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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小编整理了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供你参考。
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间出具的借条,后因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案件。
2018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8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8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刚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18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2018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法院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刘刚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延伸阅读
借条这样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
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小编整理了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供你参考。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而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对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方式,造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混乱情形。
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开始时间,各地法院都可依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执行,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个案的不同判决、裁定给付内容导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产生了变异的理解。如我院执行的一个案件,被执行人田某拖欠申请执行人于某15万元的货款,判决生效后在一个月的履行期内田某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田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动给付了1万元执行款,此后每隔一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至2万元不等的执行款,此案件共执行一年的期限才全部给付完毕。此时申请执行人于某要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对于开始计算的时间及执行期间内利息的计算方法,执行小组之间的成员产生了意见分歧,有的认为被执行人虽然是分期给付的执行款,但是也是自动履行了,不应当机械地认为是迟延履行,不应计算利息;有的认为被执行人虽然是分期自动给付了执行款,但是这种分期给付并非系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的结果,因此也应属于迟延履行,应计算利息,但利息计算的开始时间不应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应对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的期间分段计算。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分期给付情形如何计算,但只要不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则应属于被执行人单方面的迟延履行给付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而开始计算利息的时间就此案来讲不宜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此时从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讲,以根据其分期给付的期间进行分段计算为宜。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
由于《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标准规定不详细,造成各地法院、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的标准即利率各有不同的理解,《民诉意见》只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而此规定依据的银行应如何参照?现在我国除人民银行每年会发布更新的基准利率外,各商业银行均有贷款利率,且有权对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上浮调整。两方当事人就此产生了异议,被执行人认定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申请执行人则认定应以商业银行中得率最高者为计算标准。这样计算的利息中间的差距少则几千元,多达几万、十几万元,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规范,银行的理解的广泛性,导致利息计算标准利率的参考出现了各种版本,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也是相差甚多。笔者认为,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标准,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人民银行系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各商业银行有相应的权利,商业银行规定的利率也系缘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虽然可以有条件的进行上浮调整,这仅仅是国家为了调整商业银行的操作动作规程及盈收而做的自由裁量的规定,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系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有绝对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的也应是国家有权机关发布的无争议的标准,而此标准即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
三、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规范操作的构想
由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利息计算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以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予以参照,对于利息计算中期间开始和结束、计算标准利率、个案计算参照等,这样不仅可以让法院有法律依据,也可以让当事人在利息计算方面不再产生异议,不用因利息计算的不同而影响执行效果。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下面小编整理了欠了赌债写欠条的案例,供你参考。
欠了赌债写欠条的案例
村民马某、温某等打扑克牌赌博,马某共计输给温某3000元,温某让马某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后马某外出打工挣钱,而温某却将马某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取证后驳回了温某的起诉,不知情的人都问:温某咋会输官司?
本案中马某虽给温某打的是借款欠条,可实质上是一笔赌债所以法院裁定驳回温某起诉。
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为这种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有一些债务产生基于非法的行为,为了让这种非法债务表面合法化,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将赌债写成一般的借款欠条,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欠下的债务是非法债务?
所谓非法债务,常见的主要有赌债、因婚外情暴露或被他人拿捏了把柄后被胁迫写下的欠条等本不存在的、虚无的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如果能够证明欠条、借条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或从事非法行为,这样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由于在举证问题上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非法,法院往往会支持对方的要求。为此,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欠款,不要随便给人出具欠条或借条;
(2)遇到他人敲诈、胁迫,不得不写欠条、借条脱身的,如有可能偷偷通过手机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摄像,保存证据。脱身后应及时报案,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即使警方处理不了,原来留存的以及警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往往可以成为日后被对方起诉时据以抗辩的证据;
(3)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实确实是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被警方的处罚;
(4)对于二奶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一方为了拿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而逼迫对方写下欠条或借条的,因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逼迫对方写下借条、欠条的人,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是一方出于自愿给对方出具欠条或借条,或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的,应为有效。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出具欠条、借条的一方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事后又没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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