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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授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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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分级授权管理办法分级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级授权管理”,是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和经营班子的授权等分级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2、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金额在上年末净资产

4、额 30%以内的资产处置和坏帐处理;(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制订公司的激励制度、办法;(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选、监事人选和决定任免下属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法

5、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第六条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第三章 权限划分权限划分 第七条第七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不含 30%)的资产购买或出售(含股权),由公司经营层拟订

7、方案,报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含 30%)的资产购买或出售(含股权),由公司经营层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 一、公司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公司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二、公司长期投资项目二、公司长期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在 100

8、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投资总额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投资总额在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单项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由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三、公司短期投资项目三、公司短期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投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9、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由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四、四、上述一、二、三款所述投资项目,金额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30%以上(含 30%)的,均应由公司经营层拟订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九条第九条 资产抵押资产抵押 被抵押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下(不含 50%)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被抵押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十

10、条第十条 对外担保对外担保 凡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涉及的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此之外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作出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方式的质押或抵押。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

11、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生效。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12、进行评估或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 公司资产报废清理(包括盘亏和坏帐处理)或削价变卖,一次性价值在 10 万元以内(不含 1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一次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一次性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且占上年末净资产额 30%以下(不含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金额占上年末净资产额 3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

13、十三条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 一、一、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除涉及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费用支出外,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董事会批准。二、公司资金调拨和使用二、公司资金调拨和使用 金额在 5 万元以内(不含 5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三、固定资产购置三、固定资产购置 一次性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由董事长审批;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四、公司银行帐户的开立或撤消,由总经理审批。五、公司银行帐户间的资金调拨 公司银行帐户间的资金调拨,由总经理审批。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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