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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念-文明执法-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服务.doc

上传人:1587****927 文档编号:1606302 上传时间:2024-05-0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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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创新理念 文明执法 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服务 “两个率先”是党中央提出的xx发展的战略目标。省高院在全省法院依法服务“两个率先”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法院战线服务“两个率先”,必须立足于审判这个中心,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案件,全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两个率先”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这是法院战线服务“两个率先”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拓宽审判工作服务渠道和服务领域,将法院依法应当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 一、服务“两个率先”,创新执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人民法院要服务“两个率先”,首先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以理念的更新求得思想的解放,以思想的解放引领

2、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近两年来,秦淮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执法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了审判工作要“始终不断地解放思想,始终不断地开拓创新,始终不断地与时俱进”的要求。解放思想就是要打破旧的框框,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上来,把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两个率先”作为衡量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开拓创新就是要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勇于实践,敢为人先,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只要是对发展经济有利,实现“两个率先”有益的做法、措施就要义无反顾地付诸行动,投入实践;与时俱进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的审

3、判工作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发展的需要,在服务“两个率先”的同时,自身也要率先实现现代化。 当前人民法院的最大责任,最大工作都是为“两个率先”服务。明确了这个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秦淮法院也找到了服务“两个率先”的工作方法。一是立足大局抓审判。通过深入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整顿活动,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意识,围绕区委提出的“一年面貌大变,三年实现小康,五年再创辉煌”的工作思路,认真抓好审判工作,把服务xx实现“两个率先”的大目标落实到服务秦淮实现“富民强区”的具体行动之中;二是融入经济抓审判。用“发展第一要务”的思想指导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经济建设

4、来开展审判,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之中,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快立、快审、快执,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市场资源的迅速流转,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发展氛围;三是跳出审判抓审判。我院跳出审判抓审判,延伸司法服务的职能和范围,深入基层搞服务,开展了送法到村落、送法到社区、送法到企业、送法到机关、送法到学校、送法到军营的“六送”活动,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区人大主任亲自参加现场指导,媒体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服务“两个率先”,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服务“两个率先”的要求,结合秦淮实际,我们提出要充当经济发展的推

5、进器,投资环境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稳压器,城市建设的清障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平安xx”的法治环境。 当好推进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建设是中心工作,发展是第一要务,实现“两个率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经清了障碍,受到省、市、区各级领导的赞扬。 三、服务“两个率先”,体现司法文明。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个文明”的建设也是xx实现“两个率先”的必备条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活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还要体现人文的关怀,实现司法的文明。近两年,秦淮法院不仅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

6、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干警办案、办公条件,完成了办公大楼的出新、红花人民法庭、法院局域网、档案库房、干警食堂的建设,添置了电脑、汽车、空调等必要办公设施,为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展示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更通过人性化的办案,彰显现代司法的文明,树立文明法院的形象。 -“圆桌审判”关爱青少年。秦淮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一起围坐在圆形会议桌前,进行帮教,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上级的肯定,被市法院指定管辖秦淮、白下、雨花台三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市法院和团市委联合授予“优秀

7、青少年维权岗”的光荣称号,今年又创“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老年法庭”通过向社区、敬老院发放联系卡,开通老人热线电话、知心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投诉。对行动不便、身患疾病而不能亲自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老人,法庭登门立案、调解,开庭在床头。由于工作年年有创新,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每年都来专题采访报道,今年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又专门邀请秦淮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代表做了专题经验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是全国第一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旨的专业法庭。在继续坚持接待全市群众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又专门成立了全省首家“医患纠纷合议庭”,慎重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8、促进医疗体制改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帮扶弱势群体。两年来,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456 件,缓、减、免诉讼费用金额达100余万元,受益企业150 家、群众481人次,真正做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群众形象地称赞:“法院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请进来”。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

9、,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

10、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

11、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

12、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

13、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

14、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

15、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

16、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

17、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

18、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

19、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

20、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

21、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

22、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

23、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

24、、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全市社会管理创新重点项目部署以来,石家庄市公安局按照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张越同志“同频同步、共振共鸣、应时应变、自省自觉”的工作要求,遵循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瑞彬同志“无处不精细、无处不精美、无处不精心、无处不精彩”的工作理念,将牵头负责的七个创新项目(应急处突响应工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25、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危爆物品管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建设、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纳入市公安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多方论证、统筹谋划、全力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三级联动,形成合力为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形成合力,我们认真研究探索推进模式,实行了三级联动,形成了党委推动、组织牵动、部门齐动的工作格局,各项建设按照既定目标扎实推进。一是市局党委推动。市局党委从战略角度审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增长点,及时将重点建设的7个创新项目纳入“一把手”工程,先后召开6次专题调度会,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创新内容和推进措施,逐

26、项定领导、定部门、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群策群力、全力推动,力争使各项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二是成立组织牵动。成立了由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许振霞任组长,其他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下设7个创新项目推进组和创新项目办公室,由分包项目的局领导任推进组组长,牵头职能部门“一把手”任办公室主任,分别负责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组织推动工作。各分、县(市)局也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形成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三是责任部门齐动。各重点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对照方案部署,围绕重点创新内容、达成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推进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和推进要求,与参与建设的各有

27、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克时艰,确保重点项目有条不紊地扎实推进。二、按纲抓建,成效初显在确定重点创新内容、锁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边谋划、边建设、边完善的工作思路,以目标任务为牵引,以重点创新内容为纽带,以点带面、以强扶弱,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应急处突响应工程取得新进展。以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处置机制、实战演练模式三方面创新为重点,围绕快反能力不高、现场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解决,大力加强和改进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应急处突能力不断增强。现已建立了11大类47项应急处置预案和6大类应急资源库,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县、乡三级专业应急处突队伍。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取得新成绩。以流

28、动人口服务管理方法、服务管理机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三方面创新为重点,围绕管理手段单一、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服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解决,积极构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制度体系、组织网络、工作格局和保障机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研究完善了“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站管人、以网管人、以人管人”流动人口管理新模式;新招聘了456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提升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三是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取得新进步。以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模式、禁毒基础设施建设、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禁毒戒毒机构设置四方面创新为重点,围绕吸毒人群数量急剧上升、毒瘾难戒和回归社会难等问题的解决,着力整合和完善吸毒人员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对吸毒人员服务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果。以治安巡控体系建设、三级视频联网系统建设、信息化管控机制建设三方面创新为重点,围绕巡控队伍素质不高、巡控针对性不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解决,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不断增强。我们建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巡控队伍;完成了3个110警务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并已投入使用,其它107个警务服务站也已进入全面建设阶段。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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