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8)普非执字第11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
2、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黄浦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
3、执行(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敬 审 判 员 张 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