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联系方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2、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
3、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广东省人民法院具状人:2009年月日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证据及证据来源: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