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精神,经协商一致,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专门就企业内部工资事项达成具体规定,并明确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协议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规定,以本协议为基础,不得与本协议相悖。
第二章 工资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工资标准按员工的岗位、职级确定,并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每年考核确定。
第六条 新招入员工,设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确定其工资标准;不设试用期的,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标准。
第七条 工资分配具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审议。
第八条 公司执行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第三章 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公司确定员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时,主要以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为主,包括企业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 枣庄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 枣庄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综合上述因素,测算工资增长幅度依据如下:
1、 消费价格上升因素影响工资收入;
2、 枣庄职工平均工资上升,“五险一金”缴纳增加,影响工资收入;
3、 考虑公司效益增长情况与人均工资水平情况。
因此,确定公司员工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_6_%。
第四章 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条 员工工资以人民币形式通过银行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先工作后发放工资的办法,正常发薪日为次月的15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公司应提前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每月向部门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书面记载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资发放时,由公司按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由公司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标准为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按公司《假期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假期管理规定》的制订、实施与修改须经民主程序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标准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300%倍率发给;
(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200%倍率发给;
(三)其他时间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150%倍率发给。
第五章 奖金与补贴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员工工作状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员工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劳动防护等福利待遇暂行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费、防暑降温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条 公司与工会双方均可在本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经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后续签。
第七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内容,变更或修订后的协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重新签订后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满后应及时协商签定新协议。若协议期满后新协议尚未成立,则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新协议生效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一)公司与工会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三)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解除本协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七章 协议的履行与协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组成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双方各委派人数对等的3至5名代表(包括1名首席代表),就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争议进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在协商之前,提出协商一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协商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商的事项和内容;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协商代表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收到集体协商通知书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协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商议,另定协商时间。
第二十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公司或工会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就发生的情况进行紧急协商。
第二十六条 经集体协商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协商事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主席和其他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在担任协商代表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就业条件作其他不利的变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经生效,公司和工会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第三十条 公司或工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一方有权根据协议和有关规律、法规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部门仲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的协商代表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公开协商不宜公开的内容。违反者,取消其协商代表资格,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章 其他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协议文本及协议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协议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有规定的由双方集体协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公司和工会各执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上级工会一份。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工会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