使用卡环倒换。7.1.2.12 起网工作结束后,吊钩应固定好,对网具应进行检查整修。7.1.2.13 单拖网安全操作参照双拖网执行。7.2 刺网安全操作7.2.1 放网7.2.1.1 到达渔场后,船长应根据周围船只与海况选择适宜的网档,并避开

22、定置网渔场和航道。7.2.1.2 放网前,应将网衣、上纲(浮纲)、下纲(底脚)按顺序叠放,通知船员做好准备,穿戴好护具,衣着利落,脚下清楚,待命下网。7.2.1.3 放网时下纲应向远处投放,防止网衣压入船底。7.2.1.4 有风天应顺风放网,无风天应横流向放网。7.2.1.5 放完网后应放出适当长度(根据天气情况确定)的带网纲并与锚缆一端连接好;末端系于主缆桩上,用麻袋或网衣包垫,以防磨损。7.2.1.6 大风浪天气不宜下网,防止鱼网缠绕撕破,并做好防风抗浪的准备。7.2.2 起网7.2.2.1 起网前应通知船员做好准备,穿戴护具,衣着利落。7.2.2.2 起网时应将网衣、浮纲、下纲盘好。7.

23、2.2.3 起网机应由专人使用,并保持船两舷平衡。7.2.2.4 风浪天气,起网应迎着风浪,船长用车时应听从口令,密切配合,不应横浪上网。7.2.2.5 起网后应及时修整网具,盖好封牢。7.3 围网安全操作7.3.1 放网前7.3.1.1 吊放舢板或灯船前应先检查其设备情况,应待船停稳后进行,舢板或灯船内不应留人。7.3.1.2 人员应在大船停车或慢车时上下,防止人员落水。7.3.1.3 拖带舢板的拖缆应坚固,弹钩应插好销子,不应大舵角转弯,防止拖翻舢板。7.3.1.4 围网作业渔群集中、船只密集,探鱼下网时应注意他船动向,防止碰撞事故发生。7.3.1.5 放网前应检查网具,整理清楚,不应有倒

24、压和扭结现象,准备随时放网。7.3.1.6 船长应同瞭望员密切配合,随时注意瞭望员的口令。7.3.2 放网7.3.2.1 船长应根据瞭望员所观察鱼群情况下网。首先发出预备信号,通知各就各位。7.3.2.2 当瞭望员确定舢板或灯船离开船尾无碍时,通知船长要车,接对网头人员立即对好;打弹钩时,应注意周围和脚下情况,做好安全措施;如因故不能下网,应解开网头。7.3.2.3 放网时尾部和放网一舷不应有人员走动,放底纲人员身体应处于绞车外,放网不应忽紧忽松。7.3.3 起网7.3.3.1 起网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口令,动作迅速。7.3.3.2 绞收底纲时,各种受力钢丝附近不应站人;底纲遇故障应用足够强度的

25、链索搭牢后方可处理。7.3.3.3 应注意上网速度,以免造成底纲跑鱼;拉网衣不应将手指插入网眼或坐在网衣上。7.3.3.4 操纵稳车吊网人员,应根据捆网人员的指挥起吊,风浪天气不应吊网过高。7.3.3.5 网衣应均匀排放,分清上下纲网衣,浮子应排整齐,穿底环应仔细认真;网衣受风流影响压入船底时,应处理妥当方可用车,必要时用舢板拖带。7.3.3.6 使用舢板提取鱼部浮子时,不应将浮子提入舱内,防止鱼太多压翻舢板。7.4 其它作业操作7.4.1 工作艇操作7.4.1.1 吊放工作艇时,吊杆、工作艇等设备下方不应站人,工作艇不应拖航。7.4.1.2 工作艇人员应待网船停妥后方可上下,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6、。7.4.1.3 登工作艇人员应穿好救生衣,提浮时不应将浮子纲捆在艇上,以免压翻工作艇。7.4.1.4 工作艇乘坐人数不应超过定额,大风浪、湍急等特殊情况,不应使用工作艇。7.4.1.5 非工作状态,工作艇的橹、桨等应固定好,以防丢失。7.4.2 灯船操作7.4.2.1 在生产作业中,灯船应服从网船的指挥,灯、网船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7.4.2.2 灯船在灯诱和找鱼群期间,应加强瞭望,并由驾驶员轮值,探测鱼群及观察周围鱼群起浮情况,发现鱼群及时报告网船。7.4.2.3 作业时不应抢鱼和影响他船作业,在多船追捕同一鱼群时,不应开快车冒险抢鱼。8 恶劣天气安全操作8.1 大雾天气8.1.1 雾中

27、航行,应用雷达对来船进行连续观测和雷达标绘,及早判明来船动向,达到协调避让。8.1.2 宜按规定施放雾号,严格灯光管制。施放雾号时,应避免与他船雾号重叠。8.1.3 应打开驾驶台的门窗,保持肃静;注意收听他船雾号、海浪拍击礁石和海岸的声响等。8.1.4 在听到雾号来自本船正横前方时,应停车,待判明情况后,方可继续航行。8.1.5 对船位有怀疑时,应立即减速直至停车,按规定施放锚泊声号,待判明情况后,方可继续航行。8.1.6 在狭水道和近岸慢速航行时,应注意风流压差的影响,保持连续测深辨识船位。8.1.7 进出港遇浓雾需抛锚时,应避开主航道和水下设施,宜按规定施放雾号。8.1.8 雾中航行所采取

28、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8.2 大风浪天气8.2.1 大风浪天气时,船长应加强船员间的协调和指挥,负责做好通讯联系,指派专人通过天气预报、广播、通讯导航设备等多种形式密切关注风力动向,分析沿途可能遇到的天气情况,跟踪其动态变化,对可能影响船舶的风级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将风级变化的信息通知到所有船员。8.2.2 大风浪来临前应确保水密及排水通畅、固定活动物体,保证驾驶台和机舱在应急情况下的通信联络畅通。8.2.3 不应“抢风头”“赶风尾”出海作业。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收到大风预警信号时,应根据渔船抗风等级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8.2.4 在港口内的渔船应遵守山东省渔

29、业船舶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a) 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b) 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c) 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d) 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8.2.5 在港口外的渔船应遵守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a) 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立即返港避风;b) 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立即返港避风;c) 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均应立即返港避风。8.2.6 在大风浪水域中航行应符合以下要求:a) 当风力达到89级时,宜采用偏顶浪(Z形)或滞航的方法;b) 当风力超过9级时,满载

30、大型船舶宜采用顺航的方法;c) 当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时或滞航中不能顶浪、顺航中保向性差的船以及老旧渔船应采用漂滞的方法。漂滞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横浪,尽可能保持船首处于迎浪状态。8.3 台风天气8.3.1 基本要求8.3.1.1 应每小时记录气象一次,并分析从传真天气图和航行警告电传(NAV-TEX)所得到的信息,标绘于航行总图上,适时避离台风圈。每小时应探测全船各舱水深一次。8.3.1.2 机舱应保持主辅机、舵机、电台以及电航仪器等的正常运转,紧密配合驾驶台工作。8.3.1.3 在甲板上工作的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其领口、袖口、裤脚均应扎紧,系妥保险绳。8.3.1.4 航行中应注意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a) 调整航向和航速,避免船舶固有摇摆周期和波浪遭遇周期相一致;b) 顶浪航行时,应适当降低船速,必要时可滞航;c) 甲板、舱内货物应及时派人检查和加固绑扎;d) 船舶处于台风的可航半圆或危险半圆时,应避免横浪航行;e) 顺浪航行时,应避免风浪直接冲击船尾。当接近海岸或浅滩时,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应减速,谨慎驾驶;f) 台风中心过境时,应利用台风眼内短暂无风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抢救和预防工作;g) 锚泊船舶在台风袭击中,应备妥主机;驾驶台应根据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动车和操舵,以减轻锚链负荷,避免走锚、断链。8.3.2 系泊抗台8.3.2.1 靠在码头上的船舶遇台风时,应听取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如

32、果港内的防风浪条件良好,本船的抗台性能较好,可以留在泊位上抗台;反之,应离泊出港抗台。8.3.2.2 在码头上抗台时,应注意做好下列各项工作:a) 增加带缆,各缆应受力均匀,带缆点尽量分散,缆绳的磨损部位应妥善包扎、涂油以防磨损;b) 码头与船体之间增设碰垫;c) 空船应压载,减少受风面积,增加船体运动的水阻力;d) 若强风的方向来自外舷,则可在船首、尾外侧抛锚以缓和风浪的作用;e) 将船首系靠在出港的方向上,做好必要时能离开码头的准备。8.3.3 锚泊抗台8.3.3.1 抛长短八字锚抗台风,两链夹角不应小于90,应根据风向、风力的变化规律,确定抛锚的顺序和松链的长度。8.3.3.2 船舶处于

33、台风右半圆:在北半球,当船舶处于台风右半圆时,应先抛左锚,后抛右锚,出链长度为左长右短;当风向变化时,逐渐松出右链,保持两链均匀受力。南半球反之。8.3.3.3 船舶处于台风左半圆:在北半球,当船舶处于台风左半圆时,应先抛右锚,后抛左锚,出链右长左短;当风向变化时,逐渐松岀左链,保持两链均匀受力。南半球反之。8.3.3.4 台风中心通过锚地,应首先考虑风向的变化。若该锚地对未来的风向是合适的,应绞起后抛的锚,同时收短先抛一锚的锚链,准备开车顶风,待台风过后,立即按新的风向重新抛锚。若该锚地不适合未来的风向,应更换锚地,或起锚出港,顶风滞航。8.4 冰区航行8.4.1 驶入冰区前,应仔细瞭望,可

34、按下列规则,选定入口地点:a) 冰的厚度和硬度不致损坏船体;b) 从冰区的下风进入;c) 当船舶驶向江河口外的冰区时宜选择退潮时间。当厚冰随流快速漂移时,应等待流缓或无流时进入;d) 冰区的边缘不规则,应选择向内凹进的部位进入;e) 进入冰区时,应保持船首与冰缘垂直,并使船速降到最低。当船首顶住冰块后,逐渐增加车速,推开冰块,向冰块松散的地方航行。8.4.2 在冰区航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a) 当风从岸边吹向海洋时,在近岸边常有可通航的水道。而风从海洋吹向岸边时则相反,此时应远离岸边,从冰区边缘上风一侧绕过;b) 通过冰区应少改变航向;c) 对冰的厚度不明,应适当减速,防止盲目快速撞击;d)

35、冰中无法前进时,应从原路驶出;e) 在冰区附近应停止夜航,找适当地点锚泊。冰区内应避免抛锚,以防船舶被冻结在冰内;f) 冰区或风雪天航行时,应保持甲板排水畅通。若甲板以上船体结冰,应及时除去。9 应急安全操作9.1 失控时应急措施9.1.1 应立即显示失控信号。9.1.2 用无线电设备以中、英文方式通告本船失控信息,要求附近船舶宽让。9.1.3 主机故障时应充分利用余速,驾驶船舶驶向附近安全水域,舵机故障时应立即停车。9.1.4 充分考虑水深、船舶余速、碍航物、通航密度、气象等情况,若条件许可,应及早拖锚减速,或抛锚。9.1.5 必要时,请示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请求援助。9.2 火灾应急措施9

36、.2.1 基本要求9.2.1.1 船长及负责操作的现场责任船员应熟悉二氧化碳系统各设备的实际布置并熟练掌握操作程序,消防灭火步骤应遵守GB 17566的要求。若无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按应变部署表灭火。9.2.1.2 渔船船员发现失火,应立即发出火警警报并报告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港口发生火灾时,应报告港口主管单位。9.2.1.3 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应立即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携带规定的消防器材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灭火准备。9.2.1.4 现场指挥应迅速查清火警部位、火灾性质、火情和趋势,以及火警部位周边情况,制定施救方案,按照程序组织人员投入扑救。9.2.1.5 当失火严重到

37、确属无力抢救时,船长可决定弃船,弃船操作应按照本规范9.7章节执行。9.2.2 甲板或货舱失火9.2.2.1 当发现甲板或货舱失火时,应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若就近灭火器材不能控制火灾时,应立即启动消防水和大型固定灭火系统,并判明是否存在爆炸危险。9.2.2.2 若火灾发生在装卸货期间,应立即停止所有作业。9.2.2.3 发生在航行时,应注意减速并操纵船舶使失火区域处于下风方向。9.2.2.4 油类火表面应全部用泡沫液覆盖,以隔绝氧气,周围舱室应保持持续洒水降温。9.2.3 机舱失火9.2.3.1 当机舱失火时,应立即关闭通风系统,关闭所有通风孔、水密门,探火人员应在船副或轮机长的指挥下

38、,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烧物名称、特性、火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等,若火灾不能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水系统控制时,应使用机舱大型固定灭火系统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9.2.3.2 大型灭火系统使用前,应通知机舱人员撤离,清点人数,确定所有人撤离后,方可启动该系统。9.2.3.3 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应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防止复燃的准备,安排再次探火并确认火已熄灭后,才可逐步打开封闭设施。9.2.4 泵舱失火9.2.4.1 当发现泵舱失火时,应立即关闭通风系统、水密门,迅速查明火源,查明是否有人在火场受困,若火势难以控制,应使用大型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同时在泵舱外墙壁上洒水降温。9.2.4.2 在安排探

39、火并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逐步打开封闭设施。9.2.5 生活区失火9.2.5.1 当生活区失火时,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撤离,撤离时应保持低姿。9.2.5.2 应立即关闭生活区空调系统,关闭门窗和各层防火门。9.2.5.3 火灾初期,应使用就近灭火器材进行灭火。9.2.5.4 电器火灾应立即关闭电源,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若火灾不能用手提灭火器控制时,应使用消防水系统或大型泡沫系统。9.3 碰撞应急措施9.3.1 碰撞后,应首先查明碰撞损失情况,并迅速发出警报,通知船长和机舱,召集人员应急,立即向就近的主管机构或部门报告,并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调查和处理。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船舶的基本状

40、况、事故事件和地点、事故经过的基本描述、海况、损失情况等,并听从主管机构或部门的指挥,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并保持对外信息联系畅通。9.3.2 若发现被撞渔船有破损进水,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推顶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使破洞处于下风侧,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抢救。9.3.3 如船体破损漏水,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排水、堵漏,如进水严重,可选择适当的浅滩进行抢滩。9.3.4 轮机长应坚守机舱,组织轮机部人员对机器和设备的受损情况立即进行检查和抢修,保证主、副机正常运转。9.3.5 船长应指示当值人员做好现场抢救的各项记录,并保存原来的海图作业及相关海图,以便于事故的调查处理。9.3.6 当碰

41、撞损失严重到确属无力抢救时,船长可决定弃船,弃船操作应按照本规范9.7章节执行。9.4 搁浅应急措施9.4.1 核査船舶损害情况和搁浅程度,掌握、评估船舶的安全状态,并采取措施保持船体平衡。9.4.2 如果船舶搁浅造成油舱、水舱损坏,应及时转移损坏油舱中的燃油,采取堵漏措施。具体堵漏措施见本规范9.5章节的规定。9.4.3 综合考虑船体、货物、潮汐、水流、水深和底质等因素,迅速制定脱浅方案。在采取脱浅行动前,应确认搁浅船舶没有严重破损,脱浅后不致倾覆、沉没。9.4.4 选择有利时机,组织力量实施脱浅。常用船舶脱浅方法有:自然脱浅、移载脱浅、卸载脱浅、拖带脱浅等。9.4.5 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安全

42、脱险,宜用锚或加注压载水等方法固定船舶,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9.5 进水堵漏措施9.5.1 发现船舶漏损进水,应立即发出警报,报告船长并通知机舱。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应按照应变部署表中船舶进水(堵漏)应急计划的分工,携带规定的堵漏器材,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堵漏准备。9.5.2 现场指挥人员应查明漏损部位、损坏情况和进水量等,报告船长,确定施救方案。9.5.3 发生漏损后,应通知机舱备车,采取停车或减速措施,以减少水流和波浪对船体的冲击。9.5.4 发现进水部位,应立即通知机舱排水。组织人员关闭进水舱室的水门和隔离阀等,隔离进水舱室与其他舱室,必要时加固临近舱室。9.5.5 船

43、副应组织人员堵漏和抢修,轮机长应组织人员排水和调整油、水和压载水舱,保持船体平衡。9.5.6 若进水严重,情况危急,船长应请求援助,并择地抢滩,若确认堵漏无效,船舶面临沉没危险时,应宣布弃船,弃船操作应按照本规范9.7章节执行。9.6 人落水时的搜救措施9.6.1 船员发现有人落水,应立即发出警报。驾驶台值班人员应立即停车,向人落水一舷操满舵,甩开船尾,防止螺旋桨伤及落水者。立即拋下带有烟雾和自亮灯浮的救生圈,使用GPS等定位系统确定人落水时船舶概位。9.6.2 船长应指挥操纵船舶进行搜救,轮机长应指挥用车。9.6.3 对设置救生艇的渔船,有关人员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分工进行放艇。9.6.4 在

44、施救时机成熟时,向其抛下带救生浮索的救生设施,待其抓牢后,将其拉上渔船。9.6.5 船副应做好急救准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急救。9.6.6 必要时,请求附近船舶和岸基协助救助。9.7 弃船操作9.7.1 弃船时,应按照应变部署表的规定进行应急。9.7.2 弃船决定应口头当众宣布或通过广播形式宣布。若时间和当时条件允许,应征得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9.7.3 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无线电操作员应在电台值守,发送船长交发的遇险电文直至离开。9.7.4 全体船员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离船前应携带必要的通讯设备、救生器具、生活用品及重要文件等。9.7.5 放救生艇人员应在艇长指挥下将

45、艇放至水面,全体船员依次登上救生艇。9.7.6 在时间允许时,应将救生筏投入水中与救生艇系在一起,并充分利用船上所有的救生器具。9.7.7 船长在确认全船无人滞留后,最后离船。AA附录A (资料性附录)渔船船员基本职责渔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a) 携带有效的渔船船员证书;b) 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c) 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d) 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e) 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f) 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g)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h) 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i) 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渔船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 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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