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特许人(甲方): 受许人(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合同下列名词的含义1.1知识产权:是指 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同意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1.3 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2、 区(县) 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 特许经营店。2.2 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 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只开两家 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 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 特许专营店。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 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 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3
3、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3.5乙方须按 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4.1.2甲方对有损 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利。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4.1.4 甲方为了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 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前面履行本
4、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驶相应权利。如 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2 甲方义务4.2.1 负责 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 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 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 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4.2.5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4.2.6 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4.2.7 甲方的网站、书刊
5、和其他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的权利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订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5.1.4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5.1.8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
6、超额完成部分的 %进行返利,超额 元以上按 %进行返利。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5.2 乙方义务5.2.1 乙方自己配置全国直拨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5.2.2 乙方按 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 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完税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
7、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转移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他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 元,第二年为 元,第三年为 元。5.2.8
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同意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他有益的活动。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5.2.10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5.2.11 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
9、向甲方 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 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 元时返还 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 元时返还 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 元时返还 元。的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第三年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6.4 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第七条 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7.1 订货方式7.1.1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
10、展示室看样订货。7.1.3 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7.1.4 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订货。7.1.5 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7.1.6 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 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 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 元。7.3 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7.4 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 %。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因产
11、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 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 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第八条 承诺及保证8.1 甲方对各地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8.2 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他加盟店;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
12、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8.4 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 日内向乙方发货。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 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一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条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11.1 本合同适
13、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11.2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不少于3年)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甲方: 有限公司办事机构: 全国连锁总部联系
14、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
15、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
16、,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17、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