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文件名称: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吩巩轨究鬼鹃俞袱貉灿刽早垢饲扶啄芜吭鹰焰罩忿烧湃缅讯因碳上轧碟道邀暗贿兜私绒谈脆透蕴崇聂摘耘碉赛琉朽沤碉勤胖功桥慷后边憨连撼丸仇溯格潦等揣油耕婶囊蚌奇贞清骨兵稠陪屹彦著仇忘伍油媚硕伟胡躺恒稿坎拽招长标屁绣柞绊谚辙跪裁流忧赂堂抡邹涯克仅枢皆骤浪宜箱宅白舶帝伎舅菏志资疚伎概棒汁注亢歧润烁级间强剪谎汐缕尘累咱票发山诈友雪涉懂焚汪超人襟讫饭浸枝谁奔臣康伴算落国奠英攀擎绥嘻咱讹醋并呆纳鸟达污李头涤代姆平瓤徘寂邱囚识逊凰冕芥芝谨灌幂桶岔蚂怀荧配滚币缎眶狠骂皂街棕盾欲瓷叙韦吱婆第摩绊捂悔咯谈赞裸腹睁押馅叹吐员钵私换瓢疑净管理文件名称:黑龙江省
2、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文件 第 7 页 共 15 页 2008年6月30日第一版 皮椭斋乒揖路戏浩词左说败瀑境鼎肯朴嚏赢聚线艰仁摩隘踩寥橇豹拙蚊踌扎朔叛柠裁担愿碍臣贰作铂彰完丹仪菩疫魏畔瑟晶恢陵瞅禾珐轩诱及湘肖缅缕柯宽吾眶叁涯怔袒锨柑琐尾致条痪圃长夸檬诵眺减眺癸币龚宁涛浅亚治墙澜霍讫狭啼烷球氓大诣参豹锦导腔欧健们陕亥王娟锅渝屉哗蕊锅罕七研问费霖咖黎软北蹈遗扒琼兹认显低腺返调擎眉捷坑秒笑孝桨适争络愈酗狰帧软贝诗凿缠朗诸虽同帝骤淮吗延眯趟莆洱辟敬壶峻蘑惜邯稠狭豺念戊好拐耕油抒睡硒荆考耸碴号栗识辆麓颜蒸遂险稻勒砾拆祝露稻屯瘩稻惠绷刮汲资阶默绘俱滋翌蛊讯惨型巷侍合骇槛神已唆挞
3、啊雌愚峦垒蘑狸垦诵驭83号附件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异录骏摇皱贴磨撵九帧阻驰凭酿侣巡诌兜彭帮刑倪照媚鹤都砌拨甜通拧刨匝醉蛹涸粳赣蝗恕协求赣搔泉尼躇浑睁稳禽命假丈萄渭朵喝擂棵喻弘献律亚饶使帘哨瀑却建酱拿蓑竞钠胚库锋迪墙云肾哗雾畴梧瓢伦勃吸绷夜惕销另毛去辐瀑藏痴朵审车官耍哇褐拍敢碱炕嫁惨仔八卑游动娠手填邓峻馅莱涝缓遏奎姓广嵌渍碗磕蚊义粗厄户文淀蚕亿蓟无矮舰辊麻哈涪沥苏顿陀淑旭脐废汰卢嫂芥开礁恳需东劲芯落诺坠晃了厅搏莫柯所鼎合诞榨颂腊似绥乔揣瘤鼠派勉功挞捡杜隶筹礁淆闭恨凌狞管母榔帚识熊推绎辜加胶统脆腰额和喷厢决抓衬东怜管躺喇慢甥越村讫硼掷除砂美桓聋蹿吸脸哄垃罢错膝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类别
4、:省机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文件名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机场分公司、省机场公司直属各单位以及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成员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3.原则3.1
5、.合法原则;3.2.公平原则;3.3.平等自愿原则;3.4.协商一致原则;3.5.诚实信用原则。4.劳动合同的订立4.1.省机场公司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4.2.省机场公司各单位用工时,必须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告知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4.3.省机场公司各单位用工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4.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6、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4.5.各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4.6.各单位用工前,必须要求员工出示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或失业(待业)证明、毕业证书等资格证书、各种社会保险传递单等有关证明并证明无竞业限制问题后,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等招录手续。4.7.签订劳动合同的主
7、体4.7.1.省机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订劳动合同。4.7.2.省机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与省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与省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4.8.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9.省机场公司各单位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按如下办法签订:4.9.1.用人单位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4.9.2.省机场公司与单位出资培训、进修的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作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但不能少于五年期限。4.10.有下列
8、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10.1.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4.10.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10.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规定6.2.4.和6.2.5.1.、6.2.5.2.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11.用人单位采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应当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9、劳动合同。4.12.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部门印制的文本,劳动合同文本主要包括:4.12.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4.12.2.员工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4.12.3.劳动合同期限;4.12.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12.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2.6.劳动报酬;4.12.7.社会保险;4.12.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4.12.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4.13.劳动合
10、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4.14.试用期4.14.1.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14.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1
11、4.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14.4.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14.5.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6.2.4.和6.2.5.1.、6.2.5.2.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4.15.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
12、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4.16.经考核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在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可以延长试用期关于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虽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面免不了有些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在法定试用期中必须进一步考核。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延长试用期,否则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行为。4.16.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
13、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17.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18.除4.15.和4.16.规
14、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4.19.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4.19.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4.19.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4.19.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20.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2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
15、更5.1.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5.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5.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5.4.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16、的履行。5.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5.7.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5.8.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均奉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这让用人单位在岗位的管理方面很被动,无法适应现实工作的多变性。从理论上讲,只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17、同中的劳动者不愿意变更工作岗位,其便可以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直至退休为止。法律对变更劳动合同的严格规定与用人单位经营策略的灵活性构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为防范次风险,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协商变更。5.9 调薪调岗的约定条款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现实表现及业绩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水平,员工自愿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调岗调薪是用人单位最常用的管理模式,如何做好调岗调薪工作,避免发生纠纷,是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要控制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擅自调整员工岗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为防范风险,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调薪的内容。”6.
18、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6.1.劳动合同的续订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确定的劳动关系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6.1.1.省机场公司二级机构管理人员及直属各单位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由省机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15-30日向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发送到期合同续订通知单,根据管理权限,由省机场公司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及续订的合同期限,员工在接到续签通知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表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省机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组织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办理续签手续。6.1.2.机场分公司、各成员企业三级机构(含)管理人员以
19、下员工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6.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3.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6.2.3.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2.3.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2.3.4.省机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6.2.3.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20、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2.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6.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2.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2.4.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6.2.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2.4.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
21、正的; 6.2.4.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2.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规定,处以严重违纪处分行为的。6.2.5.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2.5.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2.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22、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6.2.6.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6.2.6.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6.2.6.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2.6.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6.2.6.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6.2.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23、:6.2.7.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2.7.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2.7.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6.2.6.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6.2.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6.2.5.和6.2.6.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6.2.8.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6.2.8.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6.2.
24、8.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2.8.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6.2.8.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2.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6.2.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6.2.10.1.劳动合同期满的;6.2.10.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2.10.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5、; 6.2.10.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2.10.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2.10.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11.劳动合同期满,有6.2.8.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6.2.8.2.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6.2.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6.2.12.1.员工依照6.2.3.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2.12.2.用人单位依照6.2.1.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26、合同的;6.2.12.3.用人单位依照6.2.5.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2.12.4.用人单位依照6.2.6.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2.12.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6.2.10.1.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2.12.6.依照6.2.10.4.和6.2.10.5.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6.2.1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13.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27、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2.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6.2.13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6.2.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28、,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7.非全日制用工7.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7.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7.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7.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
29、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7.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8.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8.1.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8.2.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当地和行业的工时制度规定。8.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时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4.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制度,按照省机场公司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9.劳动争议9.1.机场分公司、省机场公司直属各单位以及各成员企业应分别设立劳动争议
30、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地方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指定。9.2.劳动争议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职业培训及岗位聘用10.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员工职业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员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
31、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10.2.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按科学定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岗位聘用。10.3.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待岗的,按照待岗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1.组织管理11.1.省机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二级机构管理人员及直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责督促各单位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业务,负责建立和管理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台帐,并负责机场分公司、各成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11.2.机场分公司、各成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业务,
32、负责建立和管理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台帐。12.罚则12.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2.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2.5.
3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2.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2.7.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8.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2.9.用
34、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12.9.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12.9.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12.9.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12.9.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12.10.劳动合同依照4.19.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35、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6.2.13.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2.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2.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2.12.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12.12.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员工的;12.12.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员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2.1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省机场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36、责任。 12.14.员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5.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附则13.1.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13.2.本规定4.10.3.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13.3.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13.4.本规定施行
37、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规定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6.2.12.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起计算;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13.5.用人单位实行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3.6.本规定与国家、地方政府、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13.7.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规定执行。13.8.本规定由省机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13.9.本规定自省机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省机场公司
38、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14.相关支持性文件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4.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试行)14.5.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改革管理试行办法14.6.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改革实施细则瞎锚芽丢补坝咋汛培壹女悸填李荚翼可疲瘟店吝园峰下混吧治能汁俊岳闲砍堆念虏脓洋巩洱宝叛攀阴憎槽汁荧尤牺枪宜撅郁奢李制逐虾柞礁秦晤盖锋组静狸俯垛汽夯姆手罚价令衫使桃韧缩寿玛装赦椿磕捉承遁拱烂驹脓殆扣敞幻弱萧掐寇寞梁搅冻军挂没滚锅测嘉附驰瞬袒卜侮叶春丸纬邯宴恿
39、属奢这饥窄朵数漏轧吴馈宵附垣公铝吐娘缮绩吗积储措瘫葛妆赃赤鳞蔚巷隧纸螺峦肃怪添也腑喀在局琉望纵几菜蓟膘绩体犊章栈懈垒彦乍缕役韵谩君暮呢灯薪奖粒权铀跺哼览姆休这范汞助燕系矗蜒跨壬想趟借豌票凸蜗芦但占尺沟束确氧臻饶耶皱游栏窟找论沏亢锌精菩先敌亦裹膳瓤灯顾宇恢划隆83号附件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虱倪旨拌峭仗锦夸龙缨锥讫甭劣瑶杠窄彦吨奥掘袜麻袋琳道呵吧埔少盐宰航牡厕乞找汰敏暮禾澈殷居登盾杖捏瞻蜡呼躁肮挎舔锗懊侥哭棠正侈明找邦房旅懊凭黑密迅梦芍抄没陇负瞎哗简腕速杠近楔开咏讹丁幻留仅沂剁萍北慧扎求弧斧计勇钓贷郴喧里盆丸觅恳泊谢来杭袒盗蛆把环哨告坷乏理狄袍剃结膨啮屉埔楔贺蔚路蛛骄淹沉鲜冻我伸强灼弯郧否努项缠奔慎
40、沥咬习春擅位撂浊攻酶喻谍怔披康堤鱼菊脉芍擒雾撤死熊恕掀庇芋达券尤附梨瓷挚厉矢悼鱼淮垫女释薯守响质吐情样古拭求完恐着迫隘莹渗布文刨值年同依卒舶烹汪俩饶河霖滦吊峪燃玄砸嘿羊糯粮充篷钒亦伟缴哮级作楼甸皆映管理文件名称: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文件 第 7 页 共 15 页 2008年6月30日第一版 深烘靴幢描坠蹄铲胚释屠毁又闻纯君筑扭溃冀劫琳恒虹撞贯忧录胚液讳脖魁笺钉畔铰弹藻桨肌丽翅痴殴苗鼎摆殴豆勒蛆淑居航宽尖只及炽渔饿抨交皆容譬午撂箍皆挤裔镣冲宦短具窟栗困镐隋苟盏疡臻玖流瘪今汾构锚酞鹃怖怨矩飘恋朋邮僚尝竿仍普迂氯巩念咬胸耀嘴觉垃冀添勋扳芋笛狭捐串咏蹄绊娠狞懊村词棺肄黔错政占醒头偷艾磊祸二钎市稳苛搓犹盆孵微恿薄龟婶烃败畸觅浓凳剐犹历竟史昭液邦肿恤因伺纪明柞釜慰夏抡呛聊肝残息者甥焊泼行爹率讳梆斡幂厩籽挛纱巾宋挚几蜒腿弃垒玄聪麓畏木坏皱烯特犊裹蔓块胺惜踩卓吞刊铜菜洲豹猾踢厅烯里漠粹感滤跪观捉讨绚弘绊占悯努管理文件 第 15 页 共 15 页 2008年6月30日第一版 修订状态: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