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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FC 1001-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 管理要求.doc

上传人:din****188 文档编号:156891 上传时间:2022-10-06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2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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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7.220Y55团体标准T/ASFC 10012020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 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hangglider sport equipment2020-06-16发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发布 2020-06-16实施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分类34 备案登记要求45 设计要求76 外观及重量要求97 飞行性能108 检验规则129 标志、随机文件和贮存1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号备案登记表1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单机备案登记表15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各省(区、市)代码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2、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心、韩兆方、张西岭、刘峰、马亚明、李建明、裴国庆、司凤银、郭松、魏春丰、罗娅、付晋、龙荣。T/ASFC 10012020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 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航空运动的动力三角翼器材的分类、备案登记要求、设计要求、外观及重量要求、飞行性能、检验要求以及标志、随机文件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运动的动力三角翼器材,其他用途的动力三角翼器材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于本文件。2.1 动力三角翼 powered hangglider 动力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翼 weight-shift-control aircraft由骨架式可绕轴转动的三角形悬挂翼、座舱机身和动力装置组成的飞行器。2.2 动力三角翼教练机 powered hanggliding trainer满足动力三角翼驾驶员培训使用的机型,其有两套操作系统,可供前后舱对动力三角翼操纵控制。2.3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powered hangglider 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对从事航空运动的动力三角翼颁发的,证明其处于安全可用状

4、态的证件。2.4 机身空重 trike carriage empty weight动力三角翼基本构型的机身重量,包括在机身上的配件。2.5 悬挂翼重量 wing weight动力三角翼悬挂翼所有零部件、组件以及配件的重量。2.6 最大起飞重量 maximum takeoff weight动力三角翼起飞时,飞行器及飞行器承载的最大重量的总和。2.7 机身设计最大重量 design maximum trike carriage weight机身最大载荷,包括机身、驾驶员、乘员及满油状态下的最大重量的总和。2.8 飞行操作手册 aircraft operating instruction动力三角翼操

5、作所需的最低信息集合。2.9指示空速 indicated air speed表速飞行速度仪表显示的速度值。2.10 失速速度 stalling speed动力三角翼在飞行过程中,处于临界迎角状态时,升力小于重力时的飞行速度。2.11 最大许可速度 maximum permissible speed属于可操作速度,指动力三角翼允许的最大飞行速度。2.12不可逾越速度 never exceed speed 不可超越速度动力三角翼飞行时,使机体结构发生永久性损伤的速度。2.13 巡航速度 design cruising speed动力三角翼进入预定航线后连续飞行(即巡航)时的速度。2.14 最大平飞

6、速度 maximum level flight speed动力三角翼水平直线飞行所能达到的最大允许速度。2.15 起飞距离 takeoff distance动力三角翼由静止直至爬升到距地面(水面)15 m高度时所经过的水平距离。2.16 起飞滑跑距离 takeoff ground run distance动力三角翼由静止直至起落装置离开地面(水面)瞬间所经过的水平距离。2.17 着陆距离 landing distance动力三角翼由距地面(水面)15 m高度开始,直至完全停止所经过的水平距离。2.18 着陆滑跑距离 landing ground run distance动力三角翼由起落装置触地

7、(水面)开始直至完全停止所经过的水平距离。2.19 爬升率 rate of climb动力三角翼在单位时间内增加的高度。2.20 滑翔比 glide ratio动力三角翼在无动力飞行期间前进距离和下降高度之间的比值。2.21使用升限 effective flight height有效使用高度按正常程序完成起飞和爬升后,将速度调到最大爬升率的速度点上,保持发动机为爬升功率,持续爬升,直至爬升率下降至0.5 m/s,此时所对应的飞行高度为动力三角翼的有效使用高度。2.22 飞行器履历本 aircraft logbook飞行器的使用、维护及修理记录的证明材料。注: 包括每次飞行的起落时间、地点、飞行

8、人员;维护记录包括飞行器定期更换维护的记录;修理记录包括飞行器临时需要维修的记录。3 分类3.1 动力三角翼按起飞形式分为:a) 陆上动力三角翼;b) 水上动力三角翼;c) 两栖动力三角翼;d) 其他动力三角翼。3.2 动力三角翼按照乘坐人数分为:a) 单人动力三角翼;b) 多人动力三角翼。4 备案登记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主管从事航空运动的动力三角翼备案登记和定期检查,备案登记包括型号备案和单机备案,设立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备案表(见附录A、B),统一记载动力三角翼备案及定期检查事项。4.1.2 动力三角翼应通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型号备案和单机备案后,方可用于航空体育训练

9、、竞赛和表演。4.1.3 未通过型式检验,不同品牌的动力三角翼悬挂翼和机身不应混合使用。4.1.4 同品牌的悬挂翼及机身应按厂商的说明进行使用。4.1.5 各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动力三角翼档案,使用单位应按生产单位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和修理,并在飞行器履历本中记录维护和修理情况。4.1.6 单机备案的动力三角翼,投保的保险应包括机身险、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保险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视情况每个座位投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保险限额的座位责任险。4.2 型号备案4.2.1 申请条件申请型号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法人资格;b)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

10、完成;c) 有与从事生产或经销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d) 有与从事生产或经销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e)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2.2 申请材料申请型号备案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a) 型号备案登记表;b)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动力三角翼产品生产或经销承诺书;d) 飞行操作手册;e) 产品合格证明;f) 自检情况说明。4.2.3 备案流程4.2.3.1 申请单位应在提出申请前完成申请型号自检。4.2.3.2 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型号备案申请及申请材料。4.2.3.3 中国航

11、空运动协会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4.2.3.4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动力三角翼进行现场考核。根据现场考核结果,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作出备案许可决定。4.2.4 备案型号失效已型号备案的动力三角翼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或停产五年且未声明,则备案型号失效。4.3 单机备案4.3.1 申请条件进行单机备案的动力三角翼应具备以下条件:a) 满足本标准第5、6、7、8章的要求;b) 型号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已登记的备案型号;c) 办理相关

12、保险;d) 无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情况;e) 来源合法。4.3.2 申请材料单机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a) 单机备案登记表;b) 所有人或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c) 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票、购买合同等;d) 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e) 飞行器履历本(复印件);f) 4.1.6所规定的有效保险凭证(复印件);g) 影印版照片。4.3.3 备案流程4.3.3.1 动力三角翼所有人或单位法人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4.3.2所提及的材料。4.3.3.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收到单机备案的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查,委任检查员对申请的单机进行现场审核。4

13、.3.3.3 审核通过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核发动力三角翼登记证。4.4 定期检查4.4.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实施定期检查制度,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每两年对单机备案的动力三角翼进行定期检查,并在动力三角翼登记证中记录检查意见。4.4.2 未通过定期检查的动力三角翼,应根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于90 日内重新申请定期检查。4.4.3 未按时进行定期检查或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动力三角翼,吊销其动力三角翼登记证。4.5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4.5.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动力三角翼,应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动力三角翼登记证。4.5.2 动力三角翼登

14、记证应包含以下内容:a) 登记号码;b) 生产厂、经销商的信息;c)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的信息;d) 生产日期;e) 机身序列号;f) 发动机序列号;g) 悬挂翼序列号;h) 动力三角翼照片;i) 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及印章。4.5.3 登记号码由国别代码、体育代码、省(区、市)代码(详见附录C)及单机代码组成,使用具有代表意义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下所示:示例: 北京市动力三角翼的登记号码为:B-T01XXX。4.5.4 登记号码应标注在机身侧面明显位置,且长期保持清晰易识别状态。悬挂翼宜标注登记号码。4.5.5 标注在机身的登记号码应符合以下要求:a) 单个文字尺寸应不小于

15、45 mm55 mm;b) 文字颜色应与机身形成明显反差;c) 文字字体应采用黑体加粗。4.5.6 标注在悬挂翼的登记号码应符合以下要求:a) 应位于悬挂翼左下和右上位置;b) 单个文字尺寸应不小于85 mm160 mm;c) 文字字体应采用黑体加粗。4.5.7 不应在动力三角翼上喷涂或粘贴易与登记号码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符号。4.6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变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4.3.3:a) 所有人或单位法人发生变更;b) 长期更换悬挂翼的型号;c) 改变外观颜色;d)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定期检查记录已满。4.7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补办出

16、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动力三角翼登记证补办申请,办理流程参照4.3.3:a) 丢失;b) 污损;c) 不完整。4.8 吊扣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扣动力三角翼登记证6个月: a) 机身及悬挂翼登记号码不清晰,且未整改;b) 保险过期未处理;c) 飞行器履历本缺失;d) 飞行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缺失或不全。4.9 吊销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销动力三角翼登记证: a) 弄虚作假骗取的动力三角翼登记证;b) 未定期检查;c) 连续两次定期检查不合格;d) 动力三角翼与该动力三角翼登记证信息不符;e) 重大飞行安全事故;f) 未按飞行操作手册说明进行维修保

17、养。5 设计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动力三角翼应由机身、动力装置和悬挂翼组成。5.1.2 动力三角翼的设计应有利于操作,便于对各机构部件和系统进行调试、检查、维护和修理。5.1.3 应满足设计要求,各机构部件和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可靠性。5.1.4 结构设计应避免高应力集中。5.1.5 对安全有影响的特殊设计,应经过完整的安全性、可靠性测试。5.2 材料选择5.2.1 材料选择应符合型号设计要求。5.2.2 金属材料应防腐蚀、耐腐蚀。5.2.3 非金属材料应耐磨损。5.2.4 对因承载、磨损或暴露于恶劣环境引起部件功能下降,影响动力三角翼正常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5.3 机身

18、5.3.1 组成机身应包括机体、起落装置、操纵系统、安全装置、电气系统、仪表指示系统和通讯系统。5.3.2 机体5.3.2.1 机体应采用骨架式可折叠结构,机体内可安装仪表、座椅和相关设备。5.3.2.2 座舱及其设备应便于飞行员进行飞行操作。5.3.2.3 座舱内应安装座椅,座椅及其支撑结构的设计强度应保证乘员在正常飞行状态下的安全。5.3.2.4 座舱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上应避免尖锐物体存在,并保证飞行员在系上安全带时的飞行操作不受限制。5.3.2.5 双人操纵时,前后舱应均可对动力三角翼进行操控。5.3.3 起落装置陆上动力三角翼的起落装置应采用前三点式布局,应有减震装置和制动装置。注:

19、 水上、两栖或其他动力三角翼的起落装置在型号备案中进行验证。5.3.4 安全装置5.3.4.1 应对可能出现相对运动的螺栓与螺母安装保险装置。5.3.4.2 应安装能够连接悬挂翼和机身的安全保险装置。5.3.4.3 应具备主梁安全装置,其最小极限强度为3倍机身设计最大重量。5.3.5 电气系统5.3.5.1 主要由发动机内置发电机、蓄电池、配电保护装置和导线组成。5.3.5.2 应能为发动机的起动机、仪表照明、仪表指示系统、通信系统供电。5.3.5.3 电池的安装应能承受相应的惯性载荷。5.3.5.4 导线的规格应根据每个电路的负载而定。5.3.5.5 若安装电子设备,应配有总开关和过载保护装

20、置。5.3.6 仪表指示系统至少应安装发动机工作仪表、空速表、高度表。5.3.7 通讯系统应具有三级通信功能,包括机内有线通话、机间空空通话、单机对地面通信。5.4 动力装置5.4.1 基本要求5.4.1.1 应包括发动机系统、发动机安装架、螺旋桨系统、控制系统、固定件、减震装置。5.4.1.2 发动机系统应包括进气系统、排气系统、冷却系统、滑油系统、燃油系统、起动系统。5.4.1.3 应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护、维修、拆卸和更换,具有可达性。5.4.1.4 宜采用活塞式发动机。5.4.2 进排气系统5.4.2.1 进气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化油器结冰现象。5.4.2.2 进排气系统应向发动机提供所

21、需要的稳定而均匀的空气流量。5.4.3 冷却系统冷却系统应使发动机在生产商标注的额定温度内工作。5.4.4 滑油系统5.4.4.1 在不超过发动机制造商给定的最高温度下,滑油系统应提供足够的滑油供发动机使用。5.4.4.2 滑油箱或散热器的安装应能承受惯性载荷和振动。5.4.4.3 滑油箱的泄压口应防止结冰堵塞。5.4.4.4 从滑油箱泄压口排出的油沫不应造成危险。5.4.5 燃油系统5.4.5.1 燃油系统应保证动力三角翼在设计允许的飞行状态下,按照发动机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燃油流量和压力向发动机连续供油。5.4.5.2 燃油系统应配备燃油滤清器,易于清洁或更换。5.4.5.3 燃油系统应有除水

22、和去杂质装置。5.4.5.4 燃油管应固定并避免振动和磨损。5.4.5.5 安装在高温区域的燃油管应耐高温或有隔热层保护。5.4.5.6 油箱的设计应保证其能承受24.13 kPa的载荷。5.4.5.7 应防止振动造成的油箱破损,油箱本身应保证能承受相应的惯性载荷。5.4.5.8 油箱应采用防自燃材料制造。5.4.5.9 每个油箱均应设泄压口。泄压口应远离发动机排气口,不应在飞行过程中出现虹吸或堵塞现象。5.4.5.10 加油口应安装在座舱外面,应防止溢出的燃料进入或堆积在动力三角翼的任何封闭部件内。5.4.6 发动机安装架应能承受发动机施加的载荷。5.5 悬挂翼5.5.1 应由骨架和翼布组成

23、。5.5.2 应通过操纵杆,控制飞行姿态,实现对动力三角翼的操纵。6 外观及重量要求6.1 机体外观6.1.1 外表面应光滑、无尖边、机械伤痕、裂纹、锈蚀等缺陷。6.1.2 表面防护层应均匀一致,不起皮、起皱、起泡和脱漆。6.1.3 机体表面标识应平整,不应有气泡、翘边。6.2 悬挂翼外观6.2.1 外表面应光滑、完整、无明显褶皱、破损和变形。6.2.2 剪裁边缘应整齐,无脱丝现象。车缝线头应有防脱处理。6.2.3 标识应清晰易于识别。6.3 尺寸和重量6.3.1 动力三角翼的尺寸应符合型号规范的规定。6.3.2 动力三角翼的重量应符合型号规范的规定。7 飞行性能7.1 一般要求7.1.1 动

24、力三角翼的升限不应小于4000 m。7.1.2 在标准大气压下,动力三角翼的航程不应小于200 km。7.1.3 动力三角翼的续航时间不应小于3 h。 7.1.4 飞行操作手册内至少应记录失速速度、最大许可速度、不可超越速度、巡航速度、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着陆距离、着陆滑跑距离、爬升率、滑翔比、使用升限、航程、续航时间等飞行性能。7.1.5 动力三角翼的实际飞行性能应与飞行操作手册内记录的性能一致。7.2 操纵性能7.2.1 纵向操纵从1.1倍失速速度开始,应可以将机头向下倾斜,在4 s内达到1.3倍失速速度。在不可超越速度最不利的挂点、修整机翼设置和发动机功率时,应能将机头抬高。7.2.

25、2 横向操纵使用适当的操纵组合使动力三角翼进入坡度30的稳定右盘旋,保持速度和功率不变,使用适当的操纵组合应使动力三角翼在5 s内滚转60进入坡度为30的左盘旋。7.2.3 地面操控7.2.3.1 着陆时,在正常使用操纵装置的情况下,应能够防止在预先公布的最大侧风情况下出现接地回转。7.2.3.2 当在地面滑行时,动力三角翼通过采取前轮转向和刹车等适当措施应具有足够的航向操纵能力,且不存在不可控制的地面翻滚倾向。7.2.3.3 在标准大气压下,动力三角翼的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不应超过200 m。7.2.4 失速速度动力三角翼的最大失速速度不应大于75 km/h。7.2.5 配平速度在所有发动机功

26、率和挂点允许的条件下,实现配平的速度应在1.3倍失速速度到0.909倍不可超越速度之间。7.3 稳定性能7.3.1 俯仰稳定7.3.1.1 动力三角翼应具备以适合爬升、巡航和着陆的速度保持稳定飞行的能力。7.3.1.2 达到并保持配平以上的速度需要拉力,低于配平以下的速度需要推力。当控制力降低时,动力三角翼应能够恢复到原来配平速度的20%以内。7.3.2 振动和颤振由配平速度开始操纵动力三角翼加速飞行,直至达到不可超越速度时,减速并改出;由配平速度开始操纵动力三角翼减速飞行,直至1.2倍失速速度,增速并改出。动力三角翼在高速飞行和低速飞行状态中不应存在机体部件的过度振动或颤振。7.4 抗风性能

27、动力三角翼的抗风性能不应低于8 m/s。7.5 维修性能7.5.1 所有需要维修、维护、检查、拆卸和更换的元件应具有可达性。7.5.2 元件应具有互换性和通用性设计,便于维修。7.5.3 应能以少量的简单工具和测试设备完成维修、维护和调试。7.5.4 在维修和维护时,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7.6 安全性能7.6.1 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应考虑各种故障模式引起的危险,并应有余度。7.6.2 安全状态分析和设计应考虑潜在危险,降低等级。7.6.3 发动机应具有空中再次起动功能,在发动机不工作时,动力三角翼应具备滑翔着陆能力。7.7 载荷动力三角翼在各种飞行状态下承受预期出现的载荷时,不应产生预期的有

28、害变形和结构损坏,一般情况下设计载荷为使用载荷的1.5倍。7.8 强度7.8.1 强度要求应依据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来确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7.8.2 结构应能承受限制载荷且无永久变形,在未达到限制载荷前,变形不应影响安全操纵。7.8.3 结构应能承受极限载荷至少3 s而不被破坏。7.9 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安全系数是1.5,在以下情况应当提高:a) 铸件和轴承的损坏,可能威胁到持续的安全飞行、动力三角翼的着陆安全以及一系列损害机组人员人身安全,其铸件和轴承的安全系数应为3;b) 其他铸件和轴承的安全系数应为2;c) 操纵钢索的安全系数应为2;d) 安全带的安全系数应为

29、2;e) 设备和系统接头的安全系数应为1.73。8 检验规则8.1 检验分类动力三角翼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8.2 检验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原型试验;b) 产品鉴定或定型;c) 停产五年后恢复生产;d) 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可能影响到性能;e) 主管部门提出要求。8.3 受检样品数8.3.1 除另有规定外,用于型式检验的样品数应为3件。8.3.2 出厂检验应以批为单位随机抽样。8.4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详见表1。表1 动力三角翼检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外观2尺寸和重量3飞行性能4操纵性能5稳定性能6抗风性能7维修性能8安全性能9强度10载荷a

30、11安全系数注: “”为必检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检验。a 型式检验时,载荷试验的动力三角翼不进行喷漆涂装,完成载荷试验后再进行飞行试验。8.5 判定规则8.5.1 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8.5.2 出厂检验所有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判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返修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仍判出厂检验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出厂检验不合格。9 标志、随机文件和贮存9.1 标志9.1.1 每架动力三角翼都应有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a) 产品正确使用的信息;b) 产品安全提示的信息。9.1.2 动

31、力三角翼的标志应:a) 使用阻燃材料;b) 使用中文、英文或者管理部门规定的文字;c) 标志在动力三角翼清晰易读的位置;d) 耐磨损,应能经受适当次数的清洗。9.2 随机文件9.2.1 随机文件应包括动力三角翼登记证、飞行操作手册、合格证、维护手册、飞行器履历本。9.2.2 随机文件应齐全、正确、有效。9.3 贮存动力三角翼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中。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型号备案登记表A.1 型号备案登记表,如表A.1所示。表A.1 型号备案登记表生产商/经销商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飞行器描述品 牌型 号生产厂商经 销 商动力三角翼类型 陆 上 水

32、上 两 栖 其 他( ) 单 人 多 人提供的文件(复印件)1、 营业执照副本 2、 生产或经销承诺书 3、 飞行操作手册 4、 产品合格证明 5、自检情况说明6、影印版照片7、电子版照片8、其他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审核意见年(公章)月日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单机备案登记表B.1 单机备案登记表,如表B.1所示。表B.1 单机备案登记表所有人名称所有人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飞行器描述备案情况a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品 牌出厂日期年 月 日型 号b生产厂商经 销 商动力三角翼类型 陆 上 水 上 两 栖 其 他( ) 单 人 多 人机身序列号b悬挂翼序列号b发动

33、机序列号b提供的文件(复印件)1、 所有人或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2、 来源证明材料 3、 出厂合格证明 4、 飞行器履历本 5、有效保险凭证6、影印版照片7、电子版照片c8、其他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审核意见(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填写) (公章)登记号码年月日a 指动力三角翼的备案情况,非备案申请人的情况。b 若为进口产品,填写原文型号或序列号。c 采用jpg格式,照片像素500万,照片尺寸为1024768,拍摄角度为前方45、顺光、远侧翼尖接地。CC附录C (规范性附录)各省(区、市)代码C.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代码,如表C.1所示。表C.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第4-5位登记号码代码列表地区名称代码地区名称代码北京市01广西壮族自治区20天津市02海南省21河北省03重庆市22山西省04四川省23内蒙古自治区05贵州省24辽宁省06云南省25吉林省07西藏自治区26黑龙江省08陕西省27上海市09甘肃省28江苏省10青海省29浙江省11宁夏回族自治区30安徽省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福建省13大连市32江西省14青岛市33山东省15宁波市34河南省16厦门市35湖北省17深圳市36湖南省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7广东省19_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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