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讲真话、讲公正,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石。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幼儿园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三、幼儿园各功能室,由幼儿园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四、教室门、窗、桌、椅、黑板、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
2、班一定要关好。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六、幼儿园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园长审批。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1、 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财务室负责管理全园财产,各组室管理所
3、属的财产,教师财产由班主任负责保管。2、 幼儿园购置的一切财产必须登记注册,一切固定财产和耐用物品必须具体落实到各部门、班组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妥善使用。对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3、 各部门清购物品,需提前两天填好清够购单,经院长批准后由事务人员负责采购。4、 购物必须两人以上,采购的物品(包括食品)必须有发票、收据,并要有经手人员验收方能入库或分发。然后由院长签名后到会计师报销。5、 要有计划购物物品,不浪费,不积压,建立采购装木,定期合适,帐物要相符。6、 领物用品必须登记签名,如有损坏(质量问题)能修复的尽量修复再用,做到物尽其用,不能修复的应以原物调换,如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借用人负责修理
4、或照价赔偿。7、 由于财产保管人还兼有其他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每周二、五上午集中领物。8、 不随意挪用他室物品并养成用毕归还原处的好习惯。9、 幼儿园物品外借须有借用人借条和单位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财务室借取,并开出门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10、 所有物品必须节约使用,反对铺张浪费。(紧接下一页) 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三)为加强幼儿园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以保教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幼儿园财产、设施保管、保护制度1、制定专人管理幼儿园(本部门)财
5、产物资的管理工作。2、妥善保管、使用设施设备;贵重设施设备由专人保管使用。3、教室内财产实行由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负责使用管理。4、财产发现损坏、余缺及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5、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财产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率;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财产的维修工作。6、总务室(财产保管员)对园内实施设备进行定期全面的检查,需要小修的及时修理,不误使用,需要大修或报废的另定计划,交园长批准,上报修理或保废。二、物资、财产领用与出借制度1、教职工因教学或工作需要领用设备、教学具、办公用品、材料、用具或其他物品时,领用人应填写领用单或办理领用登记手续。2、幼儿园财产原则上不予出
6、借。3、姐妹园及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幼儿园财产、物资的,应凭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4、外借物品用后应立即归还,到期如不归还的,出借部门应催促其归还。物品归还时应注意清点数量,检查有无损坏,发现缺数或损坏,应请借方给予赔偿。5、幼儿园教职工借用物品,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出借手续参照上面规定执行,用后立即归还。发现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6、幼儿园的贵重物品、设备,私人不准借用。7、每学期结束时,各室所有出借物品一律收回,有的确需续借的,办理好续借手续。8、教职工调离本单位前,应主动还清借用和某些领用的物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予以办理调离手续。三、财产维修保养制度1、使用部门负责落
7、实本部门财产维修与保养工作。2、妥善保管使用实施、设备;贵重实施、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3、教室内财产实行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负责管理。4、幼儿园购置的贵重物品(投影仪、复印机、电脑、一体机等)必须按相关规定给予保养。5、使用部门要确保财产的完好率;如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必须由总务部门帮助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填好维修申请单,由总务部门按损坏的程度及时维修好。四、财产报失报废与赔偿制度财产的报失、报废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按下列原则办理:1、超过使用年限,确属不能使用、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财产主管部门报经园长批准后作报废注销。2、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根据数额大
8、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3、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全面清点一次,如有缺少、损失,要查明原因,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可由园长批准销帐;属于过失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4、报失、报废应办理符合规范的手续,由财产使用部门填写报失报废单,财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鉴定,报园长,方可在帐册上注销。5、如属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6、赔偿者应填写赔偿单,财务室开具赔偿收据。五、基建和大型设备、物品的采购规定1、幼儿园基建立项、大型设备、物品的采购需经集体讨论确定。2、幼儿园基建项目的图纸设计必须是
9、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3、项目的施工要有图纸,有施工执照,有质量检验方可进行;大型设备和物品的采购需填写申购单,经集体讨论和园长审批后方能进行。4、坚持秉公办事、质量第一为原则,对工程项目、大型设备和物品进行质量验收,如有对质量问题,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予以解决后方能完成基建审核或物品的采购工作。5、在基建施工中如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集体研究、行家论证予以解决。6、基建工程完工需经质监部门验收方可使用。7、基建经费预决算要十分慎重,少花钱、多办事 教育办公室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用来核算学校的固定资产总值。教育办公室对所属的报销单位,设置按名称、规格、型号设户
10、反映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同时还要设置按大类和报销单位设户只记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反映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总值。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一)、采购制度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
11、三人的签名。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二)、验收入库制度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三)、造册登记制度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或实验(专用室)
12、账册。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1、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7、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9、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五)、财
13、产报废制度1、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找出报废原因,若是失窃物品,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2、报废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3、报废单要有学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签字、说明。4、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六)、资产清查制度:1、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2、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3、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
14、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校产是国家财产,为了进一步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达到育人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要求:1、师生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热爱学校,爱护财产,不允许做有损于财产的事。2、固定资产的管理环节必须做到及时登记,月月做帐,季季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均应建立相应台帐。3、坚决执行谁用谁管,公用分管,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原则,桌、凳等可移动的物品,谁拿出室外,由谁负责拿回,杜绝乱
15、拖、乱换等不良现象。4、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平时财产的保养工作。二、请购制度:1、全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全年经费预算分配的范围内提出购物申请。2、凡申请购物者(部门)须填写请购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同意采购。三、验收制度:1、征用的土地,新(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财产,由校产管理员依据凭证(一式两份)入帐。2、自制、局拨、捐赠的财产,局固定资产、耐久品由经办人将物品、原始凭据交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填写入库凭证,报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审核。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财务室,并据此及时计帐。3、建立校舍资料档案,财产帐,做好房屋编号。4、做好固定资产(除校舍)的
16、编号、登卡、计帐工作。5、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员验收签字,分类定位储存,建立收支登记帐册。四、领用制度:1、各部门的公用设备,均为部门领用,个人保管(签名)离校时归还。2、各处室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办公用品或教具(经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同意,可向仓库保管领取,在领用登记卡上签名或写借条。3、一般办公用品和清洁工具,在每学期初由部门负责人向仓库保管员统一领取,在领用卡上签名。4、坚持领用、借用、赔偿制度。五、报废、报损制度:1、确定报废、报损,应由有关人员会同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经确认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后,由经管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具意见,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检查制度:
17、1、每学期开始,要根据登记本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到各部门核实所有公用设备。2、每学期结束,各处室应自行核实台帐,再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复查台帐及有关物品,做到帐物相符。3、每学期结束,总务处有关负责人要到各部门收齐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4、每一年结束前,由总务处牵头,各部门(组)财产管理员参加的校产年报会。 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可谓珠海目前最严厉的环保法规。条例首次纳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
18、,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一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9月1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
19、18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
20、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四条 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与国家、省制定的能力建设标准相适应。区(含经济功能区)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环境保护考核不合格否决制、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内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环境质量达到规
21、定的标准。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第七条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水务、卫生、海洋、农业、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城市规划、旧城旧村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应当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知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第
22、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材料,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的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鼓励生产、销售具有环境和节能标志的产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区环境
23、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编。修编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修编所需的经费。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或者修编,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应
24、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环境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城市布局或者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时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期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25、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设环境监测网。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修复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6、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污染物不在自动监控范围内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应当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不得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第二十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
27、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采用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第二十六条 拟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有效保护周边环境的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查。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
28、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在设置排污口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动。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者因环境
29、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立即向所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体系,制定、公开并演练相关预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30、工作的正常进行。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关设备、物资,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排污者停止污染侵害,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临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1、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环境信访投诉的地址和电话,并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至少每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列入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
32、噪声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 除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
33、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批准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建设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快速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种植绿化带、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已建设好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快速路,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三十九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开
34、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第四十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第四十一条 高考前十日内和高考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酒吧、歌舞厅、餐厅等服务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本场所不得产生超标准的噪声。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噪声严重扰民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组织协商,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或者其他补偿措施。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 本市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是防止固体废
35、物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从事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第四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上一年度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记录的有关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 经环
36、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的危险废物或者责任人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应当由危险废物所在地的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安排财政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者移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超出本市范围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以进口废物为原料,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确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加工利用单位应当在每批废物进口后五日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物种类和数量,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
37、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进口、加工利用、贮存进口废物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本市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垃圾的分类处理。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妥善处理。禁止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禁止销售使用废弃油脂加工的食品。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皮革、建筑废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第五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提倡公众使用环保餐具和环保购物袋,减少环境污染。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
38、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或者燃用重油、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十六条 新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新车注册登记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在
39、城市道路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交通、质监、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监、交通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鼓励公众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机动车排
40、气污染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车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第五十九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第六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
41、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第六十一条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等环境敏感区域停候的机动车,应当熄火,避免排放废气和噪声。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 提倡社会公众珍惜水资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防止水污染。第六十三条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第六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第六十五条 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
42、,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第六十六条 洗车、机动车维修、餐饮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场地的废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第六十七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 设置产生辐射污染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
43、的防护措施,确保设置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并报告。第七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七十一条 灯光照明和霓红灯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第五章 节能减排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工业污染物
44、实施集中处理;严格控制污染、高耗能项目,加强主城区工业项目升级改造和搬迁,新增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第七十三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的能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第七十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明令淘汰的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及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项目。不得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第七十五条 提倡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外,夏季
45、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二十六摄氏度。第七十六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鼓励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第七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绿色机关建设,做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工作,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环境和节能标志产品。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人文
46、遗迹、红树林、水松林、防护林、风景林、山林、绿地、湿地、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禁止猎杀或者扑捉属于保护范围的鸟类等动物,以维护生态平衡。第八十条 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影响生态安全的,不得引进。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美化绿化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毁坏自然景观。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和公众义务植树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积极参加义务植树造林。第八十三条 山系和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严格保护。
47、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第八十四条 本市对开山采石、取土和取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特许经营,禁止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和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对破坏的山体和取土点进行治理和恢复,实现裸露山体和取土点恢复绿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复绿责任,逐步完成对破坏山体和取土点的复绿,实现裸露山体恢复绿化。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八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公园以及海滨浴场,禁止兴建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禁止建设与旅游或者观赏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八十七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