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服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公证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希望通过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服务,公证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确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特此达成一致如下:第一条 服务内容1.1 委托人授权公证机构,对其指定的事项进行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打印件、传真件等。第二条 委托流程2.1 委托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有关申明或授权书等。2.2 公证机构依法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公证行为。2.3 公证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2、及时、准确地办理公证手续,保证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三条 服务费用3.1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服务的种类、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3.2 委托人应按照公证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真实、有效。第四条 保密义务4.1 公证机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个人和相关事项信息予以保密,并将不得泄露、篡改或不当使用。第五条 免责条款5.1 公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5.2 若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整,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效力受损或产生法律风险的,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6.2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生效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终止一切先前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约定。7.2 本协议以正本和副本方式制作,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盖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