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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电力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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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火 力 发 电 工 程1 综 合 规 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2、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3、每小时5次。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

4、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序号地点类别噪声控制值db(A)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2主厂房碎煤机室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75 有电话通信要求703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

5、、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l: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注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2 勘 测 设 计2.1 工 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OOO一20004.0

6、.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表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2400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II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IlH7010.21.00.51.251.051.151.00二01V150H7020.50.70.41.201.05三0.0lVO.130H50510.50.31.151.0 注1: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注2: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均匀放灰的运

7、行方式。注3: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当0.170m时,可提高一级设计; 当0.1Vl,H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注4:表中指标强制。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2执行,并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表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等级最高潮位(洪水位)重现期a风浪重现期a堤坝超高(防浪墙顶)m抗滑安全系数下游坡上游坡设计校核设计校核设计校核基本特殊基本特殊一5010050500.40.01.201.051.151.00二2010020200.40.01.151.001.151.00注1:

8、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注2: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1m超高。注3: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计频率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计频率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部标19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注4:表中指标强制。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14.8.11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 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3m。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

9、措施。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l

10、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1

1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17.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17.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7.1.16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

12、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 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供、卸油泵房为

13、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

14、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19.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9.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20037.2.3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进厂天然气气源紧急切断阀前总管和厂内天然气供应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放空竖管的

15、设置和布置原则按GB 50251的规定。7.2.5 辅助设施及其他设计要求: l 进厂天然气总管及每台燃气轮机天然气进气管上应设置天然气流量测量装置,进厂输气总管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并布置在安全与便于操作的位置。 2 调压站应设置避雷设施,站内管道及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4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惰性气体置换系统。置换气体的容量宜为被置换气体总容量的两倍。 5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根据布置或安全要求,放散管可单独设置,也可部分集中引至放空管。放空气体排入大气应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防止被吸入通风系统、窗口或相邻建筑。8.2.4 燃气轮机的注水或注

16、蒸汽系统: 当燃气轮机无法通过改变燃烧工况来保证排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时,应设向燃气轮机燃烧室内注水(除盐水)或注蒸汽的装置。12.5.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和恢复不会误发动作指令。 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 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 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信号(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 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5) 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4 在控制台上必须设置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

17、闸按钮。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的驱动回路。12.5.3 燃气轮机主要保护: 1 燃气轮机超速; 2 燃气轮机排气温度高; 3 燃气轮机振动过大; 4 润滑油温过高; 5 润滑油压过低; 6 密封油差压低; 7 遮断控制油压过低; 8 燃气轮机排气压力过高; 9 燃烧室熄火; 10 燃气轮机区域着火: 11 手动停机; 12 燃气轮机其他保护项目。13.3.4 交流保安电源: 2 简单循环及联合循环的发电机容量为200MW级及以上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 4 调峰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且盘车电动机需交流电源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16.2.1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4 厂房的防爆设

18、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3) 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液体厂房内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水封或隔油设施; 4) 天然气调压站、供氢站、油处理室等建筑地坪面层材料应选用不发火材料; 5) 防火门自行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面手动开启;电缆室、电缆竖井等处的门,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6min的防火门。 5 厂房的安全疏散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安全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如设一个安全疏散口,应符合GBJ 16(1997年版)3.5.1的规定;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2) 长度超过100m的厂房,必须设中间楼梯及中间疏散口; 3) 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应有通至

19、各层与屋面的封闭楼梯。在厂房的扩建端,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室内或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16.4.3 汽轮机基础及燃气轮机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5.1.15 排汽管道出口喷出的扩散汽流,不应危及工作人员和邻近设施。排汽口离屋面(或楼面、平台)的高度,应不小于2500mm。7.1.1 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7.1.1.1 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总体布置综合分析确定。支吊系统应合理承受管道的动荷载、静荷载和偶然荷载;合理约束管道位移;保证在各种工况下,管道应力均在允许范围内;满足管道所连设备对接口推

20、力(力矩)的限制要求;增加管道系统的稳定性,防止管道振动。7.1.1.6 在任何工况下管道吊架拉杆可活动部分与垂线的夹角,刚性吊架不得大于30,弹性吊架不得大于40,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偏装或装设滚动装置。 根部相对管部在水平面内的计算偏装值为:冷位移(矢量)+1/2热位移(矢量)。7.1.1.7 位移或位移方向不同的吊点,不得合用同一套吊架中间连接件。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20043.2 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3.2.1 蒸汽温度高于450的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应装设蠕变监察段。监察段应设置在靠近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联箱的水平管段上实际壁厚最薄的区段

21、,其长度为3000mm4000mm。3.2.2 监察段上不允许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得安装支吊架。3.2.3 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的监察段上应设置三个蠕变测量截面,测量截面应等间距设置。3.3 非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3.3.1 主蒸汽管道、蒸汽母管和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一直管段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每条管道蠕变测量截面的总数不得少于10个。直管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位置,离焊缝或支吊架的距离不得小于1m,至弯管起弧点不得小于075m。3.3.2 应选择不少于两根集汽联箱的导汽管,在距弯管起弧点0.5m左右处直管段壁厚最薄的部位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3.5 蠕变测量截面的保

22、护3.5.1 蠕变测量截面处,应设计活动保温并在保温外加注标记,其保温性能不低于该部件保温材料的保温性能。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水渗入管道表面的设施。垂直管段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止保温材料下滑的可靠措施。3.5.2 对需要经常测量及难搭架子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固定的测量平台。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3.1.2 机组应设有完善的进水检测,检测装置应能通过温度或水位及其他检测方法,检测出汽轮机内部和外部的积水,特别是能及早检测和判断出可能进入汽缸的外部积水。3.1.5 机组具有完善的防进水保护系统,对特别危险的水源,该处设备或该设备的任何一套

23、保护或系统单独发生故障时(包括失电、失气信号故障),不致引起汽轮机发生进水事故。3.1.1 汽轮机及汽、水系统的设计、控制和运行均应考虑对汽轮机在各种不同的工况下运行时,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和冷蒸汽的系统和汽轮机本体的不正常积水。4.4.1 从锅炉出口到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管道,每个最低点处均设置疏水点。为简化疏水系统,在确定最低点位置时,尽量靠近汽轮机一端。在每一根主蒸汽管进主汽门前的低位点,均设有疏水,若主蒸汽主管末端分支在主蒸汽管道最低点,则此处应设疏水点。4.5.1 大量的汽轮机进水事故是因冷段再热管道有水所致。在设计这部分管道疏水和防进水保护时,应综合考虑由于再热减温器、利用冷段再

24、热管抽汽加热器、I级启动旁路的减温器出现故障而导致发生汽轮机进水的可能性。4.8.2 电动隔离阀只能用于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一级保护。逆止阀不能单独作为隔离阀使用,一般只用于快速动作,以限制抽汽管道的倒流蒸汽造成汽轮机超速,同时作为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二级保护。 隔离阀和逆止阀与保护系统应有连锁,当汽轮机跳闸、汽轮机超速、发电机跳闸、加热器(或除氧器)超高水位时,自动关闭。4.9.5 抽汽和给水(包括给水旁路)管道上的电动隔离阀所要求的动作速度,取决于流至加热器中的额外增加水量及超高水位报警线和电动隔离阀之间的容积。计算额外增加水量应为下列两项水量的最大值: a) 加热器水侧两根管子同时破裂(四个断口

25、)时流出的水量; b) 相当于本级加热器水侧总流量10的流量。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假定加热器正常疏水或事故疏水能够排除来自上一级加热器的逐级疏水和本级加热器的抽汽凝结水流量。在确定储水容积时,必须考虑加热器的布置情况。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3.2.1 炉膛结构设计 炉膛结构设计的要求是: a) 炉膛结构应能承受非正常情况所出现的瞬态压力。在此压力下,炉膛不应由于任何支撑部件发生弯曲或屈服而导致永久变形。3.2.2 烟风道设计 烟风道设计的要求是: a) 从送风机出口一直到烟囱所有的风道及烟道,在设计时均应考虑炉膛承受瞬态设计压力时,烟风道所受到的压力。3.2.4 制粉系

26、统 制粉系统的要求是: a) 制粉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在规定的煤质特性及其允许的变化范围内,磨制出合格的煤粉。f) 制粉系统的所有管道和设备的结构不应存在易发生煤粉沉积的死角,通流面积的设计应保证吹扫空气通过时的流速能将沉积的煤粉吹扫干净。3.2.5 燃烧器系统 燃烧器系统的要求是: a) 燃烧器系统的设计必须与所选定的燃料特性和炉膛的结构型式紧密配合,保证能向炉膛提供需要的煤粉量和空气量,并保持火焰稳定和在炉内有较好的充满度。3.2.9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是: a)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不同于锅炉生产蒸汽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过程控制(调节)系统(如燃烧、给水、汽温等),与燃烧系统

27、、燃烧器的总数目及布置、运行中燃烧器数目及位置等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具体的燃烧系统的要求及运行特性专门设计。总的安全功能应包括,但也不限于下列功能: 1) 炉膛吹扫连锁及定时; 2) 点火试验定时; 3) 火焰检测及强制性安全停炉等。 也可根据锅炉容量大小,增减其功能。如容量较小,只有单台送、引风机的锅炉,炉膛吹扫及定时的要求,可规定在现场运行规程中,由运行人员按规程的要求对炉膛进行吹扫。而对容量较大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可按有关设备(如点火系统、燃烧系统)的启、停条件,跳闸条件及强制性总燃料跳闸的各种条件,进行炉膛安全运行的控制。3.2.10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的要求是: a) 火焰检测器是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燃烧器,包括其点火器及启动油(气)枪,均应配置相应的火焰检测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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