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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不能索取双倍赔偿
王先生的手机坏了,他来到了某通讯商场,想为自己重新买部新手机。逛了一圈以后,在一个柜台前停了下来,询问某进口品牌手机的价格,商者报了“航货”价和“*”价,王先生比较之后觉得还是买“*”实惠,于是就买了部“*”手机。 离开柜台后,他一路走一路看着自己的新手机。突然间想到打假的王海,再看看手上的新手机,于是拿定主意往区消费者协会的方向去了。区消费者协会的同志了解了具体来情况之后,婉拒了王先生的索赔要求。 那么,王先生为什么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索取双倍赔偿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赠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具体到本案,从王先生“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分析,不能运用“双倍罚则”对商家进行双倍索赔。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进行双倍索赔,那么何为欺诈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行为的构成有三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2)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3)对方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也即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对方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对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的规定是确定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规范,但这种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因为,欺诈行为导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行为。 如果说知道经营者的欺骗行为,而仍然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也就对欺骗行为并不在意,经营者的欺骗行为对于购买者而言也称不上欺骗了,因为未发生欺骗的后果。从法理上说,既然购买者知道所购买的商品是假的,而仍然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那么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购买者的意思表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购买者并不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欺诈行为的要件。因此,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按民事欺诈行为追究赔偿责任。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另当别论。当然,购买者是否知假买假,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备工作,特别是9.11空袭事件后,我们应将城市防空袭斗争提高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适应现代高科技条件下局部战争发生时人民防空体系将如何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小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所以做好防空*建设管理工作确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 突出重点,消除*音响盲区 加大财政投入,提前完成我市室外固定*网的建设任务,使城市防空*音响覆盖率达到国家对一类沿海重点城市的布网要求。上海九五与八五相比,*网点总数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83%,十五期间的发展速度还将更快。通过嘉定区和闵行吴泾地区的*试鸣和我国的国情,人防*音响的有效覆盖半径,应考虑到三个因素:(1)接收声源点的背景噪声(2)声源的有效声压级(3)*声和背景噪声的声级差。综合以上三点,就目前本市已投入使用的*器为例:如2.2KW三相电动*器的有效声压级为5m处120分贝;4KW三相电动*器的有效声压级为5m处124分贝;JDS-3000单相电声*器有效声压级为5m处129分贝。它们不同的声压级按相同的5分贝级差和相同的背景噪声60分贝计算,2.2KW可传递半径为595米;4KW传递半径为930米;JDS-3000电声*器传递半径为1700米。但是5分贝的声压级差,从实际收听的效果来说是很勉强的,属于微弱声差。而国际上规定的声压级差为10分贝。如果我们将5分贝的声压级差提高到7分贝,那么我们原来设定的半径覆盖应调整为:2.2Kw有效半径为467米;4Kw有效半径为765米;JDS-3000有效半径为1365米。如果背景噪声上升到65分贝,声压级差为7分贝,那么我们原来设定的半径覆盖应为:2.2Kw有效半径为256米;4Kw有效半径为425米;JDS-3000有效半径为769米。 二. 提高人防*设施的科技含量,有效解决防空*的二次报警,适应实战需要 电机型*器由于它的结构简单,生产容易,维护方便等优点,在我国的人防*器装备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也就是因为电机型的这些优点带来的它的一些不可改变的缺点,如:功耗大、效率低、声波的传输方向不可改变,更重要的是二次*电源的很难保障,使得电机型*器面临退出人防*装备的危险。开发低成本的电声*器和开发高效率的电机型*器,以及给电声和电机型*器配置高效率的柴油发电机组,已经完全可以实现的。2000年我站与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线公司共同研制成功专门配2.2Kw三相电机型*器和电声型*器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已经开始装备运用,为我国小型发电机组填补了产品的空白,也为防空*器的二次报警用后备电源有了科学合理的配置对象。而且成本只有进口设备的1/4。(同类进口设备中还没有三相发电机组的产品)关于第一代的电声*器已有广电所研制成功,去年开始小批量安装,新一代全数字化电声*器正在研制之中。电机型4Kw*器已研制成功,并开始装备部分边远郊区。可以看出经过改进后的电机型*器和电声型*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是相互补充运用于防空*器的装备领域。 三. 建立人防*智能化、多功能控制平台,实现多方位报警 人防*控制中心是防空*网的心脏。(1)*控制中心不但要对人防自建的室外防空*器实行独立控制,而且还要通过广播、电视、闭路有线电网传递防空*信号,是城市防空报警利用以上系统向室内民众发送防空*信号的又一种低成本、广覆盖的良好手段。(2)如何提高*专管员的素质和*控制终端的科技含量,在突发情况发生时能够实现*专管员在无线遥控失败后,独立完成防空*音响的发放任务。(3)配置一定数
量的电声*车补充个别音响覆盖不足地区和用于组织地区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使我们的城市防空袭报警系统逐渐形成室外、室内、固定、流动、专业设备、网络设备相互交替的多重报警体系。
推进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3月27日,XX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执行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动员部署。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推出了哪些改革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负责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下,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从1997年开始有步骤有重点地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997年底,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XX省小城镇户改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农村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就可以在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大力改革城市户籍管理制度,200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放宽了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兴业、购买房屋等方面的落户条件,积极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目前,全省实施户改的小城镇达到1119个,13个省辖城市户改工作已全面实施。全省通过户改累计办理落户487.7万人,人口城镇化率达44.7%,比改革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在城市落户的61.9万人中,引进人才1万余人,投资经商4万余人,购房置业20万余人。在小城镇落户的425.8万人中,转移本县市农民366.6万人,吸引各类人才和务工经商人员41.2万人。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记者:从您的介绍中,我们对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工作改革中取得的成绩有了更深的了解。那么,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为何还要出台六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一措施的推出有何重要意义?负责人: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户口管理二元结构的做法,人为地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不利于人口大范围大规模的自由流动。二是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不仅限制了公民的正当合法迁移,也阻碍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流动与集聚,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三是户口登记不够严密,存在出生不报、死亡不销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不及时等问题,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易于造成人口统计不够准确,影响人口统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委、省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作出重大改革,这对于推进我省城市化发展战略,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记者: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籍登记工作是否会弱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区别主要在哪里?负责人:现在有些人认为,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就是取消户籍登记,用身份证即可取代户口簿,有的甚至提出废除户籍管理制度。这种认识和观点是错误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依法对公民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登记,确认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并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等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虽然都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但两者的作用不同。户口簿除了能证明公民身份特别是16周岁以下未发证人员的身份外,还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作用,这是身份证所不能替代的。因此,这次改革不是削弱和放宽户籍管理,而是要更有效地加强户籍管理工作,严密户籍登记,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记者:取消户口性质后,会不会出现大量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就业、入学等带来压力等问题?负责人:一些地方担心,取消户口性质后,可能会导致农民大量进城,给城市就业、入学等带来较大压力。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目的是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为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一方面,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能否统一,最终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决定。另一方面,取消户口性质后并不等于户口可以绝对自由地迁移。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迁移。我们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的经验,明确要求建立城市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对人口的迁移流动进行调控,引导人们合理有序地流动。省政府明确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考虑到地区之间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可由各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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