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算超时吗? 问:我在一家酒店任总机,这是我第一家工作单位。现在我们上的是两班制翻班工作,做二休二。可是,我们两天就要上26小时,也就是每四天就是52个小时,请问单位这样安排是否违反规定,我不想辞职,但是我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答:工作时间是员工在单位从事工作的时间,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都应该适用这种工时制。如果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实行其他工时制。我们不知道殷紫凝的单位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实行非
2、标准工时制,但是在这里我们将其作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看待。在标准工时制中我们所说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衡量单位有否让员工超时工作的绝对标准。殷紫凝单位让其两天工作26小时,两天休息。虽然一周可能为5天,可能是4天。但是由于其4天的工作就为52小时,所以每周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40小时的标准,计算其平均周工时也已经达 为了赶工时,自说自话将标准工时制变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就此一笔抹杀。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部分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擅自实行弹性工时制,而后拒付员工加班工资。一些经过批准实行弹性工时制的单位也以“弹性”为借口,拒付员工加班工资。据悉,该总队去年受
3、理员工此类投诉案件多达60多起。据介绍,非标准工时制,也称弹性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它是指在一个审批的周期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工时制。该工时制常见于饮料、冷饮生产等季节性较强的岗位和工作。另外一种是不定时工作制,一般在工作时间相对比较弹性的人员中实行,如总经理、长途车乘务员、海员等。而玩弄“弹性”戏法的单位多半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早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
4、1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刚刚结束,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坚持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8小时、8小时半、9小时的,甚至有10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后,我国对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或工程的工时进行了改革。目前,纺织业已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化工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