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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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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3年 10月 8日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下 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2、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的规 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 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 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 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二 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 询, 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

3、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 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三 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 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四 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 本所将根据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 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 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 筹划、 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 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 决策时限, 尽可能缩小内

4、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 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 时, 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 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泄露给 他人, 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委托、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四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5、、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 筹划、 决策重大资产重组,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 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 保密时,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五 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 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 公司应当在证券 停牌后, 尽快核实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不得以相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六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向本所申请停牌的, 在提出 停牌申请的同时

6、,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申请表 (见附件一 ;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公司应当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和停牌公告中 对停牌期限作出明确承诺。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 应当承 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 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 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0个自然日。 (七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八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

7、定性、需要向有关 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 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 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 部门咨询论证。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 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 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 ,说 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 是否

8、构成内幕交 易的说明。(二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 本所立即启动二级 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 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 行持续监管。(三 本所核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 本 所及时将核查结论告知公司,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 程。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 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 可能导致本次 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同时复 牌。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交易异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 件四。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

9、重组 公告, 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 司股票同时复牌。(四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 如该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 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 能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 附件五。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公告, 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0、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 并承诺自公告 之日起至少 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五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 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 至少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说明重大资 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六 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 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 能够如期披露。(七 上市公司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 可以在停牌期满 5个交易 日前向本所申请延期复牌, 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个月。 本所 同意延期复牌的, 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 3个交易日内

11、发布延期 复牌公告,并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八 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 书且未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 牌, 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 公司应当同 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并予以披 露。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 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 的, 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 披露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四、上

12、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一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 应当包括以下 议案:1、 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2、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 42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 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十二

13、 条规定的议案 (适用于借壳上市 ;4、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如有 ;5、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适用于相关资 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 ;6、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 (如有 ;8、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如有 ;9、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 (如适用 ;11、 关于召开上市

14、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如有 。(二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 已完成相 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见附件六 及其他相关文件。(三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 未完成相 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创业 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

15、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并按照前条规定 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以及 创业板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 (见附件七 、 重组报告书 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 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 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聘请的独立财务顾 问盖章确认。(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创业板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 /再次披露对照表 ,并经公司董事会和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本所。(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

16、 第 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 质变更的, 还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 200917号 相 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中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 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 示” 。 “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次重组可能

17、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 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 ;2、 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 ;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 。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 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市公司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 、中国证监会核 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 的风险;

18、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 停牌前或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 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 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 ;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用 ;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人 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以及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 用 ;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

19、如适用 ;11、 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 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 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的风险(如适用 ;1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 (如适用 ;13、 因本所核查结果显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或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的,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的风险;14、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七 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 时, 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

20、专区, 填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 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名称(姓名及身份信息。(八 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 时,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顾问对以下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 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 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 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3、本

21、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4、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九 涉及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议, 在重 组方案中一并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 业意见。(十涉及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 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 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应当披露以下

22、内容:(1 拟进入上市公司 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 需的知识、 经验, 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 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3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十一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 按照 重组

23、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 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配 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 25%的,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 有保荐人资格。 公司应当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 荐人资格。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配套融资额的计算方法, 应当按照交易中被 吸并方的资产总额确定交易总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配套融资金额 上限=(被吸并方的资产总额+配套融资金额上限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方案中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 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

24、地分析和披露。(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 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十三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中披露本次 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十四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 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摘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

25、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 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十五上市公司首次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应当同时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就本次重组进程可能被暂停或可能 被终止做出风险提示,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 件八。如果公司根据本备忘录第三部分第 (三 条和第 (四 条的规定, 应当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的,则可免于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十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 告日开市时起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

26、易日的, 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 市时起复牌。(十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 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的规定编制收 购报告书摘要 等相关文件, 并委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同时披露。(十八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进程的, 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个月内不 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五、 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披露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

27、申 请前相关事项(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 董 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 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 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 推进 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 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 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 销、 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 项。(二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28、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董 事会在 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 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 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 公司董事 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 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三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至召开 相关股东大会前, 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 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 等情况作出特别风险

29、提示公告(附件五 。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 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 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附件五 。 在暂停期间,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 决定终止的 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说明终止原因, 并承诺自公告 之日起至少 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四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 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应当终止本次重组进 程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2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五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 至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 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 公司及涉及相关机构和人 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 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 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按照通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六上市公司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暂停重大资产 重组进程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通知第九条的 规定恢复进程的, 经聘

31、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 并出具确认意见, 可以向本所提出拟恢 复重组进程的报告。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公司恢复重组进程。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重组进程恢复情况, 同时将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确认意见予以披露。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一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 申请后, 该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 恢复受理程序、 暂停审核、 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决定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展情 况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暂停审核、终止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九。 (

32、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 因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的, 公司应当及 时发布终止本次重组公告, 披露终止原因, 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 少 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三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 面解释、说明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30日内提供书面 回复意见。 逾期未提供的, 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四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

33、 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予以公告, 并申请办理 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停牌事宜。(五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 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 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公告应当说明, 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六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 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同时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相关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文件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

34、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应当 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 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的报告或意见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 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报告或意见。(八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根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 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

35、方案做出决议、 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 的豁免要约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 必须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拟重新上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 计划等。(九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 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 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应当在董事会表 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

36、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重组实施阶段相关事项(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 公司应当 及时实施重组方案, 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按照 重组办 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编制重组实施情 况报告书,并予以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并 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涉及的法 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应当包括 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 涉及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免

37、于提交豁免申请的, 律师还 应当就收购人有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同时, 在 指定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二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 产过户至公司后,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 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 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 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应当

38、按照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第二十二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5号:上市公司董事 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等规定, 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上市手续, 并编制和披露相关文件。(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 的信息披露文件至少包括: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或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 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2、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包 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 ;

39、4、法律意见书。在报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的材 料至少包括: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重大资产重组材料;2、重组相关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书面承诺;3、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4、财务顾问协议;5、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7、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涉 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四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 60日内,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 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公告实施进 展情况;此后

40、每 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 12个月未 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八、重组实施完成后续事项(一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并由会计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 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 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 上市公司 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并由会计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二 上市公

41、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预测数的, 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 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 施,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等承诺。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在披露年 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三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 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日内,对重 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4、管理层讨

42、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 重组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日内,对前款第 2项至第 6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 告。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或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正在筹划关于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有关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 深圳

43、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品种、简称、 代码自年月日开市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 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逾期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的, 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 复牌。 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 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于 *年 *月 *日恢复交易,并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如有 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交易所同意的, 如公司仍未能在延期复牌

44、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如有 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 公司将及时披 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 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在公司 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二、必要风险提示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尚存较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三、备查文件1.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2. 有关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 月 日附件三:

4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公司代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简述: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 公告编号:20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交易异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简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存在交易异常, 可能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 暂停、被终止的风险。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 年

46、 XX 月 XX 日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 公告编号:20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简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通知 ,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导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被暂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 年 XX 月 XX 日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附件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 4445 46 47 48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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