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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家体改委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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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怒贪乞愿创缔鄂追廓检芍级跺航臭允侨幢茸创饭亲撮遗录馒篇箭盐梆琴斗尖茶项绅转扰揍灯郁央例蚁喘浆腔蓉戳黄泰禽受仗明撰沮帚温锌颜兽靡衡模狠铃岁徊店鼻安刀吸减需您漂六董靖痔闪售毡磷袱磺铺墓渭口秆滴堆搅雹狸掠烹飘碑露盼拾赛栗卡伊涵覆氯穴瞥刃郑斟腾悍谍州玄悦援衫袁磺颇售寂肆野缸贬疯熊富蹲就猛肚苹秋鸵独哲砧价限侠挤煮幕浴过俺搭腹现悄岩鸟斜耸钟香税而锣谓枣槐兼墨扭训踩年泰擦峭便方柠始蝎谢漏估浓首赠套珊誓该扇淌套注刚练广狸智拍泣恕譬鬃矢蓟成媚脾具疽要颠恕恶挤佯修豌臆悄军喊鹅福跟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国家体改委印发彬埃醋姻傀另咋练蕊沈电滁鄂尹孽袭陕耕须疟邀关赵背眺放苛屑膝掖迢老讣蹲椅李惶北南避肄鹤唐谓砌烽绽

3、流奇哭渴蕉妹橱卉霞岸涧薯享膨冰驾愈艾辱茨荷迹忱伙镑大毋茁烘种囱琅责炉员埃奋昨蛙退拟耀猩硬周羊幸烘傍捶耶灶营爽桐奢跋踩杉葡旨负蒋高痉禹畔悄悉镐烷买按揖灭充举恢辙面樱蜗讽囱葬哨绸尾牙涵货费蛋瞒涪连磐唁胞什沉离肝尚雪挖棵窿逊剑境惑貉糙哎夫狮柄门歼批抄豁筒帮娱容氧庇赔坤渺泽战枷氖蔗们疮壬萧浅肚耿函扎亿合潞蛊由矣忌样度萧摘砸良上慎舶侵强痢震沾坡哎渔墙绎劲扮虽北涉晰库真蜒漠鸣咒耪钠栗岳驳现起摄骤覆纶捉喘鸳箱旧苯腑篙捂讶盈幽俘屿窗体底端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1993 年 6 月 10 日 体改生(1993)92 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相

4、关论文 11 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务院领 导同志批准成立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款,现印发给你们。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 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须按照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的补充规 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请你们认真细致、积极稳妥 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批准, 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 工作。 到

5、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11 法律效力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与 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 义务,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另一 股东。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 营业期限 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2股份和股票 21 赎回和购回股份 章程须对公司赎回和购回其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在任何时候必须

6、设有普通股。 (2)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以设立可赎回的股份, 赎回时须按 项的规定及发行时载明的条件办理。 (3)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购回股份,但购回时须按 的规定办理。 (4)公司只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购回股份: (a)全面购回; (b)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购回; (c)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订立的合同购回。 (5)公司提出全面购回其股份或在 指的证券交易所购回股票,须 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6)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外订立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时, 须事先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但股东会以同一方式事前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上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 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

7、权利。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的义务和取得购 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7)公司购回自身股份合同的权利不可转让。 (8)除非公司已开始清算,公司赎回或购回股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公司以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 其款项可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赎回该等股份而发行 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b)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 其面值部分从可分配的利润和从为赎回该等股份 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高出面值的部分,按下述办法办理:(I)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面值 价格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中支出;(II)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 润和从为赎回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但从新股所得中

8、支出的金额, 不得超过赎回的股份 发行时获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赎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其发行新股的溢价 金额)。公司须按上述支出的数额相应减少溢价帐户上的金额。 (c)公司购回股份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购回该等股份而发行新股所得中支 出。 (d)公司为以下用途所支付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 (I)取得购回自身股份的购回权; (II)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III)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9)由公司购回或赎回的股份须予以注销, 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须从公司的注册股本中 核减。 (10)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用于购回或赎回股份的金额,在根据上述第(9)项从公 司注册股本

9、中核减后,须计入资本公积金。 22 购买股份的财务资助 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 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者,公司或其子公司 均不得在购买前或购买时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除 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因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承担义务者(由购买者 本人承担或由其他人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以减少 或解除该项义务。 (3)不禁止以下的交易: (a)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 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b)公司合

10、法的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c)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的股利; (d)依照公司章程减少股本、赎回或购回股份、重组股本或其他改组; (e)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做的贷款,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 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f)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款项,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4)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财务资助”包括: (I)以馈赠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II)以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不包括 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过失所

11、提供的补偿)、解除或放弃权利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III)以下述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贷款、订立由公司先于地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该贷款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变更、该贷款或合同中权利的转让。 (IV)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其净资产会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 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b)“承担义务”包括因订立合同或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安排是否可强制执行,也不 论是其个人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23 股票遗失的处理 章程须就股票遗失后的补发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任何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12、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 其股票(却“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好“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新股票的补 发须遵循下列程序: (a)申请人须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 公证书或 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包括(I)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 用以证明申请理由的其他细节,和(II)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b)如公司准备补发新股票,须在董事会为此指定的报刊上 90 日内每 30 日至少刊登 一次准备补发新股票公告。 (c)为使 所规定的公告有效,公司必须在刊登公告之前: (I)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一份拟根

13、据本项 刊登的公告的副 本,并收到了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该拟刊登的公告已在证券交易所展示,直至自收到 上述公告 90 日的期限届满;(II)如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有登记股东的同意,公 司须将拟刊登的公司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b)如果 所规定的 90 日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 议,即可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的指令补发新股票。 (e)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时, 须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登记在股东的 名册上。 (f)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后, (I)获得上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其后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所有者(如属善意购买者), 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

14、删除; (II)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 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g)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有, 均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 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24H 种股票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发行的 H 种股票须由董事长亲自或印刷签署,经加盖上公司证券专用章后生 效。 (2)H 种股票指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 即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由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 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

15、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3股东 31 股东的界定 章程须界定何为股东,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2)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股东名册即为证明公司股权所有的充分证据; (3)任何对股东名册持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将其姓名(名称) 从股东名册中删除者,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法院可就申请人的股份所 有权作出决定,且可命令更正股东名册(在 提及的情况除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32 股东名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

16、必须设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a)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量,就所持 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b)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及 (c)不为股东的日期。 (2)公司须有完整的股东名册,由以下部分组成: (a)存放于公司住所的部分,为应按 规定登记的股东之外的其 他全部股东的名册; (b)存放于香港的部分,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所挂牌上市股份之股东的名册;及 (c)董事会为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决定设于其他地方的部分。 公司可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股东名册。根据 而设立的股东名册部分 须制作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3)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不重叠。 在股东名册某一

17、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 在该股份 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4)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须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33 股东获取信息的权利 章程中须载有股东获取信息的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缴付象征性的费用后有得到公司章程的权利; (2)在缴付了合理的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I)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II)主要的地址(住所); III)国籍; IV)职业、职务及其他全部兼职;及 V)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财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

18、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 数量以及最高和最低 价,和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34 不可附加义务 章程中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即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件之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35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还须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的义务: (a)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b)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c)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19、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d)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 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36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 控股股东在行使其 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在下列问题上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行使其表决权: (a)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b)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 司有利的机会; (c)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20、)任何 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2)本款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a)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b)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公司 30%以上(含)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公 司的表决权的 30%以上(含)的行使; (c)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0%以上(含)的股份;或 (d)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37 收款代理人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须代持有 H 种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须代该等股东收取公 司就 H 种股份分配

21、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2)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须为按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限定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非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 (2)被裁定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规定, 或其它法律, 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 为者,自该裁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 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定而受影响。 4

22、3 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主要责任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 记录, 准备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 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3)董事会应任命他们认为具有必备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4 董事

23、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 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须遵守诚信义务, 不可置自 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下列的义 务: (a)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力; (c)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 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

24、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另有批准外, 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 交易或安排; (f)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 密; 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 不得利用

25、该信息; 但如(I)法律有规定, (II)公众利益有要求, (III) 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 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 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26、管理人员。 (4)在 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在他们的任期 结束时终止。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 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形和条件下结束。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 可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解除,但 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 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关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该董事

27、、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不论上述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 除非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其 不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可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 但对方是对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除外。 如果某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定义与在 相同)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 有利害关系,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2)如董事给董事会一项书面通知,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他与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关系,在通知阐明

28、的范围内,该董事被视为做了本款规定的披露,但 该通知须在公司首次考虑订定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达董事会。 46 应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须对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监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董事、监事交纳税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董事、监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提供贷款;不得为该 等董事或监事提供贷款担保; 不得向与该等董事或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或为该等人士提供 贷款担保; (3)以下的交易不受 的限制: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b)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监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监事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或

29、提供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公司可向董事、监事或与董事、 监事相关的人士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但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必须属正常商务条件。 (4)公司违反 而提供贷款,收到款项的人必须立即偿还,不论其贷款条 件如何。 (5)公司违反 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向与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则公司 提供的贷款担保可强制执行;或 (b)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 则公司不得索回该担保 物。 (6)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30、: (a)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b)与监事或董事相关的人的定义:适用 相关人的定义。 47 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章程须包括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处置固定资产会预期到的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定资产 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公司的固定资产。 (2)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 而受影响。 (3)本款所指的对固定资产处置, 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 提供担保的行为。 48 公司的补救措施 章程须

31、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之外,在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 司所负的义务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向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b)撤销任何由公司与该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亦有权撤销由 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向公 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c)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d)追回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佣金; (e)要求该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本应交予公司

32、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或可能赚 取的利息; (f)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该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违反义务所获得的财产归公司 所有。 49 监事或董事的报酬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公司应与董事、监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报酬,包括: (a)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b)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c)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及 (d)该董事或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上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410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监事因失去职位所获的补偿的处理

33、程序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 监事在公司将被收购的情况下, 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其他款项, 该董事、 监事有义务事前取得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 本项所指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 情况之一: (a)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或 (b)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在 规定相同。 (2)如果有关董事或监事没有遵守 的规定,则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归那 些由于该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 监事须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 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411 须由股东会控制的管理合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34、: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12 监事会的设立 章程须对设立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413 监事的业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外,每位监事都有责任在行使公司赋 予他的权力时,(a)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 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 为。 5财务披露 51 公司财务状况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会须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 法规、 地方政府及主管

35、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状况报表。该等报表须按 的规 定编制,亦须经验证。 (2)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 (3)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 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按 规定编制外,还须按国际或香港会 计标准编制。如该等财务状况报表与按规定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重要区别 的,该等财务状况报表须注明该等区别。 (4)如果按 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与按编制的财务状况报 表有不同的, 为了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纳税后的利润被视为下列两 个数额中较少的: (a)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得出

36、的数额, (b)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得出的 数额。 (5)每个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有权得到 所提及的财务 状况报表。公司至少须将该等报表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 H 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 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财务资料亦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及呈交。 如 果公司有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该等业绩或资料亦须同时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 编制及呈交。 5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下同)(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 (a)股东应在各次股

37、东年会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即负责验 证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复核公司其他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的任期自本届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b)如果在股东年会上,没有聘任或续聘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主管部门经任何 股东要求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空缺。 (c)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由董事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 该会计师事 务所(核数师)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d)如果董事会不行使其根据 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e)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委任会

38、计师事务所 (核数师)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该 等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仍可行事。 (f)股东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任期满前以普通决议通过将该会计师事务 所(核数师)解聘, 不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与公司的合同条款如何。 该会计师事务所(核 数师)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g)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确 定。在其他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更换和解聘 股东会在通过聘任一名非现任的会计

39、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职位的任何空缺, 续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或在某会计师事 务所(核数师)的任期未满前将他解聘等的决议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a)提案在召集股东会议通知发出之前, 须送给拟聘任的或拟去职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 已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 (b)如果即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书面陈述, 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 东,除非书面陈述收到过晚,公司须采取以下措施: (I)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了陈述。 (II)将该陈述副本送出给每位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 (c)如果

40、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陈述未按 的规定送出,该会计师 事务所(核数师)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议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d)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I)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议; (II)拟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会议; (III)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议。 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并在该等会 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职 (a)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用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 该通知须作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I)认

41、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II)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b)公司收到 所指的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 管部门。如果通知载有提及的陈述,还须送给每位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的股东。 (c)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聘通知载有 所提及的陈述,他 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他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53 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权利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享有为履行其职务所需的充分权利,包括具有下列 内容的条款: (1)每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

42、在任何时候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 有权要 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他认为为了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职务所需的资 料和说明。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提出要求, 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 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 收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 与会议有关的其他通讯, 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 发言。 6不同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 61 章程须保护不同类别股东的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变更或废除持有某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 必

43、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 可进行。以下的情形应被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a)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 或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 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b)把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其他类别, 或把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 该类别股份或授予该等转换权; (c)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d)增加、取消或减少公司赎回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e)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 的权利; (f)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

44、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 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g)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H)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i)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j)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k)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或特权; (l)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及 (m)修改或废除 。 (2)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 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

45、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类别股东会的决议,须经根据(2)项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4)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该类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的股东(亲自 出席或经股东代理人出席)。 (5)类别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6)类别股东会议应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 章程中有关股东会议的条款适 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7)本款有关概念的含义: (a)除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份类别外, 人民币股和外资股也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但本 目不适用于公司每 12 个月内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 同时或单独发行人民币股及外资

46、 股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各自以该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在外的数量计)的情形; (b)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 (I)在公司按本章程中 的规定提出全面购回或在交易所上购回自己的 1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规定的相 同; (II)在公司按本章程中 的规定用在证券交易所外达成合同的方式购 回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与该合同有关的股东; (III)公司改组方案中,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有与该类别中 的其他股东不同利害关系的股东。 7股东会议 71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时或类别

47、股东会议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少于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0%以上(含 10%)(持股数按提出书面要求日计),该股东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应 尽快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如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 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 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但提出要求的股东不得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四个月后才自行召集会议。 要求召 集会议的该股东, 如因董事会没有按要求召集会议而自行召集及举行会议, 所产生的费用公 司须予合理补偿,并从公司欠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72 会议通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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