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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汇总(金融、医药、计算机、农业、中外合资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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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资合同汇总(金融、医药、计算机、农业、中外合资等)目录合资代理协议书2计算机技术及服务合资经营合同7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1)18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29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39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55附件二职责范围74农牧渔业类合同参考格式7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代理企业)8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9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1)11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2)12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3)13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技术服务)147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1)157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169设立中外合

2、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3)179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4)20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21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222附件:技术转让协议24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2)248附件:技术转让协议269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27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28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3)2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30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5)3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3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7)3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8)352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36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9)37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生产)380中外合资经营

3、企业合同(工程承包、咨询)39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塑料制品)40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4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423中外合作公司章程4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43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4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农副产品)450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460合资代理协议书 有限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公司名称第条 中文名称: 第条 英文名称: 经营范围第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

4、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注册资本第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 (大写 )美元,实收资本为 (大写 )美元。股权分配第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董事会第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第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

5、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第条 董事会需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第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第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

6、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第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甲、乙方的责任第条 乙方负责开辟 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凡取得 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第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 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

7、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 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会计与审计第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会计年度将于 年 月 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

8、()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 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 的款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条()办法予以分配。()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第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

9、,报董事会批准。第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第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天内予以解决。第条 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生效、期限与终止第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第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第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第条 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第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

10、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协议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第条 协议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第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清算第条 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第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筹建工作第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个日历日时前将投资的资金金额汇入 银行的公司帐户,而余下的总金额之应于个日历日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帐户。第条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方提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第条 董事

11、会成立后,按协议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请工作人员。适用的法律及仲裁第条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以 法律为准。第条 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天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经甲方与乙方的任一方推荐第三方进行调解。第条 若调解于天内仍无法解决时,其争执由仲裁作最终裁决。第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支付。不可抗力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凡属下述情况,将不视为该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第条 任一方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

12、义务。第条 在第条所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方对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各种因素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与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第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早通知公司的另一方,通过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本协议。协议文字和工作语言第条 本协议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条 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通知第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应按下列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文本第条 本合同英文及中文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13、,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甲 方乙 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字: 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注:合资代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按照合资代理公司法定地址的适用法律所建立的企业,为代理世界各国厂商不同类型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以取得委托厂商的“产品折扣”和“佣金”为利润。合资代理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这种合资代理商有注册资本,信誉较好,为推销业务,于推销产品集中的地方,一般来讲,都会成立“维修服务中心”( )以维护产品的声誉和开展

14、售后服务。计算机技术及服务合资经营合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第五章 合营公司经营场所第六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第七章 技术转让与保密第八章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第九章 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第十章 董事会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第十三章 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十四章 保险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 合同文字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第一章 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

15、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英文名称: 简称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 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

16、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条 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 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第七条 本合同的

17、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美元。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甲方: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折合 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现金 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第十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 美元,双方各缴付 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

18、决定。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天)息 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第十三条 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

19、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 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技术性能()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翻新、改装()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代理 公司在中国和 地区的销售服务()

20、来料加工性质和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发展: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 地区提供服务第五章 合营公司经营场所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 ,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六章 合

21、营双方的责任第十九条 甲方的责任()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22、)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二十条 乙方的责任()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 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根据合营公司的要

23、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 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 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 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

24、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七章 技术转让与保密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第二十三条 合

25、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第二十五条 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第八章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第二十六条 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第九章 合营

26、公司的采购与销售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 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

27、。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 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第十章 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28、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 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条款的修订()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29、()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利润分配方案()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超过 美元的合同的签订()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的或撤销()每季度借款超过 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 美元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第

30、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 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

31、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 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 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

32、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记账核算单位。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

33、过毛利润的 ,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 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 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 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 年减免所得税 。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

34、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地,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十四章 保险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第五十条 如果由于中国或 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

35、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第五十一条 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第五十二条 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

36、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请解散合营公司。第五十四条 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

37、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第五十六条 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第五十七条 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第五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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