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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三城市“依法治市”状况问卷调查
中国十三城市“依法治市”状况问卷调查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为了响应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在襢调查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探索符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我们《依法治国研究》课题组继对南京、本溪两城市进行了全方位的实地调查,并分别撰写了综合性的调查报告刊载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之后,又于1997年2—4月对13个城市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以期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状况的调查有一个由点到面的推进。这次问卷调查的13个城市,就地域分布看,涉及上海、湖南、云南、广东、安徽、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既有沿海和东部较发达的城市,也有内地和西部比较落后的城市,地域跨度大、覆盖面广。就调查对象看,既包括党政军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也包括工人、农民、个体户、无业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就调查方法看,既有面对面的个别访谈,也有标准化的问卷调查,使个别访谈的深入性与问卷调查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就问卷的结构与内容看,力求做到真实性、清晰性和整体性的统一。真实性,即问卷调查尽量避免诱导性用语,以保证问卷结果尽可能反映被调查人的真实想法;清晰性,即问卷用语尽量明确,避免模棱两可;整体性,即问卷内容考虑到了前后印证,相互联系,以便整张问卷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此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800份,回收问卷1550份,回收率为86.1,其中有效问卷1220份,约占回收问卷总数的79。课题组聘请专业人员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规范的统计分析,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通过对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的初步分析,我们既看到了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问题,更看到了成就和希望。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是时代之呼唤,是民心之所向。因此,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和思考,必须立足于对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充分把握。我们在对这次调查问卷结果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写出的研究报告,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路而作出的又一次尝试。二、依法治国实践的初步发展通过对十三城市依法治市状况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战略已在下列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法治理念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由于贯彻了“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在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经过“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等巨大的社会动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得到逐步增强,法治国家的观念基础初步得以建立。从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看,这方面的成效表现在:1.社会成员对作为法治“硬件”设施的“法”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知。在回答问卷中“你是否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这个概略性问题时,回答“基本了解”的为528人,占有效问卷总数的43.9;回答“部分了解”的334人,占27.8,两项合计占到71.9。社会成员对根本大法宪法的了解,反映了他们认同和接受法治愿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如此,人们对“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也有了较深的认识。在“你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选项的统计中,回答“按宪法和法律办事”的859人,占70.9,而回答“按领导人讲话办事”的仅41人,占领3.4,“按政策办事”的101人,占8.3。对法的作用的认同和重视,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并监督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守法的观念基础。2.社会成员对“依法治国”方略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回答“你是否知道我国在搞‘依法治国’”这一问题时,回答“知道”的960人,占79.9。在回答“你期望依法治国的最好结果是什么”这一问题时,回答“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经济的持续发展”的为894人,占73.3;而选择“实现民主宪政的”只有194人,占15.9。我们认为,这一情况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社会成品的一种现实心理期待,即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与当前中国社会中稳定与发展这两大主题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不失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目的观。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生长。一般说来,考察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不仅要看他们对法的内容的认知、接受程度,更要看他们对法的遵守和运用程度,后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成员“行为层面”的法治观念而非仅仅是“心理层面”的法律意识,我们设计了“当你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统计答卷结果54的人选择通过“政府解决”(占15)和“到法院告状”(占39)两种法律途径,与“能忌则忍”(占15.8)的消极态度和“私下与对方和解”(占8.9)的“私了”等选项相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已成为社会成员保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行为方式。4.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
然需要培育公民的守法观念,但依法行政更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政府只能而且必须依法办事,这一观念正在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在“党校和干部学校应将法学基础理论列为必修课程”这一看法的选项中,选择“完全赞成”的占71,基本赞成”的占16.6%,两项合计占98.3而“不赞成”的只占0.9%。(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启动和推进,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公民的生活之中,从而为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现实基础1.通过法治实践,法由纸上的条文和规范融入了社会公共生活之中.从而有可能使法真正发挥“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作用。公民顷向于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在“你到法院告状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这一问题的选项中,回答“维护自己权益”的占60.2%,这表明现阶段社会成员对法的态度已逐步从认知法的初级阶段向运用法律的较高级阶段发展。2.公民由被动地接受法律调整转向更愿意以主动的态度参与法的运作过程,从而有助于营造“法制与人”的良性互动关系。从制度对人的影响看,它不仅可以培育人们的法观念和权利意识还可以进一步激发人们运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人对制度的影响看,一旦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并参与到法的运作过程之中,人又会对制度进行评讲、改进.从而可以促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不断作月。是法治的原动力之一。(三)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展开,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权威性得到加强1.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成员可法律权威性的认识程度和满意程度均有了很大提高。法律权威性受到重视的一个方面表现在,作为法治国家公共生活基本原则的“法津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得到了较好程度的实现。在回答“你认为目前法律面前人人!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如何”这一句题时,认为“基本实现”的占28%,“部分实现”占43.6%,两项合计占71.6,在与被调查人进行的多次访谈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赞用“法治首先必须确认法的权威性”这一看法。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观念的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2.确立法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权威,有利于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的有序解决。在由旧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重组、观念变迁等都可能否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能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适用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向心力和凝聚力。这是因为法相对于其他规范标准如政策、领导意志等而言更具有民主性,更能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也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即使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导致法本身可能存在某些瑕疵,但只要其未经修改或废止,就仍应得到遵守,并只有通过法律自身的机制而非法外力量才能促使法及时得到修改。例如,在回答“如果你觉得法律不公正怎么办”这一问题时,认为“遵守,但建议修改”的占52.9%;认为“不好的法总归是法,还是要遵守的”占16.9%;认为“不遵守要受到制裁,还是遵守为好”的占20.6%,三项合计,认为应当遵守的占86%.只有4.9的人认为“既然法律不公正.就可以不遵守”。(四)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展开,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并为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提供了制度框架1.就立法制度而言,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民主机制逐步健全。在回答“你有没有听说过立法征求人民意见的事”这一问题时,回答“听说过”的占54.6,回答“听说过,而且被征求过意见”的占15.3。可见,立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在向制度化方向推进。2.就司法和行政执法制度而言,虽然群众对总体状况仍有相当程度的不满,如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权制还不健全等,但总体来说都认为比以前有进步。在我们重点访谈的50名对象中,83的人认为执法仍是法制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但承认“比以前有了好转”。3.就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而言,大多数人认为有了进展。在回答“你认为你所在的市(县)的法制建设近几年的总体发展状况如何”这一问题时,回答“有显著进展”的占11.3,“有一定进展”的占52.4,两项合计占63.7。群众的这一评价应该说是比较客观的。三、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透视我国十几年来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中国正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迈进,这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人治传统极深蒂固,经济文化仍不发达,依法治国战略尚处于启动阶段;因此,法制建设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热点问题。能否妥善地处理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概括起来,这些热点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依法治国,既要讲“法”,也要讲“治”,而重点或中心应当是“治”。法律规定得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施,就只能是纸上的条文,就不可能有权威。从调查统计结果看,目前实践中执法不严、执法疲软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例如,当问及“你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执行状况如何”这一问题时,回答“好”的占2.9,“较好”32.7,“差”的占11.6,两项合计占到44.3。问及“中国现在几乎没有人照章纳税”这一问题时,回答“完全赞同”的占14,“基本赞同”的占29.5,两项合计占43.5,远离于“不赞同”的16.1“不太赞同”的27.9的比例。为什么执法不严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呢,除了我国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执法本身的原因外,一些地方党史政领导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对立起来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在目前国家整体法治环境不够理想的背景下,某些地方领导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认为严格依法治理不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等等。殊不知,这种以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区域法治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本地区暂时经济发展的做法,只能是饮鸩止渴,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区域信誉丧失,最终经济发展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人民群众也同样反对这种靠牺牲法治建设而获取短期利益的做法。如在回答“个别城市抓法治,经济上会吃亏”的问题时.选择“不赞同”的占54.4%,选择“不太赞同”的占20.3%,两项合计占74.7%。(二)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大力惩治腐败是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廉政建设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廉政建设与法治有着极为紧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廉政建设必须依靠法治,即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途径来制约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法治的完善和推进,又监督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依法办事.违法者必受严惩,从而有力地制约着腐败现象。因此,将廉政建设作为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从我们的调查看.群众对廉政建设极为关注。当问及“你对你所在的市(县)的廉政建没有什么看法”时,回答“腐败严重、惩治乏力”的占16.8;回答“腐败比较严重,但正在采取措施治理”的占22.9%,回答“腐败严重,惩治措施流于形式”的占31.5%,三项合计认为“腐败严重”或“比较严重”的占74.9,可见腐败问题已到了我们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解决的时候了。根据问差分析,目前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以及干部任免上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后者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例如,在调查对“干部任免中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这一观点的看法时,“完全赞同”的占48.7。“基本赞同”的占27。5,两项合计占76.2。(三)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是维护法律尊严、协调社会关系、铸造法治精神的制度保障司法制度在整个法治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法律的运作过程看,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纠纷,而司法制度是解决这些纠纷的最主要的甚至是最终的途径。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冲突得到有序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避免社会成员以无序的、甚至非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保证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是保障法律得以公正实施,法律纠纷得以公平解决的形式要件。但实践中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机关干预过多,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办案的情况仍然较为突出。在回答“你所在的市(县)有无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时,回答“有,很严重”的占37.6%,回答“不同程度地有这种情况”的占46.5%,两项合计占84.1%。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必须公正无私,否则人民就会对司法制度失去信任,对法律和法治失去信心。目前,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反映十分突出。在调查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老百姓来说是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这一观点的看法时,“完全赞同”的占22.4%,“基本赞同”的占37.6%,二者合计占60%,在回答“如果你打过官司,对于审判结果的胜诉还是败诉有什么看法”时,回答“钱能通神,谁给的好处多谁赢”的占12.1%,回答“谁在法院有关系谁赢”占11.1%,回答“不好说”占35.5%,而认为“相信法律和法院是公正的”只占21.5%。(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和程序,调动全社会推动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动力在现阶段,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利的各项制度还远不够健全。例如,在调查“你所在的市(县)人大代表是否真正反映了群众意见”时,回答“不能真正反映”的占21.7%,“基本不能反映”占42.2%,两项合计占63.9%。此外。在执法监督制度,人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多不健全和不完善之处。四、大胆探索符合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思考与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依据法治规律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构建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够走法治之外的其他治国道路;我们同样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够走法治之外的其他治国道路;我们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致的法治道路。因此,我们认为,世界各国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个性的国情差异;而如何将此二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则无疑是各国实现法治所面临的首要课题。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而所谓具体国情,则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法治,就其本质来说,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因此,所谓将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说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而在一个人治传统很深、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的国家,要实现这一任务,无疑具有更大的难度需要更长的期限。它既需要对人民进行法治知识的教育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更需要推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建立与这一发展要求同步的、符合法制原则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英国是在封建贵州与新兴资产阶级势均力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逐步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通过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妥协而不流血地逐步实现的法治。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阴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上,通过借鉴英、法两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而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较注重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和道德表率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法治。其他很多已经实惠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十分注重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当然,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中,也有若干失败的记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和日本,名义上标榜法治,实际上大搞法西斯专制,最终只能垮台。又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不加分析,全盘移植,最终因不适合本国国情而导致社会动荡,秩序紊乱。总之,不论世界各国法治的性质、模式、实现过程如何千差万别,有两点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第二,它必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民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我们《依法治国研究》课题组自1996年以来进行的较大规模的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活动,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以准确把握我国实现法治所面临的希望和困难。事实充分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96年以来,江泽民总书记代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标志着党在继1978年提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实现国家工作重点的根本转变之后,又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国家管理规律,作出了要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到20xx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切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致富强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两项既互为基础、又互为内容的统一的奋斗目标,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历史最好时期。现在面临的最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化为12亿人民的自觉行动;如何将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的成果和经验,也已经有十余年地方、基层依法治理的成果和经验。只要我们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实际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面规划,整体实施,就一定能将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宏伟战略全面推向21世纪,就一定能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华夏大地上逐步建立起法治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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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一、当前犯罪现状的特征1、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02年刑事案件数量一改前三年不断上升的状况整体呈现回落的趋势。资料统计,2000年1-11月份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303件4498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27.4%和15.1%,起诉数为3382件4846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13.5%和19.7%,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为293件313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30.8%和31.5%;2001年同期批捕4337件5864人,又比2000年同期分别增长31.3%和30.4%,起诉数为4747件6601人,同期分别增长了40.4%和36.2%,职务犯罪立案数为309件328人,同期分别增长了5.5%和4?8%。到了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上述状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据统计,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0.3%和15.2%,起诉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0.5%和5.8%,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别下降了34.9%和35.0%(见表一)。从上述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在初期呈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2001年达到了顶峰,而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2、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2001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批准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32.6%,两者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80.4%。从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都开始呈现回落迹象。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2000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26.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56.0%,2002年1-11月起诉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6239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长2.4%,但比去年与前年同期增长56.0%要小得多,而且从前一程序的批捕人数来看,今年1-11月已经下降了2.1%,可以预计今后一个阶段起诉数字也将出现负增长。批捕、起诉重、特大案件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很大,分别为524人和496人,下降了57.3%和70.4%,说明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将重、特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见表二)3、从犯罪主体来看,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外来人员是当前刑事犯罪的主流。这四类人员具有身份上的重合性,大部分犯罪的两劳人员是无业人员,绝大部分外来人员是农民。据统计,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197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8.5%,比1999年同期上升32.9%,2001年同期有2871人,占总数的45?4%,上升了60.3%,今年1至11月有3144人,占总数的51.8%,比去年同期上升9.5%;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农民有1678人,占起诉被告人总数的36.0%,比1999年同期上升14.0%,2001年同期有1912人,上升了13.9%,今年1至11月有1402人,占被告人总数23.1%,下降了36.4%;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两劳人员有851人,占总数的18.3%,同比上升41.4,2001年同期有1117人,占总数的17.7,上升了31.3,今年1至11月有112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8.5%,比去年同期增加0.7%;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外来人员有1522人,占总数的32.7%,同比上升了45.2%,2001年有2050人,占总数的32.4%,上升了34.7%,今年1至11月有193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1.9%,下降了5.8%。这四类人员的犯罪已成为我市治安的一大隐患,犯罪类型集中在侵财类案件,主要是盗窃和抢劫,在雨花台、玄武、秦淮等城郊结合地区尤为突出,如玄武区院办理的115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03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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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占98.6%。从1至11月同期起诉数字对比看,无业、两劳人员人数在逐年增加,无业人员已超过被告人数的一半以上,这应该值得我们的注意。(见表三)4、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超过总数的七成。2000年1-11月,全市检察机关收到生效判决4065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52人,占判决总数的1.3%,较上年同期增加13.0%,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10人,占判决总数的5.2%;同比上升39.1%,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154人,占判决总数的28.4%,同比上升了25.7%,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2645人,占判决总数的65.1%,同比上升12.2%;2001年1-11月判决人数为4872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111人,占判决总数的2.3%,比2000年同期上升了113.5%,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31人,占判决总数的47%;同比上升10.0%,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92人,占判决总数的28.6%,同比上升了20.6%,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3134人,占判决总数的64.3%,同比上升了18.5%;2002年1-11月判决人数为5331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44人,占判决总数的0.8%,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1523%,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5人,占判决总数的3.3%;同比下降32.0%,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20人,占判决总数的24.8%,同比下降了5.5%,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3785人,占判决总数的71.0%,同比上升了20.8%(见表四)。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等的人数逐步增加,2002年1-11月比去年同期上升31.3%,比2000年同期上升38.4%,宣告缓刑人数也比2001年同期增加33.4%,比2000年同期增加50%。近三年1-11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比例不断攀升,说明我市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社会犯罪方面乏力,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5、职务犯罪案件仍呈“四多”格局,且向一些重点领域和热点行业渗透。一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具有明显的高层次性。2001年至今年11月,在立案查处的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人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148人,占总人数的28.9%其中2001年县处级以上干部案件数较2000年上升26%,厅级干部同比上升75%。高职务犯罪所占比例增大,特别是局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现象值得重视。如原省民政厅副厅长程韶韵(正厅级)、原省体改委副主任闫怀民(正厅级)、原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薛仁云(副厅级)因受贿被查处。二是重特大案件多,涉案案值大。当前,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已屡见不鲜。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处重特大案件283件,占立案数的58.6%,其中,38.7%的案件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如中信实业银行xx分行城西支行行长助理孔朝晖挪用公款8500万元,xx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工作人员孙俊受贿69万元等。三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所占比重长期居高不下,显出易发和多发的特点。近几年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占全市立案总数的70%左右。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此类案件365人,占立案数的71.2%。近年来查办国企犯罪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亏损企业人员犯罪突出,如新联机械厂、三乐集团、奶业集团等亏损单位发案都比较高,亏损企业已成为国企人员犯罪的高发区。二是“59”现象突出。从犯罪者年龄看,2001年有14.9%的国企犯罪人员都处于“59”年龄段,如江苏省中央企业物资联合公司副总经理吴观海贪污案,xx电力变压器厂厂长王有喜受贿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在“临退休前捞一把”思想的支配下冒险作案的。三是作案手法隐蔽。63.5%的国企犯罪人员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四是窝串案现象较为严重。为了谋取私利,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群体犯罪明显增多。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219人,占立案数的42.7%。如2001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江苏省罕见的特大受贿案——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总经理黄加彬受贿人民币165万元案件中,一举挖出了该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15人受贿窝案。五是交通、教育、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职务犯罪较为突出。交通、教育、房地产部门作为近年来国家扶持的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近年来已逐渐成为职务犯罪新的易发多发地带。去年,全市反贪部门在交通系统严厉查处了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等交通工程领域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共立案17件17人,较前年同期上升54.5%;今年1-6月,全市在教育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3%,其中要案8人;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立案1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00%。如我市检察机关今年查办的xx人口管理学院副院长朱秀云(正厅)受贿案,扬子石化公司房产公司总经理范启盛受贿101.07万元案件等。二、治理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认真贯彻“严打”方针,打击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侦查机关调动了大量警力,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两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检察机关坚持从重从快方针,明显缩短了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迅速地办理一批重特大刑事、职务犯罪案件。如“9·14”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案发当日,检、法两家就及时地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在3天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检察院在9月18日收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起诉,9月30日开庭审判,犯罪分子在一个月内被正法。政法机关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社会治安的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在打击尤其是控制犯罪方面还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控制犯罪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单纯地以案件数量的升降衡量司法工作的好坏和专项打击工作力度的大小,客观上促使司法机关围绕数字做文章,放松了全面工作,忽视了对犯罪的预防工作,法律效果难以客观反映,政治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也难以统一。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1)重打击轻防治,将打击和预防、治理分离,集中力量搞“人头”数、案件数,造成案件数量的非正常上升,对刑事犯罪片面地强调打击压制,而对引发犯罪的因素关注不够,没有从消除不稳定因素、建立自律的法治秩序角度来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和预防“一手硬,一手软”。(2)重运动轻基础,对于刑事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每年不是搞“严打”就是来几次专项斗争,毋庸讳言,“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犯罪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但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必须与社会犯罪状况相适应,必须与逐步健全的法律相一致。上述统计表明,虽然司法机关通过运动式刑事司法严厉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但对于预防社会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却没有做深入的研究,也无暇顾及,这种单一打击的手段使处理复杂的犯罪问题过于简单化,助长了形式主义、依赖运动的旧的风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紧张或浪费,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3)重实体轻程序,在严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忽视程序法应有的独立价值,往往使追求眼前效益的程序违法行为合法化。工作重点放在实体的定罪上,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放在次要位置上,超期羁押、违法监视居住、不符合条件地延长拘留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4)重惩治轻保护,片面地强调从严从重,可捕可不捕的要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起诉。为了互相配合而以捕代侦,变相羁押,未能全面理解刑事法律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双重功能,不能正确运用《刑法》规定的“但书”条款。(5)重惩罚轻教育,对刑罚的目的缺乏全面的认识,忽视了对有挽救余地的犯罪人如何不再或远离犯罪的教育,忽视了减少社会中引发犯罪的各种不利因素研究,丧失了让一部分犯罪人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良机。2、打击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从判处轻刑的大量案件来看,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消耗在轻微刑事犯罪上,这说明打击重点还不够突出。使用打击手段控制犯罪的重点应放在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重大的职务犯罪上。虽然去年案件总量较大,但处理的主要还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缘案件。如盗窃这一多发性犯罪中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仅为8.5%,涉毒案件中也多为贩卖少量毒品和容留一、两次吸毒的小案件,特别是办理的涉枪涉爆案件,大多属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我们却在这方面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犯罪是为了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犯罪问题既有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同时与社会大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充分挖掘犯罪的目的、动机和造成犯罪的社会根源是我们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首要工作。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还主要停留在以打为主的事后裁处层次上,没有对多次“严打”、专项打击行动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系统研究,没有从根本解决治安问题的高度,综合运用多种相互配套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事前调控的角度入手。在社会转型期间,复杂的矛盾冲突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不稳定是犯罪现象激增的根源,就我市情况而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员流动频繁、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益下降所导致的失业率上升和职工生活困难、原有抑制犯罪的社会机制(如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社)功能异化或者被削弱等都是导致犯罪增加的直接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治理措施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明显。虽然我们一直在开展诸如流动人口管理、创建无毒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但打击、预防和综合治理等措施衔接还不紧,还没有形成统筹规划、有机结合、责任落实的合理格局,其直接后果就是对犯罪控制心中没有底,对稳定的追求往往通过经常地反复地打击来加以实现。3、考核评估机制缺乏科学性。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以打击人头数、查办案件数作为我们工作成果的衡量标准,以简单的数字相加作为考核评估的标准,却忽视了预防和治理的成效。这种考核评估方法使一些部门和单位将人头数、案件数与经济利益、排名先后紧密联系,强调数字指标而丢弃预防和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实际上,人头数、案件数的增加非但不能说明一个地区打击和预防工作做得好,相反却恰恰说明这个地区在社会治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当然,有案不办,危害社会更是不允许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看待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而不应该片面地考虑数字的问题。倘若一个地区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案率低则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维护稳定的基础工作扎实到位,治理工作富有成效。攀比人头数、案件数,结果是造成干警们超负荷地工作并承受极大的压力,不能实事求是地去开展工作,相反为了糊弄数字、应付上级而刻意搞许多脱离实际的花头。除此之外还带来三个方面的负面效应:第一是打击重点无法突出,办案单位将精力集中于办理简单的“一案一人一笔犯罪事实”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办案周期短,投入少,却还有相应的人头数、案件数。第二是打击不彻底,批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就认为完成了任务,“人头数已经算过了”,不愿再将力量花在深挖余罪、补充证据和扩大战果上。第三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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