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吧。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8〕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8〕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8〕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8〕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包括离校未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宁德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二是大学的中段时期,对于自身的大学生活有什么想说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大学生大二学年自我总结,欢迎阅读!
2018年大学生大二学年自我总结【1】
大二学习生活的结束,我的大学生活已经进行了一半,回忆过往的点点滴滴,都是人生最大的财富。想起我大一的自我鉴定似乎还在眼前,但时间总是很快,现在我又将我的大二自我鉴定做一个好好的总结了。
光阴似箭!转瞬间我的大学生活已接近两年时间了。我们不能奢望留住时间,但我们却能够在时间的流逝中留下自己的脚印。刚升上大二时,看着大一的学弟学妹们却生生的稚嫰的表情,自己的脸上不自主的有了微笑。似乎看到了当初的自己。而今,我已是几千名学子的学姐了,不再对家充满眷恋,不再排斥这所陌生的学校了。
大二的课程不紧不慢,但多了许多专业课的学习。大一时的懵懂都变成了今日对信息管理四个字的了解。亲朋问及该专业学些什么时不再感到茫然,是有了所谓的方向感吧。尽管课业不紧张,但学习上却不允许我有丝毫的松懈。全国英语四级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C语言),不仅充实了我的学习生活,也让我的学习充满了挑战性。图书馆依旧是一个很好的学习环境。这里留下了我的足迹与汗水。这里让我知道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过程,没有假期之说,更没有毕业之说。学习更是一个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因此它没有终止的一刻。电脑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它是我的学习伴侣,生活伴侣。自带的电脑让我更好地进行学习,也增进我对学习的兴趣。学习之余也娱乐了我的生活。网上的博客生活里,倾诉了我的悲与喜,里面有我逐渐成长的点滴。
虽然我的大学生活自我鉴定相对简单,但简中有精。我的学习、生活永远是正在进行时。大二的学习生活又即将划上句号了。我们又一次迎来了验证学习成果的期末考试,我相信自己可以取得更优异的成绩来证明自己的努力。
2018年大学生大二学年自我总结【2】
回首大二这一年来的大学生活,有渴望、有追求、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执着探求,百般锻炼,逐渐成为了一个能适应社会要求的新时代大学生,并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且我相信:用心就一定能赢得精彩!
这段大学生活,给了我一次重新塑造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在思想上: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且认真研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严格的态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依法治国的学习,使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在学习上,我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刚进大学的前两年,脑子里想的就是好好放松从重压下解放出来的自己,而事实上我似乎也是那么做的。但是在大二的一年里,我个人觉得自己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一年里,我熟练掌握了用JAVASERVLET进行网站开发,并且对MVC模式有了一定的熟悉,另外对XML和XSL样式表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大二上学期时,我还成功通过了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
在生活中,我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的完善自己的人格。这一年中,我读了一些名著和几本完善人格的书,对自己有所帮助,越来越认识到品行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都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奉行严于律己的信条,并切实的遵行它。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道,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得到很多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
我个人认为自己最大的缺点就是喜欢一心两用甚至多用。急功近利,喜欢一口气学许多东西,但是贪多嚼不烂,即使最后都能学会,也已经搞得自己很疲劳。如今想想,这样其实并不好,正所谓贵在精而不在广。如果我一段时期内专注于一种学问,不求博但求精,相信一定能更深刻的理解并掌握这门知识。自从我发现自己有这个缺点和问题后,我常常警戒自己,以后一定要改掉这个毛病。
二年的大学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挥手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整军待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新的生活环境中,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2018年大学生大二学年自我总结【3】
一学年的学习任务又已接近尾声,默然回首,这一年来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在潜移默化中仍取得了许多不可磨灭的成绩.为了发扬成绩,弥补不足,以利于今后的工作和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
从xxxx年入校就读以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满腔的热情投身于学习中,虽然有成功的喜悦,但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竟争的社会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因此,我仍然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思想品德方面
我有着良好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在平日的学习、生活中,我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使我对党有了可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参加了学院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在学校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设施、乐于关心和帮助他人,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与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活动。
本人一贯具有热爱祖国,热爱党的优良传统,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以一名新世纪团员的要求时刻鞭策自己。这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自强不息,立志成材的信念,始终保持着昂扬的斗志和坚韧不拔的作风,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前进。
学习方面
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个人目标和知识的强烈追求,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中,把所学知识转化为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力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同时,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而不懈奋斗
身体、心理素质方面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出事原则,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在心理方面,我锻炼坚强的意志品质,塑造健康人格,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我很积极,够乐观,我坚信我的未来不是梦!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以下是小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
2018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不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过多的统计调查活动既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负担,又可能影响统计质量和效率,实施条例对此是否有考虑?
答: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二是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问: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正。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问:统计数据是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实施条例对及时公开统计数据作了哪些规定?
答:统计资料既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载体,一些重要的统计数据更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决策。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执行。二是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三是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为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问: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 1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