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外加工业务流程及提成奖励规定一、 目的 为明确本集团公司承接外加工业务的流程,激发员工承接外加工业务的积极性,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特制订本规定。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为公司介绍对外加工业务的人员。三、 前提条件1、 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必须在满足集团公司自有品牌的生产任务为前提。2、 对公司核心品牌产品的技术均不得对外提供。3、 不鼓励承接与公司专业线经营品牌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的对外加工业务。4、 除专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的员工外,其它员工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5、 承接的对外面加工业务要与公司的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和外协能力相匹
2、配,对特大加工订单要评估本集团公司的生产能力以及外协单位的生产能力,以保证对外加工合同的履行。四、 业务承接的程序1、 公司鼓励集团全体员工拓展和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承接对外加工业务的最低创利率标准以及是否承接该单业务由对外加工部与生产部门协调确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后,归口公司对外加工部统一管理,由公司对外加工部门具体谈判、定价、签订合同,并报送生产计划。2、 需要打样的产品应明确打样的要求及供样的日期,报对外加工部,由对外加工部确定供样日期并反馈给客户。3、 客户确样后,由对外加工部指定人员进行生产、发货、收款等后续的跟进。4、 在客户确样确价后,由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
3、同由对外加工部统一签署。合同签署后,向生产部、研发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抄报,合同原件由财务部存档。100万元以上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会商签署。5、 对外加工业务合同签订后,委托加工方支付的定金为合同总价的30%以上且不低于产品加工所需要的原料款。五、 费用报销和奖励政策1、 专职从事对外承接业务的人员,差旅费可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核报,业务接待费在业务收入的1.5%内核报,但在计算项目创利额时,需扣减上述费用。其它人员承接业务的费用自理。2、 业务提成按照每单的创利额计算,创利额是指每单产品全部加工收入减去以变动成本后所剩可供抵偿固定成本并为公司创造利润的数额。具体为: 创利额=全
4、部加工收入-直接原材料成本-灌装费-其它直接费用 创利率=创利额/全部加工收入*100% 其它直接费用:是指与该单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运杂费、派车费、业务接待费、差旅费等。3、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加工的客户名称和订单号核算创利额。4、具体各利益相关人员业务提成奖励的比例为:1) 业务拓展费,本公司非专职人员或外单位人员介绍的,首单按创利额的10%计发,续单按创利额的6%计发。专职从事对外承接业务的人首单按6%计发,续单按4%计发。2) 协助谈判和业务主管:首单按创利额的4%计发,续单按创利额2%计发。如有二人以上根据各自工作量协商分配比例。3) 研发人员:按创利额4%计发。4) 跟单人员按创利额1%计发。5) 对同一客户一个年度内(即从首单开始计算的12个月)累计创利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累计实现的创利额1%返利给业务承接人和客户,业务承接人和客户之间的返利分配由业务承接人商定。六、 其它1、 对外开拓外加工业务公司一般不考虑派车接送,如需接送按每公里2元计收油费计入该项业务的费用。2、 提成和奖励的发放条件为货物已发出,对方已验收货物,并收妥对方全部款项的。提成和奖励由集团对外加工部提出,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报直接领导审批后发放。3、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执行,以前承接的对外加工业务按原定的政策执行。