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警示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自愿订立,内容如下:第一条 甲方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条 乙方提供潜在非法集资警示信息,保证此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条 乙方在提供非法集资警示信息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四条 甲方在接受并传播乙方提供的非法集资警示信息时,应确保其真实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非法集资警示信息不得涉及政治领域,仅限于与非法集资有关的内容。第六条 甲方在接受非法集资警示信息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他人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第七条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可视情况延长或终止,需双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