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自愿行为人订立,以确认商标授权使用的条件和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为商标拥有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乙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并同意使用甲方的商标,并接受下列条件和条款。 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非独占性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并允许乙方将该商标用于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中。乙方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并且不得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确保其行为真实和准确,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其他与商标相关的欺骗性行为。 第四条 乙方不得将商标用于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中,也不得用于任何
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不得使用商标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盗用、篡改、冒用等行为。 第五条 乙方必须遵守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和地域限制。乙方不得擅自延长或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不得将商标用于约定以外的地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保留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续签。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不涉及任何政治内容,任何与政治相关的行为都被禁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_ 日期:_ 地址:_ 地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