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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569128 上传时间:2024-05-03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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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制定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国家指定的经营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海南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旅游者参加赴台湾地区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

2、)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

3、造成的赔偿费用。6、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9、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10、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

4、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12、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

5、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13、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4、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5、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16、委托组团,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其招徕旅游者的组团行为。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8、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

6、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取消。19.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维权投诉电话:(0898)12315。20、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7、海南省 市(县、自治县)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或 地址: 邮编: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性别_ 国籍 身份证号:住所地或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旅游产品名称旅游产品名称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途经地点 。目的地 。结束日期 ,返回地

8、点 。第二条、 旅游行程及标准景区(点)名称 景区(点)游览时间 往返交通 ,标准 旅游交通 ,标准 住宿天数 ,旅游饭店名称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地接社名称 台湾地区地接社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台湾地区地接社,是指在台湾地区接待海南居民旅游的台湾旅行社。具有该业务资质的台湾旅行社名单由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确认。 第三条、成团人数及不成团的约定(一)最低成团人数 人;(二)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由甲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1、延期出团;2、改变其他线路出团。(三)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

9、方应退还甲方。(四)甲方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解除合约的书面通知。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含30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约书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旅游者保险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 元;保险费: 元。 第五条、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一)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

10、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元(人民币)/人( 岁)。2、领队、导游服务费: 元人/天;合计: 元。台湾地区导游服务,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元/人;(不低于旅游费用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有权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参加乙方未经协商一致且未签订补充合同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转团。 2、甲方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

11、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乱刻乱画,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3、甲方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并能够保持畅通。4、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5、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不将现金、贵重物品和违禁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托运。6、在旅游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遵守安全警示的规定和说明,在自己能

12、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旅游目的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成年家属陪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0周岁以上且健康状况不宜单独参加旅游的,应由其成年家属陪同或者由其监护人、成年家属出具书面证明。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9、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

13、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过度维权行为。10、甲方应最迟在出发前7日(含7日)内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万人民币/人,如甲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处理。因注销签证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按期返回,保证金在甲方返回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如果甲方不按期返回,乙方有权扣留保证金,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其向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

14、利益。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3、乙方应在行程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以说明会等向甲方形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其他有关具体事项;服务项目和标准等的真实情况;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甲方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4、为甲方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

15、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5、为甲方发放固定格式书写、由甲方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6、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7、乙方应当提示甲方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七条、合同变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

16、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八条、转 团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第九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一)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2、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3、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4、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5、行程

17、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二)甲方在行程结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脱团的,视为解除合同),乙方按下列项目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 1、已支付的签证费;订购且不退的机票费或车、船等其他交通工具费用(含预定金)按照规定扣除的飞机、船、火车退票费。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退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交通费(含预订金)、住宿费(含预订金)等。3、旅游活动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扣除必要费用的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

18、费用总额。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费用。 (三)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必要的费用。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未付旅游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四)甲方提供的虚假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活动中,甲方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9、。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擅自调整旅游行程,按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给予甲方赔偿,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因服务质量等与乙方发生纠纷,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扩大损失的,甲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

20、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九)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且未签订补充合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十)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第十条、其他责任:(一)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

21、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甲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三)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指航空、

22、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乙方委托的地接社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违反合同约定,视同乙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

23、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三)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担。(四)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担。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工商、价格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1、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一

2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旅游行程单、附件及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往来的信函、传真件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 期: 日 期: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姓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需注明血型及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

25、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 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出行,需要提交其监护人书面同意证明;)以 下 由 赴 台 游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服务网点名称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

26、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补充协议甲方(旅游者): 等 人乙方(组团旅行社): 本团编号: ;本团旅游人数共 人。旅游期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着游客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团中有 人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人不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乙方对不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

27、游项目的游客将妥善安排其活动。甲双方对旅游过程中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本次旅游活动约定的购物场所1.购物场所名称:2.购物次数:3.购物场所停留的时间:4.安排购物场所的时间:二、本次旅游活动约定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1.名称:2.次数:3.时间:4.地点:5.费用 元/人:三、其他约定1.参与购物或自费项目的甲方人员均系自愿参加,乙方无强迫行为。2.乙方和乙方导游、工作人员承诺不通过安排甲方人员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受相关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回扣,不以此获得额外收入。3.其它四、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备注:甲方属单位的,应当盖章;属自然人的,全

28、体参加活动的游客均应当签名。甲方签字(盖章):1. 乙方(盖章): 2. 乙方代表(经办人): 3. 4. 5. 6. . 日期:201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

29、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

30、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31、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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