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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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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因此,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同时还把诸如计划外超生等等的收费和罚款作为机关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近两年,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擦边球现象仍时有发生。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像“七不准”、“八个程序”等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四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由于中国是“伦理本位”的人情社会,受重视人情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却大相径庭,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其结果必然是职权被异化,循私情事件层出不穷。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五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在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中,虽然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设有政法部门,但由于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等原因,执法任务并不仅仅由政法部门的人员去执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计生管理部门中的其他人员往往也担负执法责任,相当多的执法工作都是整个管理部门倾巢而出,这实际上是其执法队伍人员错位,那些不具有执法能力的人员也参与执法,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没有错位,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人员中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比例相当低,而工作过程中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数也非常有限,甚至还有执法人员自身就是法盲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剖析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对现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审视,使我们明晰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必要深刻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一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中国是一个长期实现人治的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依靠“人”而不是“法”来治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上,宣扬以完美的“圣人”为参照系,讲求自我修养,即达到“内圣”,而轻视以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几乎难以找到,而人治的理念和官本位的思想却异常发达。不论是“内圣外王”之道,还是“劳心者治人”的思想,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智者们对人治的追求。而人治的观念必然使得“官本位”的思想不断强化。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官意志”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仍有残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这中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所说的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便是人治思想的一种折射;职权之所以会异化为个人权力等,便是一种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反映;而违反程序执法既折射出了人治的观念,也是官本位思想的作崇。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变异,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体系确实在不断健全,但监督机制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却相对滞后。比如在计划生育领域,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框架,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计生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缺乏。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的机制,但监督不力也确是一种事实,否则,在计生行政执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执法中就不会存在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来自体制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来自执法对象方面的监督机制却明显乏力,而这恰恰是监督执法行为的重点所在。试想,如果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那么如前所说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有效杜绝的。三部分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行政执法权力总是由一定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倘若执法者道德品质低下,纵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完善,仍不免要产生许多问题。而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问题中,很多都与执法者个人道德素质的低下有很大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法制意识,公仆服务意识,而且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等等个人因素,从而把执法行为特殊化、功利化。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相当部分执法者没有依法执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执法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识,而是因为其业务素质的低下造成的。他们不是不想依法执法,而是不知道如何依法,不知道如何正确执法。虽然他们没有主观犯错的动机,但法的实质却被破坏了,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当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个人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和机制因素确实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四、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建议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如此,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特别是计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其被制裁的程度、形式、程序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势必将以一种外在的强大力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例如“依法行政束缚了工作手脚”等;强化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七个不准”、“八个程序”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前述所言,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原因何在?这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对计生行政工作而言更是如此。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而计生行政领域内的监督机制建设也应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还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应当大力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计生行政执法。系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特别重视计生政务公开,增加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注意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建立一套合理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四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因为业务素质低下,势必导致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等。而提高其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此,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革命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真正树立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内容提要:在我国,“依法行政”虽然是一个流行话语,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透过社会学视角,认为,中国行政权是在“计划帝国”和“法治国家”两个操作系统之下运行的,它们相互迥异的历史和特征决定了依法行政的不同范式。计划帝国之下,行政即法。法治国家之下,“行政在法”,行政与法律分离,行政权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定法、抽象的人权法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的控制和约束。关键词:范式依法行政计划帝国法治国家引言当下,“依法行政”日益变成一个流行话语,[1]它表征了多重主体的不同价值维度。反观现实就会发现:多重主体话语的视角迥异,并未对“依法行政”形成一个统一的、彼此能够接受的法律共同体,即共同的思维方式和利益冲突调整模式。“依法行政”被恣意滥用,迫使有良知的法学家们不得不思索中国行政权赖以成长的社会关系背景,不得不追问行政与法治、宪政的关系,不得不给出“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和制度架构。否则,脱离宪政和法治基础的“依法行政”只能导致行政专制主义。“范式”是人们认知客观世界的一套信念模式和框架,它是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理想类型”。一种范式与其说是精心设计出来的,不如说是不断演化而来的。所以,范式的选择必须内含力量。一种范式的形成至少有如下要素:首先,从语言的角度看,构成认知范式的话语从流行话语转换成强势话语进而形成不需要证实或证伪的信仰。其次,从自治体(个人和非公共权力团体)的角度看,人们的行为以之为参照系,进而人们以之为行为规则,且在遵守上具有不可质疑的标准化性。再次,从政府的角度看,范式已经演变成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尺度,且政府愿意或者不由自主地推广该种范式所形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理念和方式。最后,从性质上看,范式的功能是多样化的。它既是未来价值的原点,又是社会关系的模型以及事物运动的时空坐标点。透视历史,中国行政权是在“计划帝国”和“法治国家”这两个“操作系统”之下运转的,它们所负载的相互不能兼容的“模板”决定了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样式,从而型构了不同的依法行政范式。计划帝国之下,“行政即法”。法治国家之下,“行政在法”、“行政在人大”。今天,我们正走在历史的断裂之间。试图以社会学视角,客观描述计划帝国简史和特征、行政与法律的关系,从中管窥我国依法行政范式转换的艰难过程,重新界定依法行政的内涵和制度建构。 一、计划帝国之下:行政即法社会和行政体系自身的需求是行政权膨胀的根本原因。如果我们不从社会关系中寻找中国行政法治的演化路径,就无法分辨出行政权持有和行使的正当性,也无法跳出“控权”与“维权”学术之争的窠臼。“帝国”是指在一定的时空里建构的庞大组织和严密的管制制度。帝国主要有两个类型,脆弱的帝国仰赖于庞大的军事力量,持久的帝国仰赖于缜密而有弹性的制度。计划帝国的基本特点是:通过严密的组织、管制措施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来进行社会建构。在其之下,计划与行政是等值的概念和手段,由于行政权极端地关注计划目标的崇高性和结果性,行政与法律必然冲突。只要计划“脱法”,行政亦无法治可言。(一)计划帝国简史埃德加•斯诺在《红星照耀中国》中扼要叙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苏维埃社会的政权组织网络和经济生活。他说,凡是政权稳定的地方,苏维埃工作进展得很顺利。代议制政府结构是从最小的单位村苏维埃开始建立的。上面是乡苏维埃、县苏维埃、省苏维埃,最后是中央苏维埃。每一乡苏维埃下设教育、合作社、军训、政训、土地、卫生、游击队训练、革命防御、扩大红军、农业互助、红军耕田等等委员会,形成统一的政策执行体系。而且,组织工作并非到政府机构为止。“苏维埃组织的目的显然是使得每一个男女老幼都是某个组织的成员,有一定的工作分派他去完成。”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生活也是管制性和计划性的。斯诺说,“我弄到了土地委员会发给各个分支机构,指导他们组织农民从事耕种和在这方面进行宣传的许多命令,范围之广和内容之实际,使人相当惊讶。”[4] , 认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也认为,比较法治和人治,还是人治可靠些,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相应地,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提议,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6]我们同时注意到,就在这一时期(包括八十年代初期),中国法学确立了计划和政策的高度权威地位。民法学家认为“国家有权干预一切违背国家规划、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民事活动”。[7]经典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立法应以党的政策为基础,法律实施亦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政策居于主导地位……法律帮助实现政策。”[8]这些结论集中表明:权利被国家利益淹没,法律被政策宰制。(二)计划帝国的特征管窥历史,中国的计划体制主要不是受前苏联影响而成的,它与新政权成长的背景和社会目标选择息息相关。计划体制也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它实际上使整个社会关系处于计划和管制状态。计划帝国的基本特征是:3、无限性。计划帝国在自身“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有效法律和社会制约的倾向。”[14]布哈林把社会想象成一个大工厂,所有的人都根据簿记局和统计局的指导从事工作,国家为唯一的雇主,私人没有选择权,“不劳动不得食”变成了“不服从不得食”。[15]“计划本身的每一个细节,实际上就是政府的每一个行为,必须是神圣的和免受批评的。”[16]4、无畏性。一个政府应该有所畏惧。例如,独角兽和火怪、民间习俗和禁忌、上帝、社会舆论、雷电等自然现象,都是早期帝王畏惧的象征物和图腾。在英国宪政史上,从布雷克顿到柯克都清晰地表达了如下观念——“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17]即“法律至高无上”原则。在计划帝国之下,行政无所畏惧,也就无所谓约束。 6、无形性。人所共知的事实是,政府的计划越多,个人计划就越困难。政府行为的政策化导致了私人行为的局促性和窘迫性,私人丧失了自治力、竞争力和创新力。法治首先强调其形式性和程序性。正如哈耶克所言:“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物。”[23]在计划帝国这一操作系统之下,行政权必然呈现如下特点:其 一、行政伦理的至善主义。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不是基于国民的同意以及议会和法律的授权,而是行政行为自身的善意和善行,多样性的政策是善行的化身。合目的性成为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理由,即“只要目的可欲就视实现这些目的的几乎所有手段为合法的”[24]。“结果,在中国合法性不是建立在于人民的人民主权。相反,政府的合法性是基于政府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能力——或者统治者决定人民的利益的能力。”[25]其 二、行政行为的工具主义。在计划权威面前,人被变成了不完整的、片面的工具,人是“零件”、“螺丝钉”、“齿轮”、“砖瓦”、“蜡烛”、“筷子”、“小河”……。私人被彻底客体化,行政权的高尚性被凸现出来。在现实中,民众认同了非程序性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甚至未经质辩就接受了冒充的行政执法者的惩罚……。这些都表明:私人在行政权面前丧失了主体意识和必要的私性空间。其 三、行政陷入“自恋情结”。随着行政组织和规则的发达和缜密,行政权越发处 , 于自我封闭状态。在未能分权的政治架构下,行政依靠自身的力量可以不需要外在的价值尺度和制度来衡量和规制自己。“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行政主体自己的行为,行政即法,“法”即行政的法,“许可证是国王”。其 四、法律消亡。计划帝国之下,行政与法律不仅未能分离,而且行政逐渐吞噬法律。可以说存在“依法行政”,也可以说不存在“依法行政”,因为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行政与法律之间已经没有重大区别,“法律这一术语延伸至包括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强制性规范或措施”,国王(行政)之手“所触之物都会变成法律”。[26]正如命运多绛的前苏联法学家E.Pashukanis所言:“在社会主义的社会中,由于不存在自发的私的法律关系的余地,只存在着为了社会利益的管理的空间,所以,一切法律都转换成了行政,所有的既定规则亦都转变成了自由裁量和种种基于社会功利的考虑。”[27] ,依法行政范式转换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2018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为抓手,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为重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施好一,二,三,四工程:即实现审批项目的一门受理,落实好两个服务工作目标,推进项目运行的三大改革(环节改革,首席代表负责制,超时,缺席默认制),强化工商注册,基本建设,交通运输,招商引资四个审批链条的服务功能,努力构建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开创中心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全员素质一是建立两周一次的午间集中学习制度,及时学习领会市委,市政府对中心工作的指示和意见,通报各窗口及工作人员项目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部署安排各项工作.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培训的重点是法律法规,中心制度和网络使用规范.每项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测评,以检验和巩固培训效果.三是继续分期分批组织窗口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学习外地开展效能建设和优质服务的典型经验.四是组织审批主线窗口人员走访服务对象,上门征求意见,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对窗口工作的需求,以增强审批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五是坚持开展查摆活动,找问题和不足,促进工作.学习中要坚持领导带头式导学,集中辅导式精学,直观教育式活学,交流研究式互学,专题测验式考学,充分发挥党支部,中心网站等载体的作用,倡导全体员工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使全员素质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本领不断增强.二,抓好现场管理,优化服务环境为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与办事群众发生的纠纷,优化审批服务环境,中心窗口联络员应当做到工作在现场,办公在楼层,服务在窗口.要强化总服务台的指挥调度功能,形成层次清楚,责任突出,现场有序的工作格局.要完善联络员现场值班制度,做到除总值班外,工作时间内每个楼层不少于一名联络员在现场,要加强对办事群众的引导和窗口审批服务事项的指导,必要时将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日常对窗口人员仪表言行,服务态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维护好现场工作秩序;要加强窗口人员离岗,替岗的管理,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度.要努力营造大厅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做好大厅的美化亮化和防火防盗工作,环境卫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三,强化项目管理,完善中心功能一是逐一审定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的内容,流程和环节,不断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要求.二是将审批主线项目的主要环节纳入中心监管:对基本建设审批链上的全部承诺办件推行台账管理,审批窗口要逐一登记办件人,审批内容,办件过程和结果发放情况;对不符合或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重大投资创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窗口在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的同时,必须及时向联络员通报.三是认真落实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做好分类授权工作,切实发挥首席代表的协调,联络,指挥和决策作用.四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协调和督办作用,通过制定激励制度,实施组织推荐,加强考核管理等措施,全面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落实各项制度,强化督办协调重点抓好中心运行管理和窗口办件制度的贯彻落实;继续修订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充实完善目标考核体系;认真实施窗口单位负责人到中心调研办公制度;坚持月度通报制度,及时向后方反馈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审批单位分管领导按季度交换工作意见制度,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窗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缺席和超时默认等制度的实施力度.要强化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窗口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重点窗口单位上门走访,交换意见;搞好现场评议卡的发放,归类和公告工作.五,加强网络建设,探索审批联动一是开展计算机操作培训,提高窗口人员操作水平,减少人为故障率.二是彻底清理项目库,更新项目资料,确保办件告知资料完整准确.三是根据环节清理后的办件程序,进一步优化办件流程;结合实施首席代表制等制度,完善办件系统角色,权限等相关模块功能;调整启用窗口办件系统,中心办公系统内办公,办文自动化模块,提高工作效率和网络安全性.四是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实现项目从咨询,下载,申请登记一条龙服务;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试行网上预审或网上审批;建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库,并做好与办件系统和网站的有效链接;调整更新网站主页和部分栏目模块,完成版面升级.五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与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顺利链接.六是继续做好市,县重大招商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网上审批咨询与服务,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七是加强对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与指导,实现市,县两级的行政审批联动.六,创新公开形式,搞好政务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心政务公开重要载体的作用,不断创新公开形式,充实公开内容.一是在中心挂牌运行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都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蚌埠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到审批主体,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的十公开,全面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为.二是以多形式公示行政审批信息,各窗口所办理的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通过语音电话,办件告知单,公示栏,新闻媒体,中心网站等进行公开,接受广泛监督.三是切实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办好中心网站和简报,增强公示的有效性与时效性.四是不断丰富和创新公开方式,建立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具体考核办法,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五是加强对县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乡镇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指导,做好教育,卫生,水务,电力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政务公开调研工作.七,加强党建工作,促进中心建设一是以改进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重点,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开展和谐中心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大局的能力,不断提升全体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审批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在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大对中心先进窗口和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以典型引路,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重点在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突出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增强两情,改进两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为民服务的荣誉感,加快发展的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政府窗口良好形象.四是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以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异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窗口活动,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示范窗口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模范集体.五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通过演讲比赛,球类竞赛,棋艺书画交流,联谊晚会等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工作人员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中心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打造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和蓬勃向上精神的中心文化. 行政服务中心3009年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2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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