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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566354 上传时间:2024-05-0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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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

2、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

3、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

4、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

5、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供应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严格采购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教学、科研基金来源),实

6、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是项目承办单位。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自购急需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先报主管校长批准,然后才能采购;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准报销、入账。 第三条 严格采购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参加

7、竞标;与供货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采购工作小组;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计划执行,严禁计划外采购 1. 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并下达执行,采购人员必须认真研究计划的落实措施,制定方案,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2. 如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规程中所列原因而确需改变计划的,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批。 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每年通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写出一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学校领导。 第

8、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根据批准后的学校采购计划,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的范围,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1.政府采购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活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作。 2.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3.市场询价 对于价值较低的零星急用物品,可利用已经建立的产品系统,多方查询择优采购;采购时,根据市场行

9、情尽量在烟台及周边地区就近组织货源,零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参与,对于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零星采购必须由专业人员参加、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进行。 4.单一来源采购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情况,或者经长期考察和竞争,在某一领域对我校具有明显质量、价格、服务等优势的厂商。或者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5.订货会采购 通过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采购订货会以及全省高校订货会,了解行业信息和市

10、场行情,一般不现场采购。 第六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大宗设备(2万元以上)的采购,应成立谈判领导小组。”谈判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设备、财务和纪委或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招标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最后由集体以2/3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式提出购置与否的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 第七条 自制、包括请校外单位加工制造的设备,在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定价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制作手续。 第

11、八条 采购人员应按时、保质、按量完成采购任务,在采购过程中力争做到”三要、三不要”、”三清楚”、”三落实”、”三抓紧”。 1.坚持”质量第一”,做到”三要、三不要”。 (1) 质量好,价格稍高一些也要;质量差,价格再低也不要。 (2)一般情况下,要”名牌”,不要”杂牌”。 (3)要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好的厂家的产品,不要技术力量薄弱、售后服务差的厂家的产品。 2.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批量大、价格高的一般设备要坚持充分调查研究,做到”三清楚”,使谈判有据、掌握主动权 (1)对生产”同种产品”的主要厂家要清楚,掌握各厂家的产品情况和报价情况,以便”货比三家,好中选优”。 (2)了解”

12、同种产品”的老用户,对他们的”成交价格”要清楚。 (3)不同时期某种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要清楚。 3.”合同”采购,要做到”三落实”、”三抓紧” (2)要落实”付款方式”,坚持”货到验收合格付款”(特殊情况例外);要落实运输方式,明确厂家不能随便改变运输方式和运费支付方式;要落实”售后三包”,明确退货运费由厂家负责。 (3)抓紧对常用设备的生产厂家、价格、质量情况的分类分录。对于市场信息的变化,要抓紧进行整理、分析。同时,抓紧应用微机引进、开发适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搞好采购的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临时追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首先要落实资金来源,完善审批手续之后,采用与上述程序相同的步骤完

13、成采购供应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

14、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

15、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

16、.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

17、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

18、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

19、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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