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用户(下称“甲方”)与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业务合同,甲乙双方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各项协议:
第1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若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甲方同意按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直至甲方完成上述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2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若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工信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乙方有权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3条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第4条 甲方禁止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5条 甲方应当记录网站用户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或协助乙方提供。
第6条 甲方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及乙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7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执法主管部门、机房运营商等部门及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暂停或关闭相对应的网站,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8条 甲方须承诺,服从乙方的管理及监督;若违反本协议书的承诺,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行为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第三方对乙方的索赔、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
第9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同意起诉至本协议签订地厦门市人民法院。
网站主办单位: 接入单位: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网站管理员(签字): 核验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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