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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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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由于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严重影响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此,我想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初浅探讨。一、社会抚养费征缴概况社会抚养费征缴难不仅带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层面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差异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两年中,全市应征缴对象1573例,应征缴金额819.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452.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55.14。荷塘区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区应征缴对象91例,应征缴金额88.96万元,实际征缴金额只有26.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29.6。从该区五年征缴分布情况看,农村应征缴对象57例,应征缴金额53.5万元,实际征缴金额7.67万元,征缴到位率14.32,城镇纯居民中应征缴对象25例,应征缴金额26.62万元,实际征缴金额12.33万元,征缴到位率46.31,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缴对象9例,应征缴金额8.7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6.35万元,征缴到位率72.24。在应征缴对象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有11例,申请执行金额14.96万元。可见,社会抚养费征缴在农村表现为“两多一低”、在城市表现为“两少一高”,即农村的征缴对象多、应征缴金额多、征缴到位率非常低,城镇、机关、厂矿的征缴对象少、应征缴金额少、征缴到位率相对高。二、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原因(一)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从历年积累的资料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相对滞后、法制意识淡溥、经济条件差的对象,特别是农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为典型,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农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类人群很少拥有积累和相当家财,甚至徒有空房一栋。违法生育子女对象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缴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二)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应该说,如期足额地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除了能够缓解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行这种手段而在某种意义上达到教育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目的,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全面实现,但实际工作中,各级还没有从思想上摆正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上到下的一年一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中没有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这个考核指标。由于缺乏考核引导,基层工作人员自然不会象抓考核指标那样尽心尽力,即使他们思想上意识到这项工作的必要性,而在具体操作中采取的却往往是能征多少算多少的态度。二是社会相关方面还没有形成协助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一直被认为是计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事实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其他权力的协助,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执行更需要相关方面的配合。比如法院、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等方面如果积极协助征缴的话,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效果就会好得多。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给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压力不够,致使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这是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的又一重要因素。(三)社会抚养费征缴体制不顺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除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绝大多数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计生行政机关即属此列。它只具有对公民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认定权、处罚权,而无强制执行权。对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行政机关只能采用非诉讼方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由于执行人员和财力紧缺等问题,承受不起大量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所形成的压力,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根据时间顺序采取按部就班的执行程序。这就注定了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既无法通过自身强制执行解决,又不可能全部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这种行政司法执行运行体制,使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行政效率大打了折扣。(四)社会抚养费征缴手段不多目前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社会抚养费,无外乎计生行政机关直接征缴或将少量案件提请法院非诉讼执行两种渠道。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前提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就束手无策,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通过封存、扣押拒不交纳者的部分动产,顶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缴纳,而从未象执行经济案件那样,采取封 存、拍卖拒不缴纳者的不动产等强制措施,更没有采用过限制其他权力之手段。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渠道还没有广泛开辟,征缴措施上的不够严厉,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留下了抗拒缴纳的空间。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办法(渠道)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人口出生外,还要从多方面着手。(一)要切实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通过运用这种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各级决不能因为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而采取能征多少算多少的不负责任态度,更不能听之任之。要清醒地看到,将一个人抚养到16岁,国家和社会至少要承担2.19万元的抚养费,每征收一分钱到位,就给国家和社会减少一分钱的社会抚养费,否则,国家和社会就要多承担一分钱的经济压力。如果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征缴了,有的没有征缴;有的全部征缴到位了,有的却只有部分或少部分征缴到位了,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不依法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就会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失去应有的限制,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无所谓的错觉,造成更多的违法人口的出生,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难度,给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法律的贯彻实施产生阻力,甚至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一定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首先要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到位率作为一项关键指标列入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年度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二是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的范围,并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列进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一并考核。(二)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配合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确保不侵犯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计生行政机关下达的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和超过行政复议期自然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或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要积极配合,该冻结的款项要予以冻结,该划拔的款项要予以划拔,该采取限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使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及时缴纳好社会抚养费。(三)要依法从严征缴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应缴的社会抚养费,一要依法足额计征,及时下达征缴决定;二要针对征缴对象的不同状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确保征缴效果;三是对拒不交纳者,法院要反复实行行政拘留措施直至征缴到位为止,或者采取封存、拍卖其不动产的严厉手段,确保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四)要完善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体制。一是适度改革现行执行体制,将社会抚养费征缴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计生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由法院审查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合法性等内容,具体执行则由计生行政机关负责。这样既保持了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审查程序,让执行职能分离出来,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是从社会抚养费征缴是事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实现的大事出发,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争取依法授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搞得好,香不了,做不好,臭不了,干部视为“吃搭菜”的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调查中暴露的问题,除了认识上原因外,指导不力、缺乏科学具体的指导方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调查的3个社区中就有一个社区主任直言相告,社区工作很多,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与社区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首席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校党支部党建争优创先工作总结 校党支部党建争优创先工作总结: 今天上半年以来,我校在市教育局的组织安排下,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开展“争优创先”活动的精神,扎实地开展工作,现将我校党支部党建争优创先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 1、始终把加强支部组织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牢固地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严格按照县委和乡党委关于健全党建工作先进县活动的文件精神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新一轮党建规划和组织建设规划,认真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和季度计划,月份工作安排,并认真贯彻落实。 2、完善支部组织建设工作制度。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研究党建工作的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研究落实学校党支部组织建设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乡党委汇报。 3、健全和完善支部班子、支委、党员抓支部组织建设责任机制,坚持开展“双创、双带”活动。 二、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认真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始终保持1~3名入党极积分子常数,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健全“推优”制度,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跟踪管理,确保新党员质量,本年度我校支部新发展党员二名。 2、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照《党章》、《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组织部门印发的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等有关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记录详细、建档完整。 三、大力加强组织建设。 1、完善学校班子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重点,以抓好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为关键,建立健全学校组织各项会议规章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认真制定学校中层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坚持实行学校中层干部目标考核制度,做到责任、考评、奖惩三落实,切实加强了学校教师的管理,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校支部与党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我支部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支部战斗保垒和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2、深入开展了“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以开展师德承诺活动为载体强化了师德教育,切实提高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做到了务实、高效、奉献的工作作风。 3、切实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十无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五爱”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明水平,努力营造了一个文明、优美的校园环境。 四、扎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建立健全党员的管理制度。坚持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贫困生,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切实用党章规范党员行为,强化党内监督。 2、认真做好党刊党报的征订,党费收缴及党建信息的采写、上报工作。 3、组织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联系户”活动,把关心热爱学生,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与党员责任区活动相结合,把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师德修养、端正教育思想与党员联系户活动相结合。 4、规范党员活动建设,丰富党员活动内容,充分利用电化教育、宣传党员的先进事迹,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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