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
2、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
3、导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4、;(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九)施
5、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
6、防、安全、卫生、等要求;(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
7、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
8、影响城市市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9、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10、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