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Z20060102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编号: 制定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仔细阅读。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定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恪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三、本合同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从事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和十项协议条款组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文本共19页。五、本合同应(一式三份)在招标备案前签署,随同备案文档一并在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六、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再次查验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查验其身份;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查验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七、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工程预付款的付款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由甲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八、招标工作结束后,委托人(甲方)应对受托人(乙方)所代理项目
3、的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招标代理事项进行评价。九、本合同所约定的第十条第(六)款以及本合同以外的补充约定,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为准。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本文本不得翻印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招标人(甲方,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乙方,受托人): 资质等级及编号 项目负责人: 委托招标事项: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资金来源: 设计单位名称: 招标项目投资总额:
4、 元(大写)其中:征地费 元,大市政配套费 元,拆迁费 元,建安工程费 元。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地点: 招标项目规模: 代理报酬为: 元(人民币)甲方根据上述招标事项的需要,并按照国家在招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招标事项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依法组织的招标工作,通过【 】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为了更好地完成本项目的招标工作,规范招标服务事项,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总 则一、甲方授权乙
5、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理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无论结果如何,甲方都必须接受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包括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信守承诺,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但乙方不负责承担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优势和技术实力做好技术方面的配合工作,并积极协助乙方实施招标工作。双方应紧密配合,相互信赖、相互支持,确保本工
6、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条 承 诺本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以下的承诺:一、双方承诺:甲乙双方之间均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二、乙方承诺:凡与本机构有附属联系的,或与本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机构,在本项目上不存在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也不存在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的供应。三、乙方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做到即不越权代理,也不越位代理,更不能违规代理;对所从事的代理事项,保证做到不转让、转包、出借和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四、代理权限:【壹】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权限,按照资
7、格标准,承担代理义务。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A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有上述费用难以计算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承担代理业务:(二)B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招标项目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招标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8、;3、上述费用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令)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的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五、本次招标代理,执行本合同第二条(四)款中【 】( )标准,第( )项。六、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七、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一)、 (二)、(三)、(四)项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八、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受甲
9、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九、乙方承诺:作为代理方应完全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熟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深知违反这些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发布有关招标信息;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报告;四、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
10、量清单),并组织发售;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及书面补遗;六、会同交易中心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七、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定标,协助评标(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八、办理中标候选人的网上公示;九、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通知义务;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及存档手续;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一)乙方不负责为甲方补办未经过招标,已实施项目建设的招标备案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供应)。所须备案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二)乙方在
11、实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委派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选派适合与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1、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第四条 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事项所规定的全部事项止。二、在本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合同中未包括的招标项目,甲方应根据乙方前期代理情况,可委托乙方继续从事招标代理事
12、项,并在续签的合同中明确。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办理招标前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二)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好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三)有权了解招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可要求乙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的书面报告;(四)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五)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六)甲方对招标项目中有关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以书面的形
13、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七)依法进行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八)依法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有权参与开标会议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定标全过程;(九)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十)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十一)在本合同生效执行期间,双方未依法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十二)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十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十四)应有的其它权利: (十五)应尽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招投标的有
14、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合理解释;(三)完成本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四)及时将委托事项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反馈给委托人(甲方),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五)与招标有关的各类文件在发出前,须征得甲方审查同意;(六)严格履行招投标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标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七)乙方不得收取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
15、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八)乙方为招标项目所提供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留存一份,以备检查;(九)乙方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所发出的费用由 负担。乙方必须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十)应有的其它权利 (十一)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应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招标代
16、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收【 】取。【壹】规定收费标准;【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支付。(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先支付 %招标代理预付款,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2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逾期支付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理费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次性付清。(五)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六)乙方除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外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七)乙方依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1号)和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
17、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2003151号)的规定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出售标准按【 】收取。【壹】中标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每套收费不超过500元;【贰】超过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套收费不超过1000元;【叁】3000万元以上的,每套收费不超过2000元;乙方不得在以上规定收费标准外加收图纸费、技术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八)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双方商定解决:1、招标公告及信息除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国家指定的相关媒体,所发生的费用由 支付;2、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
18、果)、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处理和协调与招投标有关的投诉事项等费用由 支付;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由 支付;4、招标会务、资料等费用由 支付;外地评标专家的食宿、交通费用由 支付;5、开标、评标的场地及交易费: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其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辽价发200321号)文件执行。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所发生的场地及交易费由 支付;6、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包括招标失败)所发生的费用,按其原因由招标人的过错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
19、垫付,待招标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方收缴。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代理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向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备案:(一)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二) 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三) 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四)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五)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六) 乙方被市场禁入的;(七) 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对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上述七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0、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也可采用其他的方式另行确定招标代理。第八条 违约、赔偿责任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不得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将代理服务费按 %责任全部退还,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赔偿甲方;乙
21、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 进行结算。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三、双方都有违约损失的,按其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四、不可抗力:(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友好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双方约定由代
22、理合同规范文本制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的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壹】双方自愿提交 行政机关进行作出裁决;【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条 附 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
23、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一份,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为准。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五、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及时通知对方。六、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做出约定,但补充条款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补充条款之前的正文条款相抵触,否则该补条款无效,以正文为准)。 。 。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签订地点: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