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质疑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 质疑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20xx年1月7日,xx市xx区检察院对xx某大学20xx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xx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应为“暂缓起诉”-笔者注)考察5个月的意见。其“暂缓不起诉”的理由大致如下:1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2该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3该生还可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4如此“正确”处理,
2、可以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xx检方的这种做法已非首次,事实上,20xx年曾震惊xx教育界的“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犯罪嫌疑人,就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不起诉”。而且据说这一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称此案为“执法理念的一次创新”。目前,xx市已被列为全国“暂缓不起诉”试点城市。或许该检察院的初衷是好的,认为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应该放这些“社会精英”一马,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于法于情,这种做法都难以让人接受。检察官不是医生,检察院也不是医院。笔者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本着对法律、对人民,更是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对xx市xx区
3、检察院的做法提出以下质疑。真的希望他们能给人们一个真正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说法。质疑一平等何在?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被明确规定在97新刑法中。然而,xx市xx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给笔者的感受却是对这一原则的公然践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早已成为历史尘埃而遭现代文明所遗弃,而“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才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美国总统都险些锒铛入狱,何况我们所谓的“未来社会的精英”?如果是“未来的社会精英”就可以暂缓起诉,那么科学家,企业家,教授,甚至政治家这些现实中的精英岂不更有资格享受如此礼遇?然而法律是神圣
4、的,是应该被信仰并且被遵守的,绝不容许有人把它玩弄于股掌之中。一个在校大学生触犯刑律,我们可以为之惋惜,亦可以表现我们的同情。但是同情和惋惜却不足以成为权力滥用的充分理由。至于该生“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更不能说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如若依此观点,我认为任何过失犯罪都应该具有可塑性,都有挽救的可能。难道过失犯罪都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显然不可以。而我认为,在法治社会,个体必须对其行为负责。让失足的大学生受到应有的惩罚,将有助于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实现,而且更有助于规范所有大学生的行为,对于“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岂不更有效。总之,任何理由都无法打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质疑二谁给
5、你的权力?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绝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6、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微罪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三)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据该检察院一位处理该案的检察人员称:他们的做
7、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引用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上诉规定。可是我们对照上诉规定就可以看出,该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上诉任何一条。显然,xx检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我国并没有“暂缓起诉”的规定。那么,此种做法究竟依据什么呢?事实上,“暂缓起诉”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早已存在。暂缓起诉又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然而“暂缓起诉”即使在德国也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根据德国诉讼法153条a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选择(1)给付一定款项,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被告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这些要求时,对
8、其行为不再作为轻罪追究。被告人如果不履行这些要求、责令,不退还已经履行部分,并且要作为轻罪追究。而且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争得法官的同意。在此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153条a专门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德国国内也有很大的争议。此项规定依立法原意应适用于轻微犯罪,并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公益给付),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轻微及公共利益均无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153条a的规定适用面较广,特别是涉及税案及经济犯罪中检察官常以此作出不起诉处理。德国国内一些人批评153条a的适用,认为这一条款使有钱人免受刑事追究,如著名网球明星格拉芙偷税案即适用了153条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综上所述,我国法律
9、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xx检方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并且由于这种做法没有有效的制度制约,被滥用的危险是很大的。绝对的权利容易导致腐败。质疑三有可操作性吗?其实xx区检察院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似乎再讨论这个问题已无必要。实际上,“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等概念本身就是很模糊的,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必然带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危及法制的统一。在这里,我并非要否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是想表明在我国法治尚处幼稚阶段,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审慎对待,否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实事求是地讲,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宣布暂缓起诉,也许可以用仁慈化解
10、罪恶,但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却很可能在多数学生身上产生纵容的暗示,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实上,按照检察机关的决定,暂缓起诉的期限为五个月,那么五个月之后,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说要给这个学生以机会,那就等于说不再追究责任,既然这样,何不适用法律,来个“不起诉”?如果说等其考试完之后再行追究,那这三个月的“暂缓起诉”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进一步说,你那五个月的考察期限又是从何而来,是否因为他还有五个月就要毕业?照此说来,一个大学一年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考察四年了?笑话,天大的笑话。破坏一个制度是举手之劳的事情,而构建一个制度却绝非易事。在举国上下为建设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之时,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却发出如此
11、不和谐的音调。笔者的感受,绝非痛心所能形容。每一个追求民主、法治的中国人都有义务捍卫法律的尊严,呵护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法治! XX年上半年,我室围绕督政、督学、监测三个职能,针对教育重点难点,认真完成监督、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努力提升教育质量,引导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做好督学责任区的有关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一、督学责任区工作(一)认真开展开学工作督查我县教育局与我室于2月23日至25日,抽调32名机关干部,按照督学责任区分工组成8个开学督查小组,对照永顺县XX年春季开学工作督查要点,采取听汇报,检查资料,实地查看,走访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当场反馈检查情况
12、等方式对全县63所中小学的入学保生、安全卫生、收费财务、政工、教学常规和94所民办幼儿园安全等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直至合格。 (二)加大督学队伍建设我室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划分为5个督学责任区,聘请教育局机关业务精湛、经验丰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为兼职督学,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校及幼儿园进行不定期随访检查、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打造懂业务、勤督导的督学队伍,我室对26名督学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制定了永顺县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试行)(永政教督XX1号文件),明确了会议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奖励制度。要求全县150个中小学校及
13、幼儿园悬挂了永顺县督学责任区公示牌,向群众公布了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督促学校及幼儿园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学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三)配合上级领导进行调查研究6月21日,永顺县政协副主席吴呈呈来到我室,与我室工作人员座谈,针对本县义务教育合格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寻求解决方法。我室副主任督学严其林主任与局教科所所长张清忠,就义务教育合格校建设中存在的配套资金不足、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布局出现倒挂结构、引起新的不均衡等问题做了具体介绍分析。二、开展专项督查(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今年4月,我室连同教育局基教股对该县三中、永茂、勺哈等13所初中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在督
14、查中发现问题,推介经验典型,指导学校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教育局副局长胡安泽和县人民政府主任督学王敬乾分别带领一队督查组,通过进教室清点学生数、向老师和学生了解情况、检查异动手续等办法,掌握了基本情况。下一步,我室将对全县初中学校建立分类监控制度、建立控辍保学工作的科学导向机制,对辍学特别严重、校长无所作为的,教育局将对其实行诫免谈话,直至就地免职。(二)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合格校建设督导评估迎检工作由于认真学习、科学安排,我县、建设的14所合格学校全部通过省州督导评估。今年下半年,我县又有11所合格学校将迎来省州督导评估。为了迎接今年的督导评估,我室于5月12日,对来自保坪完小、首车小学等11
15、所实施合格学校建设学校校长进行了业务培训。县教育局局长全智、副局长胡安泽、县政府主任督学王敬乾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发言。县政府副主任督学严其林以软件资料收集为重点,带领参训人员学习了湘西自治州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评分细则。紧扣7个一级指标、37个二级指标,依照前两年迎检准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从建立整理资料的领导小组、汇报材料的格式内容、档案盒编号排序等,都做了认真讲解,力求让学校通过细致的前期准备,完成各个记分点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学校建设成果。(三)不定期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视导5月上旬,我县教育局副局长胡安泽、教育局教科所所长张清忠,作为县督学,县督学胡安泽、张清
16、忠,完成了对全县九年级所有班级毕业学业考试备考工作的视导。他们深入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在为期一周的视导中,通过与班主任座谈,了解各个班级学生流失情况、参考情况、毕业前思想动态以及教师在复习备考阶段的指导方法,并就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给出指导性意见。由于农村学校大多数家长常年在外打工,对即将毕业的孩子无法给予有效指导,少数学生对前途感到迷茫,存在畏难和厌学情绪。对此,两位督学对学校提出了几点有效的建议。三、配合教育局各项工作除了对照我室今年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外,我室工作人员服从教育局安排,认真完成了局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如全县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的组织工作,我室工作人员
17、在高考及学考、初中毕业考试、小升初各种考试的考务工作。 司法所工作实践与思考为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为新区建设服务,我局领导带领宣传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人员深入到全区13个镇、乡、街道、司法所、23个村(居)委会开展调研、检查。通过听取司法所长的工作汇报,镇、乡、街领导对司法所工作情况的介绍,与镇、乡、街领导交换意见,深深感到司法所在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工作有了明晰的认识。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方面,星甸镇司法所开展“农民教育工程”活动,送法到农户,带动了农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盘城镇开展“党的政策、
18、法律、科普知识、文明民谣”四入户活动,并成立专门队伍,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教育,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镇党委、政府将此项活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永宁镇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由镇司法所出卷,发给中小学生,利用暑假期间,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沿江镇对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服务。永丰乡举办机关干部、村干部、党员培训班,学习有关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律法规。珠江、永宁、石桥等镇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对教徒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安置帮教方面,顶山镇设立“安置帮教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泰山镇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联系,为生活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浦口街道推行
19、“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单位支持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对有残疾或生活无着落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经济救济补偿。桥林镇为无房居住的“两劳”释放人员建房并联系安置工作。沿江镇同南钢、扬子等企业联系,为“两劳”释放人员设立过渡性安置基地。乌江镇每年召开二次帮教对象座谈会,五年来,该镇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
20、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司法所工作得到
21、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
22、,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应着力加强以下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疏导,
23、为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把依法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一个切入点,采取联合调解、调解庭调解或者依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应及时排查发现的问题苗头,预防矛盾发生特别是对重大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定期排查,依靠党政组织超前预防,及时处理。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把握矛盾的动态信息,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准确建议,及时开展治理,通过以上工作为党委、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次,认真开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工作。乡、镇、街都按区委政府要求制定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司法所要行使好职能,抓好工作的督促、指导、
24、检查、总结。法制宣传要分层次和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把乡、镇、街和村、居、单位的领导作为重点对象,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增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对于职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要建立居民、村民、职工学法制度,培训宣传骨干,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普法教育使群众能够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再次,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一要做到管理规范化。要对回归人员及时登记,成立帮教组织,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生活、家庭、思想等情况,与有关部门签订帮教协议,确定帮教组织方式,逐人建立台帐,做到不脱管、不漏管。二是帮教经常化。刑释解教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受到社会、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帮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只有循序渐进,经常地开展帮教活动,才能收到实效。三要使安置市场化。要注意依靠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让社会都来关心这一特殊群体。有条件的要建立过渡安置基地,筹集安置资金,申请社会“低保”,有效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xxx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