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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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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财产抵押合同 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有价证券 元;其它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

2、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

3、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

4、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1.抵押物清单 张。 2. 3. 4. 借款方公章

5、: 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抵押物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 址 电 话 抵押物规单数帐面价值 抵押折抵押存放 保险单 扣 名 称格位量原值净值现值率价值地点保 险起 止 号 码时 间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 借方公章: 贷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敬爱的党支部:今天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郑重地向党组织提出: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句话在我心中久久

6、埋藏,也是我长久以来的向往和追求。我出生在一个共产党员的家庭,从小父亲的言传身教给我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那就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祖国的繁荣昌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工人农民是社会最底层的阶级,遭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旧中国内忧外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了救中国,有许多仁人志士做了无数的努力和奋斗,最终还是中国共产党带领着广大工农阶级,走出了一条光辉之路,挽救了中国,挽救了人民。新中国成立后,党又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

7、主义制度,顺利走向了社会主义道路,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决定了我国正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我国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在这条探索的道路上,尽管遇到无数的艰难险阻,但是党都力挽狂澜,始终站在中国前进的最前方!中国人民始终坚信: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今天的中国!我从小就受到家庭的熏陶而对党充满了热爱,加入党组织,是我许多年的夙愿。我深

8、深的理解:从我们党成立的那一天起,有多少共产党人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无数的革命英雄和烈士为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又有多少共产党人为了祖国和人民默默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江姐、雷锋、焦裕禄、孔繁森不一而足,他们是当代的楷模,是我们青年学习的榜样。我发现他们以及身边许多深受我尊敬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我发现在最危急的关头总能听到的一句话“共产党员跟我上”。这确立了我要成为他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最大的光荣和自豪。像他们那样,为了党、为了祖国,为了人民,奉献出自己的光和热是我人生的奋斗目标.大浪淘沙,在革命战争年代,加入党组织,为党组织

9、而奉献,就意味着担负着危险的工作,甚至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思想不纯的人很容易被环境淘汰。而在我国社会稳定的今天,加入党组织,更应当端正入党的动机,不能有坐享其成的思想,要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而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对这个过程不忠诚,那就背离了党的纲领。通过学习,我深刻而正确地理解了党的纲领,在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坚持“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

10、,以党员的标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管理水平,在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教育和帮助下,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早日站到党旗下。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在与同志之间沟通还有所欠缺,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等。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以身边优秀的共产党员为榜样,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如果党组织能批准我的请求,我一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

11、,积极工作,刻苦学习,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如果党组织没有批准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我将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及时充实、提高自己,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去,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抵押权人:     地 址:_     抵押人:_(资料详附表一)     地 址: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

12、买卖合同:购房_字第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 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 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 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

13、贷款人)同意 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 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

14、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 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 “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 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

15、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 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16、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 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 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 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

17、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 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

18、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     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

19、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 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

20、nbsp;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

21、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

22、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23、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24、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25、;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26、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27、;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8、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

29、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

30、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

31、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

32、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

33、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

34、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

35、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

36、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

37、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nb

38、sp;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nbs

39、p;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

40、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

41、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

42、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43、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  ,地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

44、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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