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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092-2018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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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 L 7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 10922018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publicity and objection processing 2018 - 12 29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092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2、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 2 5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 6 6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 . 9 DB36/T 109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俊平、曹成立、康亮、薛婧、万昕、游旻晗、赖丽萍、宋超、熊子昆。 DB36/T 10922018 III 引 言 随着“江西省省级信用平台和各设区市信用平台”的建设,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性

3、、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信用信息公示的载体、方式、时效、撤销、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和促进各地各部门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分类、多方公示”和“谁提供、谁负责”等原则,切实高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随着信用信息的应用不断深化,在应用中可能出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异议,并需要对信用信息异议进行处理。为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异议处理,特制定本规范。 DB36/T 10922018 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异议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公示和异议处理, 公示后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用于公共信用档

4、案的建立、公共信用评价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GB/T 22117,定义4.9 3.2 信用主体 subject of credit 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

5、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相关非法人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3.3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4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roviders DB36/T 10922018 2 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

6、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 3.5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 main body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对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的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3.6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收集、汇总的行为。 3.7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publication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无需信用主体授权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3.8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期限 Publi

7、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ity period 公共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 在公示载体上的公示期限。 公示期由信息提供主体根据相关政策明确。 3.9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Objection to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异议申请人)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不准确的或遗漏的,可以通过异议处理渠道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经过审核、转发、办理等流程反馈给申请人。 4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4.1 归集原则 4.1.1 合法性。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归集、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公共信用信息。 4.1.2 客观性

8、。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要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简称提供主体)的信息完全一致。 4.1.3 保密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1.4 完整性。公共信用信息在归集过程中,要保持准确无缺失,不被非法修改和破坏。 4.2 归集机制 4.2.1 概述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信息目录的管理机制。 4.2.2 信息目录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江西省各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汇总编制, 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维护。 4.2.3 信息目录编制程序 DB36/T 10922018 3 信息目录编制编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a) 各政务部门明确

9、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制定信息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明确信息目录编制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信息目录和数据清单的编制与报送、目录维护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b) 信息目录梳理相关人员要以各级政务部门的权利清单为基准,进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梳理,形成各部门的信息目录清单。 在此阶段, 要关注各部门权力事项的调整及听取各部门关于信息目录清单的反馈意见,对各部门信息目录清单进行微调; c) 信息目录初步梳理完成后,积极与各部门进行联系,进行资源调查,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确定信息目录的准确性。同时,针对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信息目录的再一次调整

10、; d) 对各部门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并正式发布征求意见,形成信息目录清单的征求意见稿; e) 各政务部门在对信息目录数据清单进行复核、 审查后, 及时向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回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审核后,进行目录定稿发布。发布后,各部门应按照目录标准进行数据报送。 4.2.4 信息目录编制结构 信息目录结构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级(含所辖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成,如图1。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汇集整合省直各部门报送的、具有共性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市级(含所辖县)信息目录按行政层级分级编制, 汇集整合本级政务部门以及下级地方报送的、 具有共性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 图1 信息目录

11、结构 4.2.5 信息目录内容说明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参照附录A。 4.3 归集流程 DB36/T 10922018 4 4.3.1 概述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数据采集、清洗、比对、入库等环节。 4.3.2 数据采集 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 前置机方式。前置机方式采集信息流程参见图 2。 图2 前置机方式采集信息流程 b) 数据文件方式。数据文件方式采集的途径包含但不限于:FTP 服务、邮件、介质等。数据文件格式包含但不限于:XML、EXCEL、CSV、WPS 等。 c) Web Services 方式。提供主体将公共信用信息封装为 Web service

12、接口。归集主体通过调用Web service 接口采集公共信用信息。 d) 数据直报方式。归集主体将待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网页表单形式发布。提供主体填写表单后,提交至归集主体。 4.3.3 数据清洗 数据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缺失数据清洗。应根据信用信息的关键项是否缺失,完成缺失数据的识别。 b) 格式错误数据清洗。 归集主体应采用计算机自动识别的方法, 识别出公共信用信息格式错误或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数据。公共信用信息常见错误格式包含但不限于证件号码格式、日期格式、电子邮箱地址格式错误。 c) 逻辑错误数据清洗。 归集主体应采用计算机自动识别的方法, 识别出公共信用信息逻辑错误的数据。 4

13、.3.4 数据比对 DB36/T 10922018 5 数据对比基准数据包含但不限于: a) 数据对比基准数据包含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b) 自然人信息。由公安部门提供身份证号码、姓名等。 4.3.5 数据入库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经清洗、比对后,方能进行入库操作。每次执行数据入库操作,均应有入库操作日志。 4.4 归集范围 4.4.1 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登记注册备案信息。 b) 资质认定认证信息。 c) 行政许可信息。 d) 自然人登记信息。 4.4.2 守信信息 守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

14、的表彰信息。 b)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奖励信息。 4.4.3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税款欠缴信息。 b) 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c)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d)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e) 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f) 违反告知承诺制度信息。 g) 行政处罚信息。 h) 行政强制信息。 i) 责任事故处理信息。 j)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k) 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l) 未通过法定抽查检查的结果信息。 4.4.4 其他信息 不属于以上三类信息统称为其他信息。 4.5 安全措施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安全应符

15、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DB36/T 10922018 6 5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5.1 公示基本原则 5.1.1 合规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5.1.2 客观性。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得存在虚假、隐瞒或夸大成份。 5.1.3 时效性。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应是最新的、有效的。 5.1.4 可扩展性。本标准中约定的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等应具有扩展性,以适应政策的调整以及应用需求的不断变化。 5.2 公示要求 5.2.1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有政策规定的外,公共信用信息全部公开公

16、示。 5.2.2 分类分级、多方公示。按照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公示;信息提供主体对其所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在本部门(县级以上)和本级政府的信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逐级向上归集公示。 5.2.3 采用信息提供主体责任制。信息提供主体对公示内容、公示期及其异议处理等负责,并提供可回溯的相关原始文件或材料。 5.2.4 依公示期公示。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对处于公示期的信息进行公示,超过公示期的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公示。 5.3 公示载体 公示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相关网站、报刊杂志和宣传栏。公示载体主要是“信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网站应与其相应的“信用门户”网站(或本级信用门户网站)相衔接

17、;政府网站,应开设“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相关各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应开设“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载体应设立使用说明、免责声明和重要事件公告等板块。 5.4 公示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按信用主体基础信息、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司法判决、行业评价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分类进行公示,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见表1。 表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公示 内容 公示信息名称 公示信息内容要素 信用 主体 基础 信息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代码类型、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赋码机关、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状态 机关法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代码类

18、型、代码、负责人、机构地址、赋码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代码类型、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开办资金、举办单位、批准(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日期、业务状态 社会团体法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代码类型、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业务主管单位、设立批准机关、设立批准日期、业务状态 非法人组织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代码类型、宗旨和业务范围、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机构地址、业务状态、赋码机关、成立日期 DB36/T 10922018 7 表 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续) 行政 许可 行政 处罚 信息 法人行政许可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

19、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备注 法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 1、处罚类别 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备注 自然人行政许可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

20、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备注 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 1、处罚类别 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备注 司法 判决 信息 司法判决书信息 判决书文号、判决文书名称、判决结果、判决法院、判决日期 信用 评价 信息 行业评价信息 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类型、代码、行业信用评价名称、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或等级)、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日期、评价结果有效期始、评价结果有效期止、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公

21、示截止期 第三方信用评估概要信息 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类型、代码、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释义、基本结论、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日期、评估报告有效期始、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资质 资格 信息 法人资质、资格信息 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类型、代码、资质/资格名称、资质/资格证书编号、资质/资格内容(等级)、认定(发证)机构、认定(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始、证书有效期止、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 自然人资质、资格信息 姓名、代码类型、代码、资质/资格名称、资质/资格证书编号、资质/资格内容(等级)、认定(发证)机构、认定(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始、证书有效期止、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 5.5 公示信息隐私处理 5.5

22、.1 在公示的信息中,对于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敏感信息,应采用部分屏蔽方式。 5.5.2 身份证号码中间第七至第十四位(出生日期)数字显示为“*”,其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用“*”隐去相应信息。 5.5.3 手机号码中间第四至第七数字显示为“*”。 5.5.4 其它证件中,涉及家庭地址、出生日期等个人特征信息的字段也的隐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从其规定。 5.6 公示期限 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对处于公示期的信息进行公示, 超过公示期的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 不予公示。 DB36/T 10922018 8 6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6.1 总体要求 6.1.1 保密性。从事异议处

23、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1.2 客观性。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存在错误的、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发布者应予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的、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识;经查实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给予记载并暂时取消公示直至核查清楚。 6.2 异议处理流程 异议处理流程见图3。 图3 异议处理流程 DB36/T 10922018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 表A.1 公共信用信息表格式 单位 名称 信用信 息事项 信用信息数据项 行政 职能 主体 类别 参考 依据 共享 范围 更新 频率 交换 方式 采集 范围 有效 期限 表A.2 公共信用信息表格式示例 单位 名称 信用信 息事项 信用信息数据项 行政 职能 主体 类别 参考 依据 共享 范围 更新 频率 交换 方式 采集 范围 有效 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登记 企业地址 行政 审批 社会 法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权责清单 社会 公开 实时 更新 服务 接口 全省 长期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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