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18)普非执字第11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黄浦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敬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3 /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